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兵團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前是否可享受一次探親假
至於能不能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親假,要看你們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如果沒有,我想是可以的。
Ⅱ 兵團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前能不能享受一次探親假
兵團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之前可以享受一次探親假,我覺得像這種事情直接和領導說就行,不需要非得找勞動法
Ⅲ 勞動法規定探親假有幾天
探親假根據探望的人和是否已婚等不同,給與的時間也不同,具體時間如下:
1、職工專探望配偶的屬,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兵團職工退休前探親假擴展閱讀
探親期間公司給予的待遇: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間: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Ⅳ 如果職工的父母己退休,這樣的情況能休探親假嗎
根據《國務來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源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你可以對照你的具體情況找出答案。
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職工退休後是否還享受探親假規定
探親假是在在職時期單位給的福利、現在退休了,不在單位了、所以單位也不再承擔你探親假的所有福利了、
Ⅵ 在職職工在退休後是否有一次探親規定是什麼
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應回其家屬所在地休養,不再存在與家屬兩地分居的問題。有探親假才能享受探親假的有關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假待遇,因而探親路費自然也不能報銷。
國家制定的規范和協調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一般都有其明確的適用范圍和對象。像職工探親假待遇,包括時間、路費報銷標准、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報酬等,作為職工的一項重要工時休息和福利待遇,是以在職職工為對象的,是企業的生產性而不是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即只對在生產工作崗位的在職職工施行。退休退職人員不再是企業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不應再享受這項待遇。
Ⅶ 退休前探親假是多長時間
一般都是7天的
Ⅷ 軍人,職工的探親休假,是怎麼規定的
一、休假探親假期包括休假期間的雙休日天數,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二、學員:新分配學員當年已放過寒暑假的或者完成學歷教育於當年寒暑假後歸隊報到的,以及當年7月1日以後調入且無原單位未休假探親證明的,當年不安排休假探親。
三、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到外地休假,假期包含路途往返時間,路費自理。
四、未婚軍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一並結婚的,其假期按照已婚幹部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五、不享受探父母假的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1次休假,服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天,滿20年的假期30天。
六、當年探親假期短於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探親假期長於休假假期的,按探親假期執行。
療養有關規定及報銷程序
一、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算作年度休假次數。
二、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上現役軍官以及尚未移交的退休幹部,可以享受保健療養,每次療養期限為15天,每3年安排一次。以上人員因傷病或者手術不需要特殊治療、生能夠自理的,可以享受康復療養,一般不超過30天,當年享受康復療養的不再享受保健療養。(註:執行維和、護航等重大任務的士官進行療養時,療養期間等標准按照上級安排執行。)
三、享受師職幹部待遇的人員保健療養和康復療養時可以帶隨員1名,隨員限於配偶或者子女,不得帶學齡前兒童入院。
四、療養結束後,憑《幹部療養審批表》和療養院出具的《出院證明書》,按照相關規定報銷療養差旅費。限額內的隨員,可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中轉的交通費、中轉的住宿費、途中的伙食補助費;隨員為配偶的不另報中轉的住宿費,隨員為子女的可以按照團級以下幹部報銷中轉的住宿費;在全軍非正式療養機構療養的,不報銷隨員費用。療養員和隨員中途下車辦私事、旅遊等產生的一切費用不予以報銷。
事假、病假、婚假、護理假等
一、事假:當年未休完正常假期的,原則上不批准事假,按照正常休假探親程序報批,特殊情況可批准不超過5天的事假,請假天數從當年假期中扣除。已休完正常假期,因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的,假期不得超過10天,並從下一年度假期中扣除。
二、病假:因病無法正常工作的,憑醫院證明可以請病假。幹部請病假天數,服役年限不滿10年的,累計60天以上;滿10年不滿20天的,累計90天以上的;滿20年以上的,累計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年度休假探親假期。請病假天數分別累計超過上述天數三分之二的,當年年休假探親天數減半。因戰傷、公傷住院或病休天數,不計入年休假探親假期。康復療養天數計入病假天數。
三、婚假:幹部、士官、職工結婚當年享受婚假10天(國家規定婚假3天,軍隊增加婚假7天)。
四、產假:女同志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享受產假188天(國家規定98天,軍隊增加孕產假90天)。女同志憑醫療部門證明,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15天,12周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的產假90天(包括產假前休假15天)。嬰兒不滿一周歲期間(哺乳期,每天給予哺乳時間,每次40分鍾(含路途),每次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增,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同志不安排值班。
五、護理假:男同志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30天。
六、輪休: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已婚士官離隊住宿,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規定執行。2015年7月初,《關於進一步規范基層工作指導和管理秩序若干規定》中明確配偶未隨軍又確在駐地長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離隊住宿條件的其他士官一樣,在休息日、節假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
七、其它:女士官懷孕和哺乳期間一般不安排夜間值班、執勤,不安排其參加禁忌從事的工作。家在駐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遠艱苦地區的倉庫、雷達站、通信線路維護站等單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屬未批准隨軍的,如生活和居住條件允許,經師級以上單位領導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來隊居住。
幹部休婚假、產假、護理假天數,不計入年度休假探親假期。
軍嫂假
一、《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二、《關於制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勞動總局勞總險字(81)12號,1981年3月26日
