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返聘人員合同如何簽訂
不管你是不是退休人員合同都是一樣跟其他人的寫。
❷ 離職和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怎麼簽
離職人員應當是在法定工作年齡范圍。退休人員是已經結束勞動生涯了。離職人員(就業年齡內)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退休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僱傭關系,也就是民事關系,不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對象,有了勞動糾紛,直接訴至法院。離職人員不同,發生勞動爭議後應先走仲裁,最後再走法院程序。
❸ 企業僱傭已退休人員,在簽訂僱傭合同、稅務處理、繳納五險一金方面怎麼辦
企業與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存在任職、受雇關系,企業支付給其的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聘用的兼職人員,每月支付的報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一、稅法規定: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按現行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 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每月收入額 - 減除費用標准3500元)×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二、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三、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四、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五、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1、僱傭合同是指雇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雇員支付勞動報酬。
2、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純粹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在合同主體關系、報酬支付、履行方式、風險承擔等方面均有不同。
(3)如何與退休人員簽署工作關系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退休返聘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員在需求上與一般的人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他們強烈地需求獲得尊重。
中國是一個敬老的社會,這種社會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員認為他們應該獲得尊重,他們已習慣於別人尊重的眼光和禮敬的態度,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現了變化,他們感到沒有被尊重,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進而影響工作情緒。
❹ 退休後再工作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所以,退休後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所以,退休後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❺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
❻ 退休人員再工作勞動關系怎樣認定
退休人員再次參加工作,不屬於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建立不了勞動關系。
❼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退休人員再工作不屬於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屬於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
因此,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是勞務合同關系,雖然與「勞動」僅有一字之差,但實際上是千差萬別的。
為什麼呢,因為勞動關系,勞動法明文規定要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勞務合同適用合同法,合同法上有口頭合同也有書面合同,並不強調凡是達成合意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實際上你這個情況,勞務合同本身是存在的,只不過是口頭的。這並不違法,你如果想規避風險,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一份書面的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那麼自己平時保留好工資情況、工作時長等相關證據,只要能達到證明口頭合同具體有什麼條款的目的也是可以的。只是風險會大點,也麻煩點。
❽ 過了退休年齡 怎麼簽訂勞動合同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