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與原退休單位的關系是什麼
雙重勞動關系:所謂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現象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表現為一個從隱性到顯性的過程。但是雙重勞動關系自身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動因,卻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特殊歷史條件。一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健全,雙重勞動關系就面臨著被清理且消亡的歷史要求。
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是一種用工關系,首先在《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出。 為了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3年4月25日下發了《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所稱的特殊勞動關系,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准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其對象主要有: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3、停薪留職人員;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5、退休人員;6、符合前述規定的其他人員等。
Ⅱ 退休人員爭取權益用什麼標題
最美不過夕陽紅。很多老年人在退休後開啟了頤養天年、享受天倫之樂的生活模式。
Ⅲ 離退休是什麼意思
離休是中國針對已退出工作崗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設立的一種較優越的社會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幹部政策的一項制度。具體地說,離休就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一般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的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改為離休。
Ⅳ 老人領取退休金是公民在行使什麼權利
1、老人領取退休金是公民在行使社會保障權利。
2、社會保障權又稱福利權,即公民要求國家通過立法來承擔和增進全體國民的基本生活水準的權利。具體而言,即政府和社會應保障個人和家庭在遭受工傷、職業病、失業、疾病和老年時期維持一定的固定收入並獲得其他各種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公民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城鎮離退休人員有權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農村孤寡老人可以享受「五保」供養;生活特別困難的老人可以享受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難救濟等。
(4)退休人員合法權益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在我國,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圍。公民應當珍惜並正確行使民主政治權利。每個公民應該樹立主人翁意識,珍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政治權利及自由。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憲法裡面寫了不能轉讓土地,你為什麼就不想想如果允許群眾轉讓土地,憲法裡面還寫這個幹嘛。現實中確實有些時候雖然可以啟動審批程序審批,但是結果不能稱呼為批准,國家為這個特殊情況作了一個例外。
至於為什麼非得稱呼為轉讓,就是法律專家們製造法律概念的事了,他們不製造,非得瞎亂乎,老百姓有什麼法。例如政府跨地區用地有可能不適合說是批准土地使用權。
Ⅳ 合法權益的意思
合法權益的意思是指,每個人做事都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這是符合法律規范的權益是,你受到法律保障的
Ⅵ 什麼公民 合法權益
公民的概念是什麼?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從另一個角度說,凡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公民這個概念反映了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固定的法律關系,屬於某一國的公民,就享有該國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可以請求國家保護其權利;同時也負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並接受國家的管理。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不論其年齡、性別、出身、職業、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等,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依法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不承認特殊公民。
公民資格的取得與喪失是以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為依據的。具有某國國籍即為該國公民,喪失某國國籍就不再是該國公民。如果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就可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公民。而沒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就沒有公民資格。
根據各國法律的規定,國籍的取得有兩種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作原始國籍,一是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國籍。世界上大多數人都是原始國籍。對因出生而取得的國籍,各國的規定不盡一致,主要有三種原則:血統主義原則、出生地主義原則和混合主義原則(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我國採取出生地主義和血統主義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我國國籍法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因加入而取得國籍是指個人因婚姻、收養或者申請等事實,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某個國家批准其入籍,從而取得該國國籍。在我國,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加入我國國籍必須提出申請,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1)申請人是中國公民的近親屬;(2)定居在中國;(3)有其他正當理由。經過法定程序的批准,申請人可以具有中國國籍,但同時不再保留其外國國籍。
由於各國對於國籍取得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因出生、加入而取得國籍時就會出現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的情況,法律上稱為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我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即不承認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同時具有外國國籍,也不承認在外國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同時具有中國國籍。
公民的合法權益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可以說是方方面面,不可能有一個准確的定義。
Ⅶ 勞動合同法保護退休後再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嗎
退休人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勞動者,所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處理的是勞動關系,內但退休人員與容公司是存在著勞務關系而已,請看下文: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一般為:年齡在18周歲以上(或者年齡在16周歲以上且以自己勞動收入作為經濟來源的)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
一般理解勞動行為能力終止的時間為退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