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對軍官的退休是怎樣規定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擔任師級以上職務,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退出現役後可以作退休安置;擔任團級職務,不宜作轉業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組織批准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條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條件的,可以離職休養。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經過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遲離休。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修正)》第三十二條軍官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部隊移防或者軍官工作調動的,隨軍家屬可以隨調。
軍官年滿五十歲、身邊無子女的,可以調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軍官所在地。所調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調。
隨軍的軍官家屬、隨調的軍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業和工作調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軍官犧牲、病故後,其隨軍家屬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B. 同樣是退休軍人為什麼有的歸軍隊管理有的移交地方
那種因為傷病殘而移交地方的,就歸地方管理,那些正常工作退休的,就歸軍隊管理。祝您好運。
C. 軍人因病退休的待遇和交接方式
移交到地方民政來局前,源是屬於部隊管理,其工資是由部隊發放,移交地方後,屬於地方管
理,則工資有地方發放。但是,經費的來源還是軍費支出,只是誰來發的問題。關於工資多
少的問題,是根據病情還有服役兵種、地區、在部隊軍銜以及服役年限而定的。
D. 軍隊退休人員怎麼就變成了非公務員了
軍隊退休人員就不是公務員,除非參加了軍轉干考試,通過之後才是公務員,沒有通過就不是公務員
E. 軍人退休條例
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應當作退休安置或離職休養的制度。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軍官應當作退休安置:
1、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技術職務的軍官
2、軍官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3、具備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請,經過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軍官服滿30年以上的。
(2)軍官服役和參加工作滿30年以上的。
(3)軍官滿50周歲以上的。
(5)部隊管理的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官有資格享受離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
2、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後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
3、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具備上述條件的軍官,離休年齡為;師職以下軍官年滿55周歲,軍職軍官年滿60周歲,兵團職和大軍區職軍官年滿6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遲離休。
參考資料鏈接:網路—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
F. 在部隊退休
以下很清楚了,希望對你有用~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
2008-12-23
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每年將有一定數量的幹部要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這些幹部,在長期革命斗爭中,英勇作戰,努力工作,對革命戰爭勝利和軍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妥善安置軍隊退休幹部,是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也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安置好軍隊退休幹部,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軍隊的現役幹部,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退休。已達上述年齡的專業技術幹部以及其他幹部,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時間可以適當推遲。
第二條 幹部退休後,按下列標准發給生活費
(一)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時間,下同),發給本人原工資(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幹部的月工資額計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入伍的,軍齡(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滿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軍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軍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軍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軍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幹部,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般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准工資。
第三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幹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費。
(一)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榮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立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二)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兩項同時具備的,提高部分可合並計算,但提高的結果,其總的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費的具體數額,由批准其退休的單位確定。
第四條 幹部經批准退休後,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填發退休幹部證明書和介紹信,並將幹部個人檔案材料轉至退休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退休幹部證明書所填項目在退休後的變動,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負責填寫。
退休幹部的交接工作,由軍以上單位派人到安置地區的省、市、自治區民政部門辦理。
第五條 退休幹部的安置要從實際出發,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區安置。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從嚴掌握。自願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
第六條 退休幹部的住房,經費和建築材料由國家計委負責解決。
