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有什麼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一、(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Ⅱ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一)男年滿版六十周歲,女權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Ⅲ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4、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拓展資料:
工務員管理法對提前退休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Ⅳ 事業單位人員提前退休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政策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提前退休的原因:
1、職工方面的原因。職工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與其在效益不佳的企業被拖欠工資,還不如投靠社會保險這棵大樹旱澇保收。如果自己再有一技之長,退休後有了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再被其他企業所聘用。
2、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所致。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負擔沉重,千方百計地鑽提前退休的空子。為職工辦理了提前退休後,既減少了工資開支,又減少了保險福利費用,減員就成為他們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3、地方政府的助長行為。地方政府出於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穩定的局部利益考慮,遇到過不了的坎時,就會紛紛給勞動保障部門施壓,甚至以「摘帽子」相威脅,迫使批退,再加上現行政策缺乏有效的對地方政府責任的約束,必然助長了提前退休。
4、現行政策不夠完善。盡管國家對此三令五申,勞動保障部也多次對各部門「提前退休工種」進行了清理調整,但迄今為止尚未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具有權威性的相關具體政策或規定,而現行的政策都不夠嚴密,操作性都不強,致使勞動保障部門執行起來困難重重。
Ⅳ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事業單位退休,是按職務與職稱的高低發放退休金,工齡每超過五年,退休金就增加5%,獨生子女的再加5%。
Ⅵ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一、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3、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二、第二章 崗位設置
1、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2、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3、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1、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2、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3、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2、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3、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1、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2、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3、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4、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5、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六、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1、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2、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3、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4、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5、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6、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7、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1、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2、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3、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5、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1、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2、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3、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4、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第九章 法律責任
1、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3、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十章 附則
1、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4、《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5、《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6、《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後人事關系的終止。
7、《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8、《條例》明確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工作的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9、《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10、《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1、《條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布,並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Ⅶ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退休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生活,適應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資制度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會養老保險 體系的需要,確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納入我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單位的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人員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或寄存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才服務機構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這兩大類人員,均依本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的覆蓋范圍為國家行政機關,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群眾團體的幹部和工人。
第三條省和地(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機關社保公司」)是我省具體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屬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上一級機關社保公司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機關社保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負責養老保險 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協同做好退休幹部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工作,發展福利事業。
第二章養老保險 方式
第五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存積累式養老保險 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基本養老保險 方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和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社保公司在國家幹部、固定職工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以本規定的給付項目和標准,支付基本養老保險 金。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社保公司按單位和上述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在上述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計發養老保險 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集體工人參照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基金制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臨時工按規定其他人員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本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
第七條其他人員實行按人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按各地確定的繳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逐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第三章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
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費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籌集。具體繳納辦法是:
(一)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並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基本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應控制在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25%以內,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由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扣,匯繳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九條其他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按其個人實得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費額和個人自交的費額兩個部分組成,統一由用人單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存如在銀行開設的其他人員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和個人自交的費額,要本著有利保障、用人單位可以承受的原則,由各地按不低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繳費水平以及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第十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 所需費用從單位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須按應繳費額日徵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相應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現行的規定為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均以元為起算單位。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中列支。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養老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國家幹部、固定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休費計發標准相銜接,給付項目為:
(一)退休費;
(二)退休補助費;
(三)生活補貼費;
(四)副食品價格補貼;
(五)糧油價格補貼;
(六)死亡喪葬費。
上述給付項目,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月撥給單位,由單位發給個人,或直接發給本人。
第十五條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集體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 金項目為:
(一)按其單位和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的養老金;
(二)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三)醫療補助費;
(四)死亡喪葬費。
第十六條 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費。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退(離)休、退職條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終止合同且不在本規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繳納養老保險 費年限,一次性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十年(含十年)以內的,每年按一個月標准工資發給,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對觸犯刑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
第十八條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工作變動調往不在本規定范圍其他單位的,其單位和個人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劃轉由原承保機構與其調入單位的承保機構商轉。在本規定范圍內調動的,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改由調入單位繼續繳納,單位和個人繳費辦法不變。對按有關規定辦理停薪留職的,其養老保險費仍須由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其他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採取個人養老金的給付方法。
