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蘇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有關政策
希望可以對你有用,
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政策
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條件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 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 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
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期間的未聘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業單位正式實行聘用制度後,不再按本條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 因病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
能力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 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現在或曾經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
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退休:
(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9年的;
(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8年的。
5、各級地方黨委管理的幹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齡和條件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
辦理退職的退職待遇有那些?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人員按本人標准工資的40%發給退職生活費。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我區按照國家規定將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補助費提高到50%。
2、新人發[2004]74號文件《關於調整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退職生活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對我區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准調整如下:
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新政發[1994]48號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比例)計發退職生活費。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仍按新政發[1994]48號文件規定標准計發退職生活費。
但上述退職人員不享受新政發[1986]61號、新黨發[1983]71號等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有關待遇。以上標准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1993年10月1日以後退職的,按其退職時工資標准調整退職生活費。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職的仍按原規定標准執行。
3、根據新政發[2006]79號文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對我區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准調整如下(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2)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分別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但上述退職人員不享受新政發[1986]61號、新黨發[1983]71號等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有關待遇。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本人堅持不退的如何處理?
國發[1978]104號文件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除個別確因工作需要,經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繼續工作外,都要按時辦理退休手續。本人堅持不退的,從所在單位通知的下一個月起,不再計算工作年限,工資改發退休費。
B. 江蘇省社會保障局對於提前退休有什麼新規定
發布部門: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文號: 冀勞社辦〔2003〕26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省勞動保障廳冀勞社[1999]234號文件下發後,一些單位詢問,曾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企業原從事特殊工種且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規定年限的職工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或由於企業轉產改制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並在非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5年以上,在達到國家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如果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原則上不應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但對於確因從事特殊工種而影響身體健康現在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並出具證明,仍可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二、從事過特殊工種且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規定年限的下崗或失業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重新上崗或再就業後在非特殊工種崗位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如果扣除其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時間不滿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時間滿5年以上的,按第一條規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在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從特殊工種崗位提前退休的,從到達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至正常退休年齡任何年齡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發,但增發總比例不得超過7%;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四、除原國家有關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規定外,本行業工種凡未明確為特殊工種的,一律不能參照其他行業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之前已按過去有關規定處理過的問題,不再重新處理。今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印發《關於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的起草說明
