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已退休教師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領取
Ⅱ 公辦教師退休後死亡喪葬費需要哪些手續
退休教師死亡後,辦理領取喪葬費、撫恤金,應當持死亡證明書、火化證、領取人身份證明,向負責審核發放的機關申領。
Ⅲ 請問退休教師死亡後去哪辦理
如果是社保管理人員的話,攜經辦人的身份證、逝者身份證、火化證、死亡證明,經辦人與逝者的關系證明,到社保辦理。如果是財政負擔人員,到原單位辦理。
辦理程序為:辦理減員手續,填寫犧牲病故工作人員登記表,填寫遺屬補助審批表,人社、財政部門審批,到社保部門申領。具體由退休教師原所在單位人事幹部負責辦理
拓展資料:
1.退休教師死亡後,配偶有固定收入的,不能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配偶無固定收入的,孟州市目前執行的標準是每人每月補助192元。
2.辦理退休教師死亡後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所提供的材料包括:退休證、火化證、享受遺補人員身份證、戶口簿、遺補申領有關證明。
3.離退休費必須由親屬持《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殯葬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民政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領取撫恤金和喪葬費。
4.喪葬費標准: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職工不分因公與非因公死亡,其喪葬費均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准執行。
5.撫恤金標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准執行: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Ⅳ 退休教師死亡後可以領取哪些費用
退休教師。死亡後。可以領取喪葬金。和喪葬補貼。一般是20個月的。去年平均工資。一般是對沒有工資的配偶。給予一定撫恤。如果沒有這樣的情況。是沒有其他工資待遇的。
Ⅳ 教師退休後死亡的待遇有哪些
教師退休死亡,發給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救濟費,具體數額,各地規定不一致,
Ⅵ 退休教師去世之後其家屬可享受什麼待遇
退休教師去世,繼承人可以按照規定領取到喪葬費、撫恤金,如果其配偶未有經濟來源,可以向當地教育申請遺屬補助,遺屬補助標注各地有異,農業戶籍、城鎮戶籍的也有差別。
辦理時需要向原單位提供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身份證等資料,由原單位依據實際情況製表上報,其中遺屬補助由工會機構代為辦理。被批准後的即可領取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補助。
關於喪葬費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領死亡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減員申報表》;
(二)、死亡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書);
(三)、供養直系親屬提供以下材料:
(1)、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必須是死者生前登記建立的卡片;
(2)、身份證和戶口本。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姓名必須一致,且在有效期內的證件;
(3)、死者關系證明。戶籍與死者在同一本戶口簿的,以戶口簿的記錄為依據。戶籍與死者不在同一本戶口簿的,以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結合單位、社區或村委會開具的證明為依據;
(四)、供養直系親屬無經濟收入情況(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單位或社區、村委會開具無固定收入的證明、當地社保機構開具的未在當地參保並未享受待遇的證明);
(五)、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屬外省的,還需提供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關文件;
(六)、供養父母應提供配偶收入證明;
(七)、供養子女應提供兄弟姐妹收入證明。
Ⅶ 教師退休病故後有哪些補償
退休教師為事業編制。
撫恤金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Ⅷ 中山市退休教師死亡撫恤金是多少96年退休己身故(編制)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的撫恤金應是其四十個月的退休工資。
Ⅸ 教師退休後死亡後應得到多少撫恤金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