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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退休人員可否適用函詢

發布時間:2021-11-12 08:51:16

『壹』 慰問離退休人員違規嗎

您好!春節期間慰問事業單位離退休老同志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只要慰問品或者慰問金規格恰當,不要過於招搖就行。謝謝閱讀!

『貳』 新勞動法對聘用退休人員有什麼規定嗎也必須簽訂合同嗎

必須簽,但不能簽勞動合同,應簽訂勞務合同。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2)對退休人員可否適用函詢擴展閱讀:

根據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參考資料:新勞動合同法全文(3)_中國法律網

『叄』 退休職工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司法

退休職工打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適用《回勞動法》和《勞動答合同法》。
所以,公司要注銷,可以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

『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離退休幹部嗎

適用。《條例》沒有明確僅是適用在職黨員幹部。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伍』 函詢的適用范圍和對象是什麼

談話函詢適用范圍:實踐中,「三個可以談」、「三個優先談」、「三個不能談」為我們因人制宜、因情施策開展談話函詢,劃清了基本的標准和尺度。

「三個可以談」:反映的違紀問題過於籠統,不具備可查性的可以談;反映個人勤政方面問題的可以談;反映輕微違紀問題的可以談。

「三個優先談」:初次反映且問題輕微的優先談;反映新提拔的領導幹部思想工作作風問題的優先談;發展潛力較大的年輕幹部,且反映問題比較籠統的優先談。

「三個不能談」:屬於反映權錢交易問題的不能談;反映問題具體、可查性強的不能談;信訪舉報多、反映問題多的不能談。

把握住了這樣一些原則,既有利於我們准確篩選開展談話函詢的有關問題,避免案源流失,更能有效避免跑風漏氣、放縱違紀問題發生,避免「一問就沒」、「一談就了」。

談話函詢的方法:

1、明確啟用情形,規范談話函詢適用范圍。

明確在反映問題線索處置過程中,對反映黨員幹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風等方面的一般性問題採取談話函詢的處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糾正、早處理,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

深入分析適用談話函詢的問題線索特點,進一步將適用范圍具體區分為適用談話還是函詢,以及談話、函詢交叉實施的情形。

基於問題線索和初步分析,對反映黨員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一般採取談話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並督促糾正;

對反映黨員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廉政勤政、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以外,一般採取發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黨員幹部實事求是作出情況說明;答復函未說明清楚問題的,再採用談話等形式進行深度了解。

2、明確操作流程,規范談話函詢程序要求。

建立分級審批制度,根據被反映人的單位、職務,分別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負責談話函詢工作的審批。

對談話工作的提起部門和分級實施的主體進行規范,探索制定談話人員的人數、層級、迴避、保密等相關規定,明確相關談話函詢工作嚴格按照問題線索處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既防止談話、函詢主體混亂,又突出涉及問題線索的談話、函詢的統一管理原則。

同時,總結日常工作經驗,統一談話的記錄形式,規范函詢文本的格式,並對函復的期限、形式以及函復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體的規定。

3、明確分類處理,規范談話函詢後續處置。

加強對談話函詢結果的處置管理,探索將談話函詢相關情況形成完整的材料,根據後續監督工作開展的必要性確定是否列入個人廉政檔案。對談話函詢後發現有問題的問題線索區分情況穩妥處置,及時跟進後續工作;

對於函詢答復沒有問題但經核實後發現問題,從重處分並予以通報,增強談話函詢的紀律性和嚴肅性。談話函詢結束後,適情適時將談話函詢情況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通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並與幹部使用、考核相結合,強化談話函詢結果的運用。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函詢

『陸』 誡勉談話最新規定適用於退休人員嗎

每個地方對於退休人員,政策都是不太相同的。但是一般情況下來說,誡勉談話只是針對那版些還權在職在崗的公務人員,退休人員已經不在誡勉談話之類的名單了。但是你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上級組織部門對你進行誡勉談話的呢。

『柒』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政紀處理

政紀處分只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按事業單位來處理,一般可以不給予輕處分,重處分的必須處分,除構成犯罪以外不涉及行政紀律的就無須政紀處分,聘用單位有聘用和解聘的自主權。

『捌』 退休人員能否給予行政處分

公務員退休後就已退出了公務員隊伍,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但是但監察部於2001年月13日頒發了《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1)、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2)、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1、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8)對退休人員可否適用函詢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行政處分包括: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玖』 對退休人員如何使用黨紀處分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

01

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

02

關於「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相應按月發給退休公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其他待遇則可以相應調整,故《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將《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為「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里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醫療、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據以上情況,對退休的公職人員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可以相應降低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並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處理時系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在送達其所在單位和相應人事部門的黨紀處分通知書中一並寫明上述待遇調整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按程序辦理;若其在處理時已非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可以作出《關於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文書格式可以參照製作政務處分決定書的要求,其中需寫明「依照《政務處分法》第××條(處理依據)等規定,本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但鑒於×××已經退休,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在其中要告知被處理人的救濟權利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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