我廳《關於辦理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辦[1999]234號)下發後,一些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以及職工一直對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原由是不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規定存有不同認識,實際工作中也帶來了不少問題。對此,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今年3月下旬,在全省養老保險科(處)長座談會上進行了討論,在此之前也徵求了省社保局的意見。根據各市和省社保局的意見,我們又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的掌握問題。在討論中,一種意見認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應全部放開。另一種意見認為,我省按冀勞社辦[1999]234號文件規定執行已經5個年頭了,經過幾年做工作,大多數企業及職工都已基本認可,如全部放開,對於以前按234號文件妨行未批准退休的,有可能找後賬,引發不安定因素,另外,全部放開後,提前退休人數將大幅攀升(目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占退休總人數的比例在50%以上)。根據大家的意見,經過慎重研究,我們認為,在目前條件下,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還是應採取適當控制的辦法,尤其是對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或由於企業轉產改制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並在非特殊工咱崗位工作滿5年以上,目前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不願提前退休的,應進行控制。但對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身體有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仍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但必須有嚴格的控制措施和程序。根據各市的意見,我們設置了由縣級以上醫院或職業病 防治機構出具機構診斷證明、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程序,以加強控制。另外,對下崗失業人員領取下崗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的時間不計算為脫離特殊工種崗位的時間。
二、關於按特殊工種退休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問題。按特殊工種退休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我省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一項特殊政策,其源於國發[1978]104號文件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折算工齡,但國家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時沒有對從事特殊工種職工退休時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規定。原勞動部《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產發[1999]275號)規定:「從事井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繳費工資也多,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就相應較多,因此,在退休時也不宜另外提高計發標准」。但我省為了保持新老辦法政策的連續性,所以在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初期規定:1994年10月底以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滿8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6%,從事高溫井下工作滿9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新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這一規定從冀勞[1994]108號文件開始,一直延續到冀勞[1996]7號、冀勞[1998]47號等文件。到冀勞社辦[1999]234號文件時,對增發比例作了統一規定:1994年10月底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滿8年以上的,每滿一年都按0.3%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規定對增發的總比例進行控制,即:提前5年退休的(55周歲)增發的總比例最高不得超過7%;提前4年退休的(56周歲)不得超過5.6%;提前3年退休的(57周歲)不得超過4.2%;提前2年退休的(58周歲)不得超過2.8%;提前1年退休的(59周歲)不得超過1.4%;從事特殊工種到達正常退休年齡退休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對於上述規定,各市和省社保局認為有鼓勵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之嫌,並且,國發[1978]104號文件只規定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可折算工齡,並未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按正常退休年齡退休不折算工齡。
綜合考慮我省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政策的連續性和各市的意見,我們提出: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在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從特殊工種崗位提前退休的,從到達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至正常退休年齡任何年齡段退休,都按比例增發,但增發總比例不得超過7%。考慮到我們下發文件目前就是要適當控制提前退休,所以同時也規定:對脫離特殊工種崗們5年以上按特殊工種退休時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C. 江蘇省提前退休
國家、省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對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有如下規定:
(1)特殊工種名錄須經地級市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確認。
特殊工種名錄必須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1993年前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為特殊工種的,且只限於本行業,其他行業不能參照。
企業已將本單位特殊工種名錄報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
單位所報特殊工種名錄經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符合特殊工種條件的。
(2)職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種退休的條件。
累計從事特殊工種時間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即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等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曾從事兩個及兩個以上特殊工種的,可將從事幾個特殊工種時間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種退休條件掌握。比如某職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5年,從事有毒有害工種3年,從事礦山井下工種3年,該職工可按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特殊工種退休。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齡,男需年滿55周歲,女需年滿45周歲。
符合上述特殊工種條件,本人從事特殊工種累計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規定,且到達上述退休年齡的職工應該退休。
(3)關於折算繳費年限的計算。
從事礦山井下、高溫等工種,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個月繳費年限;從事有毒有害工種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個月繳費年限;從事高空或繁重體力勞動不折算。根據省有關規定,1992年1月1日後從事特殊工種年限不折算繳費年限,1991年年底之前從事特殊工種最多隻能折算繳費年限5年。不按特殊工種退休人員不折算繳費年限。
D. 江蘇省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15年即將退休的有何新政策
