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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企業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1-11-19 00:22:58

❶ 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當事人已經退休,無法補交養老保險,企業是不是應該進行經濟賠償

不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社保無法補繳,那麼用人單位應當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❷ 退休後發現養老保險少交了怎麼辦

各地政策有所區別,但是社保補繳均十分困難。基本上無法再要求社保管理部門為個人追繳補足養老保險,並且尚無法律法規對該種情形如何處理進行規定,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存在較大困難。

以深圳市為例,只規定了兩年內的補繳政策,《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即在法定的兩年追訴時效內,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該員工可以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後,該員工兩年法定追訴時效內所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可以補繳。

對超過兩年追繳時效的養老保險欠費補繳,在養老條例之前的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並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退休時企業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案例】

2012年,老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辦理退休手續的過程中,老張發現,1992年10月至1994年7月期間,原單位沒有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因少繳納了養老保險,老張領取的退休金自然也少於正常繳納所能領取的數額。在與原單位交涉無果後,老張氣憤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單位賠償自己相關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老張已於2012年經核准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但老張未能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屬於應當繳納1992年10月至1994年7月期間養老保險而被告未為其繳納,並且未能提交證明這期間的養老保險確實無法補繳和確認補償標准等證明材料。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老張的訴訟請求。

❸ 企業未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退休金 企業該怎樣賠償職工

你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勞動監察大隊報案,有他們立案調查。符合的會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退休時企業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還指出關於繳納養老保險的若干問題: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❹ 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還未為我補繳社保基數差,到了退休年齡,能否申請延長退休嗎

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並未補繳社保基數差,到了退休年齡,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規定補齊應當繳納額度,不能申請延長退休時間。

❺ 企業未繳納養老保險,退休時企業應如何補償我

在為你辦理退休手續時經辦機構或是社保部門會為你准確的計算出你的養老金標準的。
至於補償問題,協商可能是最好的辦法吧?

❻ 已退休了發現公司沒有按合同上工資繳納足額養老金怎麼辦

可以讓單位補繳,如果單位拒絕,可以申請仲裁或者通過起訴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❼ 企業未繳納養老保險,退休時企業應如何補償我

7年不繳社保……不繳社保就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條款,也就是說依然得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以未繳納社保提起仲裁申請,基本上一告一個准,仲裁委會判企業補繳在職期間應繳而未繳的社保。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每月應繳納社保的費用已以補助金形式發給個人,可以要求其退回並補繳社保;如果企業無法舉證,那麼已發的補助金很難讓員工退回來。另外就算員工有書面材料要求公司不予繳納,同樣是違法的,仲裁或訴訟仍然一告一個准……所以,以後還是給員工辦吧,說的不好聽一點,員工退休時夠不夠15年是員工自己的事,和員工離職時提起仲裁或訴訟相比,哪個更可能讓企業承擔法律風險並造成損失呢?查看原帖>>
滿意請採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❽ 關於退休後發現在職時社會養老保險單位繳納少了的情況處理

你們管的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版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未補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在其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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