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是否可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
不可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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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Ⅱ 退休人員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人員不能繼續繳納公積金。
根據國家審計署對於北京市2019年住房公積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審計報告(審社報〔2020〕1號),已**養老金的退休職工仍繼續繳存公積金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的規定,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責成北京住房管理中心對退休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問題進行清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規定,返聘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應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予以封存。
Ⅲ 退休人員還可以交公積金嗎
退休人員不能繳來納住房公積金。自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能力繳存住房公積金但不建不繳或少繳的單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Ⅳ 退休人員有住房公積金嗎
辦理退休手續時,個人公積金賬戶內仍有餘額的,可以全部提取出來。退休後,不可以繼續繳納公積金,也不能享受公積金了。
退休人員從退休之日起,單位就巳經與你解除了勞動關系,你巳經不是單位的在編員工,單位巳經沒有義務和責任再為你繳納住房公積金了。因此,職工退休後國家就不再為他們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了。
公積金賬戶雖然是自己的,卻並不能夠隨時存取。它是按月繳存,並只有當個人要買房、租房或裝修時,且能夠提供出相應的證明材料,方可申請提取出來,否則,就要等到退休後一次性全部取出。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為了保障在職員工住房問題的一種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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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參考資料:住房公積金-網路
Ⅳ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可以繼續繳納公積金
可以的。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式: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12%;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Ⅵ 退休人員可以購買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人員不可以購買住房公積金,原因如下:
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由個人和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如下:
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總結,住房公積金不能由本人辦理,只能由單位為在職員工辦理。
Ⅶ 退休了還能買公積金嗎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退休後不再具有在職職工身份,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Ⅷ 退休後還能繼續交住房公積金嗎
是不能在繳納的。抄
住房公積金襲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Ⅸ 離退休職工還需要繳交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職工是不能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退休了住房公積金可以領取。專
住房公積金的領取需要屬以下條件: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夫妻提取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由於哪種類型提取公積金按照相應的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