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被單位開除的員工現己過退休年齡能辦退休嗎
被單位開除的員工,只要是自己續交社保,而且在單位的社保繳費年限和本人續繳社保年限交滿十五年的,雖然被單位開除了,但是也可以辦理退休。
⑵ 被單位開除的員工現己過退休年齡能辦退休嗎
⑶ 企業職工被開除還能退休嗎
1、企業職工被原單位開除公職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2、企業被開除公職人員,開除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退休時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⑷ 企業職工被除名後可以辦退休嗎
企業職工破除名後,到遲遲休年齡時,只要社保交滿十五年以上的,一樣可以正常去辦理退休手續,社保未交滿十五年是不能辦理退休手續,拿不到退休金的,除名時不到退休年齡,你可以選擇個人繼續去交社保,或者找到新單位由單位替你續交。是否能辦退休,主要是看個人到達退休年齡時個人交社保年限來決定的。
⑸ 關於企業職工被開除後可否辦理退休問題的復函
河南省勞動和社抄會保障廳襲 豫勞社養老[2001]53號 (有效)周口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企業被開除職工能否辦理退休手續的請示》(周勞便[2001]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職工受開除處分能否辦理退休,應根據職工退休有關政策區別對待。屬於在《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河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豫政辦[1995]74號)下發前,職工受開除處分而又未重新參加工作的,不能辦理退休;開除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按新參加工作人員對待。屬於在豫政辦[1995]74號文下發後受開除處分並已建立個人帳戶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但其在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繳費年限按其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⑹ 企業職工被除名後可以辦退休嗎
達到法定退來休年齡,繳費源年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⑺ 除名職工可以辦理退休嗎
達到法定抄退休年齡,繳費襲年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⑻ 如果被單位開除,以後還能領退休金嗎
只要交夠十五年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退休金。
⑼ 被單位開除了怎麼辦退休
退休時間從單位除名後,在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規定「由於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事業單位人員被除名後,就不是事業單位序列的人了,不能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政策辦理退休手續。若參加了社保卻連續繳費可按企業養老保險辦法辦退休,特別說明除名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繳費年限。
(9)職工開除後還能辦理退休嗎擴展閱讀:
【基本案情】
張某自1964年起在縣鐵工廠自費學徒,學徒期滿後在該廠上班,此後,縣鐵工廠更名為某機械廠。1991年7月11日,張某由於無故曠工被某機械廠除名(實際上張某已於1991年5月自行到市機械電器廠上班)。
1992年4月張某自行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繳納有關費用。2007年9月3日經重慶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認定張某的參加工作時間為1992年4月,建立個人帳戶時間為1996年1月,退休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時間為2007年9月。
2007年9月20日,重慶市某區社會保險局根據張某繳費情況和有關規定核算出張某每月應領取的退休金額為454.82元。張某收到該計算表後,認為計算的依據工齡不應該是從1992年開始計算,因此其計算出的結果錯誤,向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計算表。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動部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該函關於除名職工連續計算工齡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張某因1991年被原某機械廠除名,1992年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個人社會保險,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張某參加工作時間為參加養老保險的時間,作為計算養老保險的起始依據並無不當,張某請求法院撤銷重慶市某區社會保險局作出的《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表》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該判決,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