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東省最新退休企業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退休職工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會在死亡後次月發放的。但是要繼承人在死亡的當月領取當月的工資後就辦理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手續的。
Ⅱ 山東省的退休職工去世後有什麼補助還發幾個月的工資
職工退休死亡,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退休費,並且發給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沒有還發退休費的規定。
Ⅲ 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計算辦法
20月的是因工而亡,非因工或者因病的是10個月。
Ⅳ 山東省級單位退休工人死亡補助
1、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2、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Ⅳ 青島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按什麼標准領取喪葬費
青島市退休人員死亡的,享有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為上年度山東省職工平均工資,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為460元。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死亡退休職工申領死亡待遇,應當向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
1、死亡證明書;
2、火化證;
3、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
4、繼承人授權委託書(經公證)或者社區證明;
5、申請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還需要提供戶口薄以及社區證明;
6、款項擬轉入銀行卡復印件。
(5)山東企業退休死亡擴展閱讀:
喪葬費立法規定:
1、《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款規定:「在殺害的情形,賠償義務人應向擔負埋葬費的人賠償埋葬費。」
2、《瑞士債務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傷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出的費用和喪葬費。」
3、《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094條第1款規定:「對受害人死亡負有責任的人,應向支付喪葬費的人賠償必要的喪葬費。」
4、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2條第1款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註: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第36條規定對喪葬費進行賠償,並在第3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這也使得各地對喪葬費的實際賠償標准上差異很大,如山東省每人為800元;重慶市每人為1500元;上海市每人為5000元;而廣東省每人為4000元。雖然這考慮到了當地的生活狀況,但這種差異太大的標准,還是顯得有些不公正。
Ⅵ 山東濟寧退休人員死亡後怎麼處理後事
山東省濟寧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喪葬補助費1000元;
二、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
三、有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每月發給定期生活困難補助410元/人。
法律依據
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
《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發[1993]343號
一、死亡後,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准為:
(一)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2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按《勞動保險條例》賠償: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總工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
魯勞社〔2003〕53號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准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總工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2〕74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詳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Ⅶ 企業職工退休後死亡政府發多少錢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會有四項待遇。
這四項待遇分別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或者救濟金、供養親屬困難補助。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屬於個人財產,當然是可以繼承的,其他三項標准卻不統一。
另外,如果去世退休職工的家屬沒有任何收入來源或者孩子未成年,導致生活困難的話還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的標准各省不同,有的直接以低保線代替。山東省的比低保線還低,目前的三個標准分別是460元,410元和360元。
至於其他補助就沒有了,主要是這四項。其實還是希望隨著我們國家養老金全國統籌的不斷推進,最好將退休職工的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全國統一一下。
Ⅷ 山東企業職工因病死亡養老保險怎樣領取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總工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7〕9號
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為解決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體標准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遺屬補助標准。
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范圍、資金列支渠道等問題,仍按魯勞社[2003]34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表
單位:元/月、人
地區
補助標准
濟南市:市中區、天橋區、歷下區、槐蔭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
淄博市:張店區、臨淄區
東營市
煙台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萊州市、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
威海市
280
濟南市:長清區、章丘市、平陰縣
青島市: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膠南市、萊西市
淄博市: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桓台縣
棗庄市:市中區、薛城區、滕州市
煙台市:牟平區、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
濰坊市:濰城區、奎文區、壽光市
濟寧市:市中區、任城區、兗州市、鄒城市、曲阜市
250
濟南市:濟陽縣、商河縣
淄博市:沂源縣、高青縣
濰坊市:寒亭區、坊子區、青州市、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臨朐縣、昌樂縣
濟寧市:微山縣、魚台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
泰安市: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萊蕪市
臨沂市:蘭山區、羅庄區、河東區
濱州市:濱城區、博興縣、鄒平縣
220
棗庄市:嶧城區、台兒庄區、山亭區
臨沂市:沂南縣、郯城縣、沂水縣、蒼山縣、費縣、平邑縣、莒南縣、蒙陰縣、臨沭縣
德州市:德城區
聊城市:東昌府區、臨清市、高唐縣、茌平縣
濱州市:沾化縣、無棣縣、陽信縣、惠民縣
荷澤市:牡丹區
200
泰安市:岱嶽區、寧陽縣、東平縣
德州市:樂陵市、禹城市、陵縣、寧津縣、慶雲縣、臨邑縣、齊河縣、平原縣、夏津縣、武城縣
聊城市:冠縣、莘縣、陽谷縣、東阿縣
荷澤市:曹縣、單縣、成武縣、巨野縣、鄆城縣、甄城縣、定陶縣、東明縣
180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總工會關於調整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Ⅸ 山東省濟南市老退休工人死亡後工資怎麼算
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規定。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內,退容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恤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Ⅹ 山東省關於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家屬撫恤金標准確定
為解決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體標准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遺屬補助標准。 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范圍、資金列支渠道等問題,仍按魯勞社[2003]34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