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國有企業退休國家幹部待遇問題
關於國有企業退休國家幹部待問題,退休時給了一個幹部退休本子,待遇問題沒答服,當時分配是企業,事業,機關待遇都一樣,四十年後???
㈡ 國家離退休幹部待遇有多少
離休幹部待遇規定全文
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幹部的關懷照顧,中組部以及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聯合印發了三個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關於提高部分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通知》決定,提高部分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1、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後至離休前為正廳局級的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長級醫療待遇。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縣處級及以下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級醫療待遇。
二、《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事業單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是,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2、護理費的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3、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於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的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仍按照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標准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離休幹部喪葬費: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㈢ 退休後國企和私企在退休工資上有什麼不同
文/百家號 二哥拾影 原創首發
我們經常會認為國企的退休工資高,而私企的退休工資低,原因是他們的計算方式不同,其實不是的,無論是國企繳納的養老保險還是自己繳納的養老保險,甚至是自由職業者繳納的養老保險,當然我們說的養老保險指的是職工養老保險,而不是農村養老保險或者居民養老保險。
既然國企與私企繳納的是同一種養老保險,那麼他們的退休工資計算方式就是一樣的。
總之,就是養老保險退休後領取到的多少與自己繳納的繳費檔次與繳費標准有很大的聯系,一句話,繳納的越多,時間越長,繳費檔次越高領取的就越多。
㈣ 國有企業改制後退休的職工有補償金嗎
應給予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內終止」。容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
故按照嚴格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㈤ 國有企業職工退休後應享受企業哪些福利待遇
一般國企當個人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時是按個人工資為基數繳費的,而大多數私企是全部按社保的最低基數給員工繳費的,這樣老闆可少繳社會統籌費用,所以國企平時繳納的社保金多些,國企職工退休後的工資相對要高些。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㈥ 國有企業改制退休人員工資怎麼算
不同省市待遇是不同,以下是崑山的供參考:
根據昆辦發(2003)12號對改制企業職工內退政策作了補充規定:至企業深化改制時點,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職工,內退生活費按在崗工資的70%計算,職工本人在崗工資的70%部分低於360元/月的,按360元/月·人計算,列入改革成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10年以內的職工和10年以上其累計工齡30年以上的職工,內退生活費按360元/月·人計算,列入改革成本。近年來我市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實行的是滾動管理,一般2年調整一次。昆明市2002年6月底以前最低工資標準是340元/月;2002年7月1日調整到360元/月;2004年10月1日調整到470元/月。2006年7月1日調整到540元。2008年1月昆明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到680元。昆明市國有企業改制根據「退養期間由企業發給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作為生活費」的政策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對改制企業測算改製成本時,均按照當時省確定的昆明市最低工資標准進行測算,差額部份由改制企業負責解決。內退生活費按最低工資標准發放。辦理內退手續必須嚴格按照職工自願、企業批準的原則進行。
改制前企業及其職工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按規定參保,在改制前一次性繳清社會保險費,並按規定計繳利息和滯納金。企業改制時,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企業必須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並按時為職工足額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費。
以上,兩者待遇相同
㈦ 國營企業退休職工漲工資和集體退休職工漲工資有無區別
沒有區別,凡是退休人員上調退休工資都是一樣對待的,今年都是平均上調4.5%退休工資。
㈧ 為什麼在私營企業退休與國有企業退休的退休金差別這
為什麼國企和私企退休人員的差距那麼大,主要是繳費基數和繳內費年限的問題。
私企容沒有執行國家規定,按照職工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很多都是按照最低繳費辦理的參保手續,也有的企業職工工資本身就很低,造成繳費基數較低,國企單位比較正規,嚴格執行職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較高,繳費基數高,是多領取養老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私企工作不穩定,有的幾年,甚至一年就辭職不做了,或者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造成繳費中斷,繳費年限太短,有的職工僅僅就繳納了十五年,就不再繳費了,這個也是造成退休養老金較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國企單位一般從職工入職到退休,一直繳納養老保險,最長的繳納45年,和繳費才15年的,當然差距很大。
所以,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領取的養老金就越高,反之就少,這個是成正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