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國家都有明確規定,根據你的地區條件,不是企業和單位所規定的,根據你的工作崗位有所不同
『貳』 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按現行的《北抄京市職工死亡待遇》襲 二、職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病故後,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 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 (三)自 1995年1月1日起,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職工死亡後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屍、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 800元標准發給其家屬包干使用。
『叄』 國家如何規定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
國家來原來對於退休職工,有統一自的規定,按照退休費兩個月發給喪葬費,但是最近幾年來,各個省市自己出台了文件,不再執行國家規定,有的省市依然在執行國家的規定,所以,造成很大區別,有按平均工資計算的,有按一定數額的,所以,你還要參照本地規定辦理,
『肆』 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規定
一、喪葬費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伍』 有關退休職工死亡問題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通知
【晉勞社廳發[2006]301號】
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晉單位: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2002年制定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已不能適應當前的實際需要。為此,從2007年1月1日起,對現行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調整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仍為2000元,一次性撫恤費由1000元調整為3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調整為140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由80元調整為12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調整為100元。
3、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在職職工死亡的標准;職工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後死亡的,只發給喪葬補助費,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准執行。
調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費用,在職職工死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職工離退休、退職後死亡的,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陸』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2020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