第四條、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五條、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第六條、職工的父母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母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條、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改按一九八一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Ⅸ 職工探親假的最新規定
沒有新規定,甚至可以說這個東西已經名存實亡了,只有偏遠地區的生產兵團或者部隊才能享受探親假,其他勞動者名義上仍然有探親假,但是實際上是不可能獲批的。如果你是高級領導的話,你可以自己給自己放探親假,只能如此。探親假是以前交通落後時期的產物,現在交通發達,已經沒有存在的外部條件了,雖然沒有公開取消,但是實際中已經很難適用,你就當沒這個東西吧。一定要假期的話,只能考慮帶薪假。
Ⅹ 新疆探親假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981年3月 14日)
國發[1981]36號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現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
新政發[1981]184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報國務院,國務院委託國家勞動總局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勞總險字41號文批復同意,現正式頒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具體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探親條件、對象:
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與職工保持有聯系的撫養親屬。
第三條 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准假,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過去,按規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滿八年以上沒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補算假次,但在本規定下達後,所在單位準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假期工資:
(一)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含生活費補貼)發給假期工資。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單位的職工,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的計時工資標准計發假期工資,沒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計件工資平均數計發假期工資。
(三)實行分成工資制單位的職工,亦按前項計件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發假期工資,從企業留成部分內支付。
(四)實行控制工資總額評工記分單位的職工,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數計發假期工資。
第五條 往返路費
(一)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二)男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或在新疆連續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的職工,探親需連續乘火車在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硬席卧鋪費。
第六條 幾個具體問題:
(一)學徒工、試用人員、練習生在沒有轉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規定的探親待遇,待轉正後再享受。上半年轉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下個年度享受。
(二)凡是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的教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實行休假制度的,應盡量由軍隊幹部一方探親;如因工作需要,軍隊幹部當年不能利用休假探親時,地方職工一方可享受探親待遇;如軍隊幹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過親,但地方職工一方確因特殊情況需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批准,可給一次探親假,標准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
(四)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由於種種原因當年不能探親,而其探親對象又不享受探親待遇的,經職工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但對產假後團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資應照發,所在單位應子報銷往返路費。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同職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與父親、母親、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這一年又同時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七)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所在單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運輸停頓,職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只要持有當地交通機關的證明,所在單位對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親路假期。
第七條 探親假的管理:
(一)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並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二)各單位對職工探親假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三)在執行本規定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局負責答復處理。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應視這些單位的經濟情況而定,凡是經濟條件允許的,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過去有關職工探親假的規定,同時廢上。
關於重新修訂自治區城鎮職工
探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發字[2001]2號
伊犁哈薩克白治州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疆單位人事、勞資部門:
為適應當前發展變化的形勢,改善自治區城鎮職工的探親待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現將《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新政發(1981)184號)的部分條款內容重新修訂如下:
一、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給假一次。原假期不變。
二、連續工齡滿20年或者年滿40周歲以上的職工,探親乘坐火車或長途班車的,均可報銷硬卧席位費。
三、原不具備探親條件的職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親待遇。探親對象僅限於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費按望對象中一名成員的直線合理路線報銷車船費,探親期間工資照發。
四、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
五、上述有關規定與原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其他有關規定仍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政發[1981]18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險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