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辭退已退休人員,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嗎
1、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而應簽訂勞務合同;
2、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相應規定適用於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如題所述,該情形用人單位無需向退休返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具體情況再作分析判斷,依法操作。
Ⅱ 解聘已到退休人員如何補償
你好,秦永建律師: 我院對一些超齡聘用人員進行了清理,在涉及到經濟補償問題時,雙方出現了如下分歧: 1、關於解除聘用關系問題,勞方認為醫院未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一個月告知,不服。但醫院認為補發1個月工資也屬正常解聘。 2、對於多年未簽合同書,勞方要求給予勞動者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我們認為,盡管未與勞動者簽定正式勞動用工合同,但勞動者已在醫院服務多年,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正常解聘後不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且勞動合同法生效時,解聘人員男員工已超過60歲,女員工已超過55歲,應屬特殊用工關系,不能給予雙倍工資補償。
Ⅲ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沒有補償,因為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3)退休人員解聘是否給補償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網路
Ⅳ 退休人員辭退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
辭退已退休員工不需要補償。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正常的,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辭退退休人員是否需要補償
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是無法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版那麼是不存權在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返聘合同只能證明員工和單位存在僱傭關系,按照協議內容執行即可。辭退按照協議約定相關內容執行,沒有約定,那麼也就沒有其他賠償。
Ⅵ 解僱已退休職工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解僱已退休職工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員工年滿6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正常解除,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6)退休人員解聘是否給補償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Ⅶ 退休人員被辭退,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辭退已退休人員是不需要補償的,正式退休是自然解除合同,不需要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