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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休職工利益的文件

發布時間:2021-11-21 14:22:05

❶ 單位關於退休的文件是試行的有法律效力嗎

單位關於退休的文件是試行的,如果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親

❷ 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喪葬費有關政策的文件請告之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
民發〔2007〕64號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望採納,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退休工資新規定文件

關於北京市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0〕2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各計劃單列企業:

為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准,現對2010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按繳費年限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本條(一)、(二)兩項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032元/月。

三、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原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二)兩項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032元/月的,補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二)兩項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032元/月的,補足到2032元/月。

五、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二)兩項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032元/月的,補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七、65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歲至69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70歲至74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滿75歲至79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滿80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兩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八、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不含本通知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在按照上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九、按照北京市生產服務合作總社《關於北京市生產服務合作總社系統社員職工退休、退養和退職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合總字〔1983〕008號)規定辦理退養並按月領取退養費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十、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及按月領取生活費的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000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900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800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後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准。

十二、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❹ 國家關於退休的文件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關於工人退休年齡、特殊工種、病退相關內容
2,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五屆人大會二次會議原則批准),規定幹部退休年齡相關內容
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公務員養老保險繳納及養老金領取銜接制度的相關內容

❺ 關於退休職工醫保政策文件

您好!淮政發〔2013〕177號文件規定:(一)到達退休年齡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退休前處於連續參保狀態,且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實際繳費年限達10年(含10年)以上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二)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未達到以上規定年限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一次性繳納到規定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或選擇按規定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費率之和,連續繳費至上述規定年限,其連續繳費期間,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為當地實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為當地實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請問我國國務院有哪些關於職工退休文件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領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肌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第三條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沈,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4肌的生活費,低於20元的,按20元發給。

第六條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150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2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工人退休生活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的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的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十一條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會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面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過去有關不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推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20年,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❼ 求國務院36號令文件,關於退休的。

國辦發〔1982〕36號文全文如下:

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我們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給國務院的《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進行了研究,原則同意他們提出的意見.跨省安置的離休、退休、退職幹部、工人所需一切經費,均由西藏自治區支付,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積極協助安置.現對報告中所提及的三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退休費標准問題.關於西藏自治區幹部、工人按在西藏連續工作時間提高退休費標準的意見,我們建議修改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

二、特殊貢獻待遇問題.關於西藏自治區幹部、工人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規定,建議修改為:獲得全國性的勞動(戰斗)英雄、模範等光榮稱雄、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模範等光榮稱號的,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對西藏革命和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工人,退休費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幹部、工人,如果長期在高原地區工作,還可以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標准,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准工資.

三、離休、退休幹部、工人的住房補助費問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提出「本人住房確有困難,要求自行解決並經組織批準的,由原單位一次性發給住房補助費.住房補助費標准為:離休幹部、退休的地級幹部不超過五千元;縣級幹部不超過四千元;一般幹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過三千元.「跨省安置的」自費解決住房者,也請當地有關部門給予幫助.」我們意見:對於離休、退休後回農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縣、鎮的幹部、工人,可以適當發給建房、修繕補助費.離休、退休後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處居住公房的,都不再發給住房補助費.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確無住房或住房確有困難的,由接收安置地區積極協助解決,新建、擴建住房的費用由西藏自治區支付.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❽ 國家電網關於退休職工社會化管理的文件

文件沒看到!只看到把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生活補貼停發了,這個改革保不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權益呀!有明白人知道的告訴一聲,先謝謝了!

❾ 關於企業退休職工獨生子女獎勵的文件

退休職工的獨生子女獎勵各省政策並不一致,存在按月支付和一次性獎勵兩回種方式。
不論答是哪一種的獎勵,退休人員當事人都應向原單位提交當事人身份證、獨生子女證原件、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證明,由原單位依據當地政策向相關機構申報,申報通過後,即可領取一次性獎勵或者開始按月領取。按月領取的地方是隨同當事人養老金一並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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