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已退休人員待遇有新規定嗎
是的,為您粘貼以下內容: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url]http://事業單位[/url]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url]http://勞動合同制[/url]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url]http://視同繳費年限[/url],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url]http://專業技術職稱[/url]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url]http://專業技術職務[/url]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url]http://高級政工師[/url]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65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歲至69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滿70歲至74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滿75歲至79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滿80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㈡ 招聘退休人員,對單位來說有什麼好處
招收企業退休人員,要根據企業情況來定。如果企業小,或者企業需要到崗就能工作的人員(大部分腦力人員和有技術人員居多),退休人員最合適,因為他們的工作經驗比較豐富,但工資不一定很低,有的專業人員工資還會更高一些。當然,有發展的企業還是要培養一批年輕人。
㈢ 招聘退休員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當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並且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雙方之間再發生用工與被用版工關系,雙方之間權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當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繼續在崗,與用人單位保留的是勞動關系。也有人認為是勞務關系。認為是勞動關系的,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人事爭議疑難問題》(2017)得到支持。該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的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徵的,應當按照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
㈣ 企業可以錄用退休人員嗎對此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企業可以錄用,但是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4)招聘退休人員是否享受企業待遇擴展閱讀
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㈤ 單位聘用人員退休後應該享受哪些待遇
事業單來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自退休工資從社保領。 1,事業單位一般的福利是相當好的,你繳納的社保越多,繳納的基數越大,到時候退休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 2,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
㈥ 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是否有獎勵,退休人員的待遇是如何規定的想辭退他們該如何做
不知道你所說的獎勵是什麼意思。試著解答一下。
一、政府或者主管局不內會對有返聘退休人員的單位容有任何獎勵的。
二、單位是否為退休人員發放獎金,是單位行為,不違法就可以。
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是由社會保險支付的。返聘待遇是由單位自己決定的,不違法就可以。
退休人員不再能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了,只能簽定勞務合同。而且一般都是在勞務合同上直接約定辭退辦法。多數是單位視情況確定隨時辭退。不會有經濟補償金的。
㈦ 我們公司聘請退休人員,請問退休人員的收入是工資還是勞動報酬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的收入是勞動報酬,因為用人單位和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已不再形成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合同。個人所得稅應按照稅收法規政策的規定,對退休人員再任職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7)招聘退休人員是否享受企業待遇擴展閱讀:
退休後被返聘不適用最低工資保護
1、、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不適用最低工資規定標准,其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決定。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看,最低工資標準是不適用於退休返聘人員的。
因為已退休人員在法律上已不再把他們看做是勞動者,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調整范圍之內,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當然,退休返聘人員可以與返聘單位協商,要求獲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2、企業內退人員、下崗職工、享受病假工資的人員,因為離崗未上班,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所以不享受最低工資保護。
㈧ 企業能否全部使用退休返聘人員
一、因為退休來員工不屬於勞動自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