退休幹部的職級和安置地點(縣、市),由軍隊各大單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政治部,經民政部和總政治部報國務院批准後納入國家計劃,由國家計委向有關省、市、自治區下達建房任務。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建房任務,由建委承擔建房,也可按當年下達的建房數量,先調撥相等數量的住房,給接收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居住。軍隊退休幹部的住房,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分配,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回農村安置的,可參照當地縣、市軍隊退體幹部的建房標准將建房費交給本人,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公社、生產大隊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已,產權歸已。
退休幹部的傢具,由軍隊按規定標准發給傢具費。需要地方供應購置傢具的,安置地區商業部門負責照顧解決。
第七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業的子女,可隨同前往;易地後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准許調一個已工作的子女隨遷。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隨遷後由安置地區的人事或勞動部門負責分配。退休幹部和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開具證明,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家屬原為市鎮戶口的,包括隨退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後不改變,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當地市鎮戶口辦理。
第八條 退休幹部離隊安置時,由軍隊一次發給相當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一次發給相當於本人八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退休幹部交地方安置時,由原單位按軍隊供應標准發給六個月的全國通用糧票。從第七個月起,由地方按當地標准供應。
第九條 退休幹部和隨遷的家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原單位按照軍隊現行標准發給。
第十條 退休幹部離隊安置時,當月的工資由原單位發給,從下個月起,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發給退休生活費。退休當年的生活費,由軍隊一次撥給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從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費,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列入預算並按月發給。殘廢金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按規定標准發給。
第十一條 退休幹部的生活供應標准、公費醫療等與當地相當職級的國家機關幹部相同。取暖補貼費、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及其它補貼等,由民政部門按照居住地區規定標准發給。福利費按照當地在職幹部的標准提取,由民政部門掌握,以解決軍隊退休幹部的生活困難問題。
第十二條 退休幹部去世後,當月的退休生活費照發,從下個月起停發退休生活費。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一次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由當地民政部門按國家機關相當職級幹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軍隊退休幹部的退休生活費、困難補助費和各種補貼費以及退休幹部去世後的遺屬生活補助費等,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造預算列支。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黨委領導下,認真做好軍隊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鼓勵他們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宣揚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對資歷較深,貢獻較大,有一定影響的退休幹部,可由組織、人事部門安排他們擔任榮譽職務。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月起執行。本規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標准低於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改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標准,從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補發其差額部分;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改為離職休養。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制定。本規定的貫徹執行中,遇有特殊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共同商量處理。
G. 和由部隊管理的退休軍官結婚算軍嫂嗎
只要是和現役軍人結婚就是軍嫂,其他什麼都不是軍嫂
H. 部隊退休幹部是否有軍藉
部隊離休的老幹部享受部隊離退休人員(按級別大小有所不同)的生活、醫療等待遇(按規定),但已沒有軍籍,不是現役軍人。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的職工。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2000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指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無軍籍的所有職工。即: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工和不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員、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截止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所謂退職職工,是指離開軍隊崗位,由政府進行重新安置的職工,包括職員幹部和工人。退休職工是指直接在軍隊崗位上退休的職工。在軍隊里有軍籍是軍官和士兵,離開軍隊是退役。無軍籍的職工離開軍隊重新安排工作是退職。
(8)部隊管理的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應予開除軍籍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開除軍籍;
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應開除軍籍;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開除軍籍;
3、對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確已喪失革命軍人基本條件的,必要時也可開除軍籍。
以上需要開除軍籍的人員,戰士須經軍級單位批准,營以下幹部須經大軍區或軍兵種一級單位批准,團職以上幹部須經中央軍委批准。
I. 部隊退休職工移交規定
、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依據省級民政部門下達的年度軍休幹部接收安置計劃和開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辦理軍休幹部接收手續。
2、接收軍休幹部時,應與部隊移交單位、被移交人(或監護人)召開「三方」見面會,核對檔案材料和軍休幹部各種待遇項目,簽訂交接協議。
3、積極協助新接收的軍休幹部辦理落戶、組織關系等各種手續,按時上報新接收的軍休幹部花名冊和「三聯單」,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軍休幹部信息管理系統。
4、組織召開新接收軍休幹部入中心(所、站)歡迎會,介紹有關情況,帶領參觀軍休家園,幫助盡快融入新的生活。
5、對接收的軍休幹部檔案資料,按照《檔案法》規定加強管理,指定專人負責,規范查閱程序,做好相關登記。
J. 請問,部隊里的退休工人和其他單企業的退休人員的待遇一樣嗎
這個是軍工單位,待遇一樣,但單位可以有補貼,也可以沒有,完全是單位自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