社會保障預算由社會保障預算收入和社會保障預算支出組成。 1.社會保障預算收入 社會保障預算收入是指國家為實施社會保障事業,通過多種渠道參與國民收入分配而籌集的社會保障資金,包括公共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一般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預算收入是指財政總預算通過對國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安排的年度社會保障資金。具體來源包括:上年結轉、當年預算安排、追加財力、上級專項補助、調入資金、總預算科目調劑。 2.社會保障預算支出 社會保障預算支出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實施社會保障事業,對幹部、職工等社會成員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亡、自然災害致使生活遇到障礙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而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政府公共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一般預算支出是財政總預算從政府公共預算中安排的社會保障預算經費支出。按支出性質,根據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分為五大類:一是衛生經費類,包括衛生事業費、中醫事業費、計劃生育補助費、公費醫療經費;二是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類,包括撫恤事業費、軍隊移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人員費用、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救災支出、其他民政事業費、殘疾人事業費;三是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類,包括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公檢法部門離退休經費、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四是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包括幫困解困資金、財政對社會保障基金補貼支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城鎮就業補助費、其他社會保障補助支出;五是勞動事業費類。
E. 江蘇省最新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6-2017年江蘇省法定退休年齡多少歲
法定退休年齡,是國家制定的,省市無權制定退休年齡政策,國家的退休年齡沒內有改變,依然是男60,女工容50,女幹部55周歲退休,靈活就業女性為55周歲退休。
從1978年制定政策之後,至今沒有改變。並不是每年都要變化的。
(5)江蘇省關於職工提前退休文件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F. 江蘇省蘇政發1998年98號文件是什麼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等單位關於做好紡織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確保完成全年壓錠任務的意見的通知(蘇政發〔1998〕9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為了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壓錠任務,打好紡織行業作為國有企業改革解困突破口的攻堅戰,切實做好壓錠企業下崗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省政府同意省勞動廳、財政廳、紡織總會《關於做好紡織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確保完成全年壓錠任務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下達我省今年壓錠任務81萬錠,上半年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壓縮淘汰近30萬錠,任務艱巨,做好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尤為重要。為了做好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原勞動部和中國紡織總會下發了《關於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8〕3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下發了《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蘇社部發〔1998〕6號),省勞動廳與省紡織總會也先後轉發這兩個文件並提出貫徹意見,對促進紡織壓錠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做好壓錠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確保完成全年壓錠任務,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關於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問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督促有下崗職工的壓錠企業在9月底前全部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站),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壓錠企業對一部分職工分別實行提前退休、內部退養、解除合同、進入三產、崗位調動等辦法進行分流以後,其餘人員應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下崗職工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所需資金,原則上採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1/3,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1/3,企業負擔1/3。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壓錠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經費的到位。不得因這部分經費不落實而影響職工分流和壓錠任務的完成。二、關於壓錠企業下崗職工的內部退養問題。按原勞動部、中國紡織總會勞部發〔1998〕37號文件規定,對有壓錠任務的困難企業,部分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下崗職工實行政府救助、企業內部退養的辦法,退養期間發給生活費,所需經費由各壓錠企業所在地政府、社會保險機構和企業各承擔1/3的辦法予以籌集,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全部經費。三、關於提前退休人員問題。壓錠企業符合條件提前退休人員,按省政府《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139號令)和省勞動廳《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辦法》(蘇勞險〔1998〕11號)的有關規定,分別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推算儲存額養老金以及補足到原辦法水平的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門〔1998〕6號)第三條規定,除個人帳戶養老金外,其餘養老金部分按提前一年,減發2%計算。在具體操作中,減發的數額,可暫按50%執行。提前退休人員按規定辦法降低基本養老金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重新計算,但每年可按我省規定的養老金調整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承擔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除提前退休實施方案需按蘇勞險〔1998〕14號文報省勞動廳批准執行外,其它各項均由各地制訂方案並實施。13四、做好財政補貼壓錠資金的及時到位工作。對各壓錠企業的財政補貼資金,涉及中央和省財政的部分,由省財政廳及時劃撥企業,市縣政府部分由各市縣財政及時劃撥。對超季度、超年度的壓錠任務,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地方補貼部分及時劃撥,中央財政補貼由省財政補貼由省財政廳負責在計劃期間落實到位。同時,要安排落實好紡織壓錠企業每壓1萬錠200萬元貸款的貼息,支持企業興辦項目,增加就業機會。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咬定完成今年壓錠目標不動搖,通過壓錠,推進紡織企業的重組和升級,從整體上提高我省紡織行業的競爭能力。要在分流安置工作中做好過細的思想政治和組織協調工作,廣開就業渠道,保證提前退休、退養及再就業經費等各項政策的落實。各級勞動、財政、紡織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為壓錠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地部門執行。
G. 江蘇省民政廳有關職工提前退休
我是鎮江一改制企業職工,84年上班87年轉正,一直從事電鍍拋光等特殊工種(勞動局有檔案)94年企業改制,現已到法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可到勞動局卻不予辦理,理由是改制後特殊工齡不算,請問這合法么,現在有什麼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