具體實施細則另行下達。
第五章養老保險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金採取縣(市、區)自主統籌、分級管理的辦法,並逐步向全省統籌過渡。
第二十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的管理費用,按統籌養老保險 金總額的2%提取,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專款專用。在此額度內,每年編制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各地(市)、縣(市、區)機關社報公司的行政和業務管理費用的開支計劃,須報省機關社保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關社保公司籌集的養老保險 金和業務管理費用收入免徵稅收,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保值增值的收益與存入銀行所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帳建卡,工作單位變動,卡隨人轉。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終結余除適當留存周轉金外,其餘上交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 金若發生收不敷支時,從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撥款;仍不敷支的,經徵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可調整統籌的繳費比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社保公司要健全機構,精幹人員,健全會計、財務、統計和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養老保險 金的籌集、給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養老保險 金的統籌、養老金的給付和管理費收支,執行全省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由省人事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有權稽核屬於本規定保險對象所在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督促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費。
弄虛作假的,除應補繳或追回款項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辦法由廈門市政府參照本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訂。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局會同省體改委、財政廳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Ⅷ 有誰能提供重慶市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及喪葬費標准
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
文件
貴 州 省 人 事 廳
黔人通[2007)117號
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機關事業單位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工作部門、各事業單位,中央在黔單位:
近幾年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關心下,補助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得到了相應的提高,遺屬的生活條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隨著我省各項事業的改革和發展,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發放辦法和標准已經不適應社會的需要。為此,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補助的原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本著「困難大多補助,困難小少補助,不困難不補助」的原則,幫助遺屬解決生活困難。
二、發放范圍
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對象,是指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依靠死亡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人員。
(一)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
(二)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齡未滿16周歲或雖已滿16周歲,尚在大中專、技工(職業高中)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死者生前供養的其他人員。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從死亡的下一個月起發給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標准
(一)老紅軍和副省級以上幹部的遺屬,每人每月57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和副廳級以上幹部的遺屬,每人每月410元;
(三)在保護國家財產或對敵斗爭中犧牲人員的遺屬,每人每月3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員的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一310元。
四、其他
(一)遺屬原系企業職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經調查核實確無經濟來源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按低限金額發給;對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遺屬,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低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補齊發給。
(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按低限金額發給。
(三)無依無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可在高限金額的基礎上加發20元。
(四)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處徒刑或被判處管制的,在此期間停止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父母無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應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單位可視死者生前供養父母的狀況,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六)遺屬(配偶)再婚,供養關系發生變化,配偶不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根據遺屬經濟收入增減或享受補助人數的增減,及時予以增發、減發或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總額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額。
五、辦理程序
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填寫《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屬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需附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鑒定材料),屬省直單位的, 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備案;屬市(州、地)、縣(市、區、特區) 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六、經費支出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發給。原單位撤銷或合並的,由主管部門或合並後的單位發給。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開支。
七、本通知從下文之月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貴州省人事廳 貴州省財政廳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貴州省人事廳辦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發
貴 州 省 民 政 廳
貴 州 省 人 事 廳
貴 州 省 財 政廳
黔人發〔2007〕29號
貴州省民政廳 人事廳 財政廳轉發《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市(州、地)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現將《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民政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事廳
二00 七年六月一日
主題詞:民政 撫恤 通知
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人事(幹部)部門。
貴州省民政廳辦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發
共印550份
民 政 廳
人 事 廳
財 政 廳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 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 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的崗位工資。
(二)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 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 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 駐外使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主題詞:民政 撫恤 通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人事(幹部)部門。
2007年5月15日印發
註:貴州的執行94年文件喪葬費為1600元加基礎工資+職務工資乘20個月。
Ⅸ 事業單位最新退休政策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有關離退休(職)問題 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 黨委組織部、政府(行 署)人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級國家 機關各部門、各省級人民團體、各省屬高等院校、各省屬地廳級 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等意見的通知》 (黔府發[2006)45號)及有關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我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職)按以下處理意見執行。
一、退休(職)年齡和條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齡和條件
1、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 年滿5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應當退休。
2、在事業單位工勤崗位工作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應當退休。
3、事業單位中各級地方黨委管理的幹部達到以上規定的退休年齡,除另有任職年齡界限規定,或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 批准延長退休年齡或留任者外,應當退休。
4、事業單位中擔任人大常委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以上職務或政協委員的幹部,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 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作出退休決定的除外。事業單位中擔任縣(處) 級以上職務的女幹部,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執行。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緻殘,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退休。各級地方黨委管理的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齡和條件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 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 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 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期間的未聘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業單位正式實行聘用制度後,不再按本條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 因病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 能力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 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現在或曾經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 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退休:
(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9年的;
(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8年的。
5、各級地方黨委管理的幹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齡和條件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
(三)高級專家延聘
高級專家延聘仍按《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開展延聘部分高級專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黔府發[2003)23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退職條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 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以辦理退職手續。
二、基本離退休(職)費計發辦法
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職) 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職)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2015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條件
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准核定養老金。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准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目前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或許將進入改革試點,主要是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引來很多的爭議,當然也有專家認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沒有必要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