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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關店退休人員醫保賠償

發布時間:2021-11-15 14:47:09

① 單位解散後,退休員工是否無法享受醫保待遇

單位解散後,退休員工已經滿足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可以繼續享受醫保待遇。

以鄭州為例版,根據《鄭州市職工權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四條 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出現下列情況的,其已經達到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繼續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未按時足額繳費的;

(二)無在職職工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注銷的。

第三十五條 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支付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1)單位關店退休人員醫保賠償擴展閱讀: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退休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一)不欠繳職工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累計男滿25年,女滿20年;

(三)實際繳費年限最低累計滿10年。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或者靈活就業人員本人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療保險費,補繳標准為職工或者靈活就業人員本人退休時上月繳費基數的5.6%。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② 關於離退人員社保醫保賠償的問題

一、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勞動者一般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活動而獲得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勞動活動並獲取相關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在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其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故在達到一定年齡後就應該強制退休。在強制退休之後,為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國家建有離退休制度,可領取養老保險金。就法定退休年齡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如美國)沒有退休制度,只要勞動者身體健康許可,均可以繼續工作。我國由法律直接規定退休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更改或違反。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勞動能力下降,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繳納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當然,我們國家有些地區允許購買工傷保險)。
因此,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二、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四、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處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員在聘用期間發生工傷的處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1)明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協議中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標准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明確聘用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北京。此觀點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條規定:「童工、離退休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的范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解決。」一般而言,由聘用協議中約定,並按照約定處理。
如果聘用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市教育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協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2)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重慶。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僱傭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據此認為僱傭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應按照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聘用單位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則不包括。
(3)按照工傷保險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雖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故發生因工負傷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或參照工傷保險處理,如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如《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退休職工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其醫療費、護理費、補助費、喪葬費、撫恤費等項勞動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按現行職工因工傷亡的有關規定負擔全部費用。」
持此種觀點的一般允許退休人員可以在當地上工傷保險,如果上工傷保險的,由社保部門按照工傷保險處理,若聘用單位未給予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的,則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予以賠償。
綜上,上述第一種和第三種觀點沒有實質性區別,其區別在於當地是否允許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第二種觀點理由不是很充分支持的人不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主流觀點是參照工傷保險來處理的。正常勞動關系因工負傷的賠付由社保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賠付,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在不能上工傷保險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標准進行賠付。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員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勞動者,聘用單位的責任要大。
五、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防範。
對於退休人員聘用的風險防範主要是通過協議、商業保險等方式來進行。
(1)協議。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故,在協議中一般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①退休人員已經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資,不需要繳納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單位進行補償;
②退休人員因病由社保報銷醫療費,與聘用單位無關,因病亡故的與聘用單位無關。
③聘用單位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④發生工傷補償方式。
⑤報酬要明確統一,如需約定獎金、加班費、補助、補貼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協議中明確。
因勞務關系的規定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不允許過於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協議中約定聘用單位發生工傷不承擔責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該條款不公平,從保護聘用人員的角度在判決時要求聘用單位承擔一定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可能為以上的一種,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決聘用單位承擔部分責任。
(2)商業保險。
如上所述,在聘用退休人員因工負傷一般是參照工傷保險由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許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故為防範聘用單位的風險免除聘用單位的責任,可由聘用單位為退休人員投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以避免聘用單位應該承擔的風險。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要求:「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市教育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協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五條亦有類似規定。但在實務中,商業保險投保時限制性條件較多(如有的保險公司要求體檢等等),索賠時手續繁瑣、除外責任多,索賠成功一般比較難。
僅靠聘用協議的約定,恐怕還不能完全防範所有的風險,一些意外情況尚不能避免。故,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需要進行防範,即一旦發現退休人員身體狀況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適合所在的勞動崗位時,應及時解除聘用協議。這既是對聘用單位的保護,也是對退休人員的保護,使其早日頤養天年。
綜上,聘用退休人員還是有一定的風險,特別是隨著退休人員的年齡增長,風險也就越大。上述的協議、商業保險只能解決一部分責任,完全防範恐怕還不能做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退休後單位倒閉醫療保險如何辦理

