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即將退休的老員工嗎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閱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聽你所述,你在在單位應該是連續工作30年以上,應該是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想用人單位可能是擔心這一點,所以將其辭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要有理由的,這樣做顯然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辭退。
另外若是用人單位需要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能裁減,您最好是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去申請勞動仲裁,看看有沒有欠繳保險費之類的,一並給申請了。
㈡ 退休人員被辭退不享受補償對嗎
退休人員已經不具備勞動者的資格,無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與單位之間事實上是一種僱傭合同關系,因此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㈢ 我是退休人員,工作了兩年,現在公司要搬家,我的合同還有一個月到期,公司通知辭退了我,我有補償嗎
你是退休人員,那麼你與退休後的工作單位只會是勞務關系,依國家法律規定,勞務關系隨時可以解除,雙方均不需要支付補償
㈣ 對返聘人員的辭退要提前30天嗎
1、返聘人員屬於退休年齡人員,依據不屬於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障的范疇。未規定辭退需要提前中國天告知的規定。 2、用工單位應與返聘人員簽訂協定,規定勞動時間、工作范疇、協議期限、工資待遇及節約條件。如有寫明按照協議規定執行即可。例如本公司的協議上就註明提前三十天告知辭退消息。 3、如未規定辭退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那麼企業隨時通知員工都是不違法的,也是沒有補償的。 4、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求助,進行調節
㈤ 勞動法退休人員辭退
依據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㈥ 將近退休的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有什麼新的政策,如何賠償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如果是以下情況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果違法解除
勞動者或者可以要求繼續保持勞動關系
或者可以主張按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的說就是每在該單位工作一年賠償4個月工資
㈦ 辭退超過退休年齡員工的文件怎麼寫
直接出具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終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勞動合同,不需要出具文件,直接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或通知書)》,載明原勞動合同號及期限等簡況,現因為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即可。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通知書)》應送達職工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㈧ 退休人員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退休人員被辭抄退是否有補償金按聘用合同執行。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勞務關系,解聘用工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按雙方訂立的聘用合同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㈨ 工廠辭退退休員工需要員工辦理什麼手續嗎
公司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相應情形,並且有的情況要提前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簽訂解除勞動合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辭退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㈩ 辭退開除工人對臨近退休人員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除了這種情況之外,用人單位解除臨近退休人員和解除一般勞動者是沒有區別的。
2、辭退員工勞動法相關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要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金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關系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0)辭退退休人員通知擴展閱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