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退休後是否能夠擔任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應該能吧
檢舉|2006-12-06 12:01 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二、.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四、.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五、.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申請登記時,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如實向登記主管機關報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 對於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在申請登記時向登記主管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㈡ 退休人員可以開公司當法人嗎
因為你已經退休了,不是在職人員了,沒有國家規定的戒指。公務員去做的事情啦,所以可以當法人代表的。
㈢ 企業法人可以是退休人員嗎
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條件。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家庭成員里的戶主,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2、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3、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3)退休後能當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嗎擴展閱讀:
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㈣ 已領社保的老人還能做企業法定代表人嗎
已領社保的老人是可以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徵:
(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准登記成立
(二)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及公司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㈤ 退休人員到事業單位擔任法人可以嗎
退休人員可以
到事業單位
但任法人
㈥ 退休人員能否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
㈦ 退休的國家幹部能否擔任公司法人代表
好像這個有區別的,如果是處級以上國家幹部退休後是不能擔任公司法人代表,縣級以下的國家幹部退休後,有條件的是可以的,(供你參考)
㈧ 企業法定代表人辦退休後能否繼續當
如果是正式退休的話,也就是說男性如果60周歲以上的話,肯定是不能再擔回任其它任何單位的法人答代表了。除非是國家特殊人材,但這種人特別少,可能一個省也沒就是幾十個人吧。多數要有教授以上職稱人員。
如果是私營企業,則不再這里討論了。那個屬個人行為了。
㈨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後還可當法人代表嗎
公司法人沒有最高年齡限制,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