建議退休人來員本人帶自著退休檔案,繳納過醫療保險的帶著醫療本,領過失業金的帶失業證前來辦理一次性失業保險繳費。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而且是在社保辦託管的這部分人員,國家有規定。針對張先生這種退休人員,只需繳納部分費用,並不需要全額承擔。
註:詳細咨詢當地的社保或者勞動部門。

④ 單位倒閉了,退休人員醫保為什麼要變成靈散人醫保

退休人員從倒閉單位中分離出來、成為靈活就業人員醫保,這是對退休人員有利的做法。
倒閉的企業,無能力、也不可能在再為在職和退休交納任何費用,所以脫離出來,退休人員可以避免倒閉單位的在職人員欠繳而影響到待遇享受。
另外,提醒一下,醫保大病救助每年交納一次,可以提高醫保待遇享受的封頂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從自己的醫保個人余額中扣除。具體操作問問當地醫保經辦大廳。
希望採納。

⑤ 公司關停退休人員醫療保險金誰交

按國家規定.關停均為企業已經不再生產並相應改制,在職職工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退休人員均已經移交到社會保險。因此,他們已經不再是企業人員。醫療保險是他們個人的行為,他們有權自己選擇參保與否,與企業沒有關系。

⑥ 關於單位解體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的問題

醫保是自收自支單位,虧了國家是不給補貼的,國家當然也不會給出具體規定,交近七千元能享受醫保待遇就不錯了,住一次院花七千元還不一定夠。若在本地,交八千元還要托關系,總之個人不會吃虧,還是交了算了。
單位若還在,應負擔6%,個人只負擔2%。

⑦ 退休後原單位因改制注銷,退休人員後期的醫療保險如何處理

⑧ 急!一個關閉企業的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怎麼辦

各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保險制度,是保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需求,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我區自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來,廣大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國有企業的退休人員因為企業關閉破產失去了繳費主體,致使他們的醫療保障問題未能及時解決,這個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已引起中央和自治區領導的高度重視,為了推進各地研究完善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切實保障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待遇,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各級勞動、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解決這一問題,是關心群眾生活,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行之舉。盡快將關閉破產企業中已經失去繳費主體的退休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資金由職工所在企業負責解決,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時,從其資產中優先解決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確保職工合法權益落到實處。2005年1月1日以前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資金確有困難的,可按照政府、企業、職工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參保資金。

三、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已失去繳費主體的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可以在堅持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的基礎上,根據企業和當地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適當降低繳費標准,採取只享受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待遇,暫不建立個人賬戶的辦法,先行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大病醫療保障問題。也可以採取按一定標准、一次性繳納費用的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原則上以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10-15年的標准一次性或分期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具體標准由各盟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四、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職工身份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認定的具體程序,由各盟市制定。認定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身份,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有企業依法破產的法院裁定書及企業資產處置的相關資料;

(二)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或依法關閉的政府、出資人批准文書及企業資產處置的相關資料;

(三)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四)各盟市要求的其他補充材料。

五、各地在解決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的同時,要積極做好大額醫療保險的落實和銜接工作。

各盟市要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創造性的開展工作,認真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補充和完善參保辦法。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研究解決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認真做好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確保社會穩定。

⑨ 企業已注銷原單位的退休人員醫保掛靠本城市的醫療單位要交18000的費用合理嗎

按正常情況,退休以後,就和原單位沒有關系了,只要持社保卡看病就醫就可以。
但是,如果你的原單位還是欠費狀態的話,依然會對你的醫保個人賬戶有一定的影響,不能完全享受醫療報銷待遇。
原單位已注銷,有可能是存在欠繳費的情況,首先要問問為什麼要掛靠單位,如果是掛靠單位替你們繳納應該由原單位繳納的費用的話,有可能讓退休人員自己墊付。18000元是不是就是墊付款?
合不合理應該找原單位和掛靠單位咨詢,也可以撥打12333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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