㈠ 已領退休金後再就業工作中交通事故死亡怎麼處理
退休者除了繼續領取喪亡補助、退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外,交通事故死亡仍然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規定賠償。
㈡ 聘用的退休人員,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單位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聘用單位已經無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應該不屬於工傷條例中規定的專職工,所以工傷賠屬償不太可能。可以申請單位民事賠償,首先與聘用單位進行協商,如果不滿意賠償要求,可以去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至於賠償標准,可以參照工亡標准: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當然補償要扣除原單位已經給過如喪葬補助金、遺屬費、一次性撫恤金等的金額。
㈢ 退休人員返聘,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沒有簽定協議,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單位怎麼賠償
您好:
1、第一步需要嘗試認定勞動關系,有些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回部門不受理大道法答定退休人員與工人單位發生的爭議。
但是,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也就是說: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雖然已達到退休年齡得,還是有可能被認定勞動關系。
只要確認上勞動關系,工傷就有了申請的前提。
問題是:勞動爭議需要仲裁前置,個別地區如不受理這個爭議,不知道人民法院能否按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能確認勞動爭議是第一步,也可參照最新《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處理。
㈣ 你好,如果退休人員在私企打工,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在上班路上發生交通意外死亡,單位應按何種標准賠償
單位沒有賠償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如果單位願意賠償,那是另外一回事,法律也不禁止。
需要說回明一點答: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構成《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因此,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
退休返聘人員如果在工作場所受到傷害,適於用人身損害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樓主所說的退休人員在上班路上出現意外,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的人身傷害之間沒有直接關系,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樓主所說的退休返聘人員,其親屬只能要求造成意外的責任方承擔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㈤ 僱主,聘用一個退休人員59歲下班途中車禍死亡,肇事方給了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僱主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刑事上沒有責任
民事上最多就是賠償就行了
沒有什麼嚴重的法律責任。
㈥ 退休返聘交通事故死亡怎樣工傷索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不適用於該法。換言之,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人遭遇交通事故應該屬於侵權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來主張權利。
㈦ 退休返騁人員正在工作受到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已經理賠完了,用人單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因工死亡的,只能在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中,選擇享受其中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
退休返騁人員正在工作遇到交通事故死亡,如果交通事故賠償已按有關規定給付了死亡補償費後,依據不重復享受的原則, 就不能再要求單位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