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買斷工齡後退休工資怎麼算
「買斷工齡」時下有兩種解釋: 一種是實質的買斷,即企業買斷職工工齡後,職工以前的工作年限和養老保險年限隨之失去,職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齡,也無法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退休金; 一種是不規范的稱呼,其實質是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並根據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所謂的買斷並未造成勞動者工齡的喪失,其以前的繳費年限繼續有效。 對於前一種買斷,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這一方式「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對於後一種買斷,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我想您所談的情況應當屬於後者。
「買斷工齡」是民間通俗的說法,不是准確的法律詞彙,「買斷工齡」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有統一的標准。其依據和標准就是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就是給「買斷工齡」提供的法律依據,其補償標准也就是「買斷工齡」的標准。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從這幾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因企業的原因要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按此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此處所說的「一個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❷ 買斷工齡退休後還有工資嗎
買斷工齡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的需要,國家法律和政策對改制企業職工的安置、保障等問題均有明確規定,其中改制企業為職工辦理勞動保險是硬性規定。因此,買斷工齡職工的退休工資有勞動保障部門統籌統發,是有保障的。
❸ 買斷工齡退休後我每月能拿多少養老金
目前政策,退休以復後的制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因為,目前不知道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和你的平均繳費指數、繳費年限,以及養老金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所以無法准確計算退休時能拿多少養老金。
❹ 買斷工齡的職工自己交社保,退休後有哪些待遇
買斷工齡的職工自己交社保,其實也是一個非常不錯的選擇。因為這樣的話自己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就比如自己的工資收益更高一些,而且呢自己在退休以後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補貼。
實際上這個問題是非常突出的,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之下,可能我們覺得呃,有一些人他們到了年經以後就會選擇退休,實際上有些人在還沒有到退休年紀之前呢,就會選擇退休,因為他們的經濟收益已經足夠高了,所以他們不需要這樣的收益來維持自己的生存。
所以總體來說要想有一個好的收益的話,我感覺這種方面還會帶來比較不錯的發展空間的,特別是在買斷工齡方面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空間。
其實這么做帶來的好處也是非常多的,而且呢對於我們的好處都是非常實在的。
所以我覺得這方面的因素綜合作用在一起呢,其實他的福利待遇還是非常不錯的,而且對我們的生活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如果要是大家有這方面的想法的話呢,可以通過嗯這種方式來進行,而且對我們的真正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❺ 企業買斷後,退休以後每月還有退休金嗎
企業買斷後,如果企業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累計滿15年,那退休後就有退休版金。如果企業沒繼續繳權納養老保險,那退休後就不能領取退休金。
退休金(Pension Plan),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退休金演算法具體情況可直接咨詢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❻ 企業買斷後退休工資與在企業退休有區別嗎
企業買斷工齡後,自己連續去交社保到退休與在企業工作到退休,退休金基本相同,不分上下,如果買斷後未去交社保,那買斷後到退休這時段內沒有退休工齡的,退休時扣除這時段後退休金會大打折扣,少的多了
❼ 買斷工齡和正常退休的職工退休金有什麼不同
一、買斷工齡和正常退休的職工退休金沒有不同,都是按照企業退休養老金的標准發放。
退休金是跟實際交納年限有關。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買斷工齡和正常退休的職工退休金不同的問題。
(7)買斷職工退休後工資擴展閱讀
買斷工齡養老金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依此類推買斷工齡的職工養老金問題,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並或分立後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❽ 企業買斷工齡後退休工資和在職工人退休工資有區別嗎
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跟單位的勞動關系有變化。對於買斷工齡的,需要視當地社保政策對以前的工齡是否作視同繳費年數計算。無論是實際繳費年數還是視同繳費年數,都要達到最低繳費門檻才能領取養老金,一般是15年,有個別地區針對老國企職工是10年,有極個別地區是20年以上的。
而且在企業買斷了單位還需要支付一筆補償金給職工,所以這塊基本沒什麼大的影響,多少還會有些好處。所以根據上面的情況和現行的退休政策影響不大。
養老金跟退休前1年當地社平工資、交費基數和交費時間有關,並且跟基數和時間成正比關系,多繳多得。買斷了,然後自己交1年,這樣交費時間沒有中斷,不會影響養老金的,就算這最後1年不交了,少了1年交費時間,對於養老金的影響也是少一點點而已,不會有嚴重減少的的。
(8)買斷職工退休後工資擴展閱讀:
養老金計算方法
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的職務工資加級別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薪級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技術等級工資。
計發比例則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工作年限越長的人退休金替代率越高。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最低退休金替代率都有80-90%。
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基礎是社會平均工資,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人」為例,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❾ 買斷職工退休新政策
2016最新買斷工齡政策
所謂「買斷工齡」,是指職工對企業在改制中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個通俗說法,如今已經很少聽到買斷工齡了。但我國關於買斷工齡的政策還是存在的,下面為大家介紹2016最新買斷工齡政策。
一、1999年9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第二項第九點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素質,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十二項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必須切實尊重職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堅持維護職工的經濟利益,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進一步理順勞動關系,依法進行平等協商,認真執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1998年國家勞動部就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通知中規定: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後,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後,應當由變化後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於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過程中,凡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關系重大問題,如集體變更或解除勞動關系等,要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四、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五、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子以糾正。
六、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採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採取搞運動的方式開大會進行動員,不能急於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壓指標、定任務。」
七、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方式要充分徵求群眾意見,不能強迫命令。對大多數職工抵制和反對的方案,不能依據少數領導意圖強制推行。
八、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依此類推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並或分立後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十、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中指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沒有出現重大特殊情況(如企業破產解散、被外企並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
十一、《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明顯失去公平的行為有權請求撤銷。」
十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十三、關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