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
為了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人員范圍和條件
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目前仍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在崗工作,並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或中斷繳費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職工,單位和職工如有補繳的意願和能力,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本人自願,也可以參照本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補繳基數、比例及相關問題
(一)補繳基數和比例。
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人員,均以補繳時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單位人員單位按20%、個人按8%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公式:單位年補繳費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 個人年補繳費為1050元〕。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上述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總額為月補繳費用乘以實際補繳月數。單位和個人補繳部分應一次性全部繳清,不再徵收滯納金和利息。單位和個人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
(二)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
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前三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按8%的規模為職工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後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並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
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執行以下規定。
(一)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2年1月起補繳;1992年1月之後參加工作的,可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二)原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即從城鎮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正式錄用為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補繳。
(三)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後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四)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的,從1998年7月起補繳;1998年7月之後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
Ⅱ 山西社保網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近段時間,山西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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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山西省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企業: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調整標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二)在上述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如同時符合兩種條件的,只按其中一種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得重復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職稱資格(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並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年以上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軍隊轉業幹部退休人員按上述標准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低於1875元的,補齊到1875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市要切實將其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重點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等措施,落實此次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職)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Ⅳ 山西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如何計算
計算退休金是一個很復雜的公式,社保的專業人員都有太會算,更不用說網上了,
具體咨詢當地社保吧。
與工齡、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帳戶儲存額多少有關。
Ⅳ 山西企業退休養老金今年怎麼調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版上年度在權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Ⅵ 一八年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細則
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於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
低於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最低標准調整:
自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609元。
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464元。
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331元。
Ⅶ 山西企業退休工人養老金亽年怎麼加如何加
全國31個省市區中,。近期,陝西、雲南、遼寧、廣西等多地對外公布了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內,而容公布方案較早的上海、北京總算發放了養老金。定額調整也就是每個人都調整相同的金額。梳理上述地區的調整方案,對於企業退休人員,北京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上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廣西每人每月增加70元,雲南每人每月增加30元,陝西每人每月統一增加77元。
Ⅷ 山西省企業職工退休金大概是多少錢
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同時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金待遇。,很抱歉無法估算未來能拿多少養老金。因為養老金的計算是根據你退休時所在省(直轄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累計繳費年限、歷年的繳費基數、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幾個指標綜合計算的。鑒於這些指標都是未知數,沒有辦法測算。只有這些指標都能提供才能精確計算出來。因此只能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知道你拿多少錢。每個人參保的情況不一樣,每個人的退休工資也是不一樣的。
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公式比較復雜,個人也無從計算,一般退休時才能由社保機構計算出結果的。
Ⅸ 在二零一八年山西企業退休職工如何上調養老金
山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山西省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晉各單位: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7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體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2.1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含冬季取暖補貼)水平的1.5%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1.4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7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養老金(詳見附表)。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准調整。
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掛鉤部分增加額明細表
職務(級別) 月增加額(元)
省部級正職及以上 204
省部級副職 189
廳局級正職 114
廳局級副職 97
縣處級正職 81
縣處級副職 72
鄉科級正職 62
鄉科級副職 56
科員及以下 51
高級技師和技師 56
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 51
勞人險(1983)3號文件老工人 67
退職人員 45
專業技術人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掛鉤部分增加額明細表
職務(級別) 月增加額(元)
教授及相當職務 97
副教授及相當職務 72
講師及相當職務 62
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 51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一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江15元。
附件
山西省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名單
(共44個縣、市、區)
一類區(41個)
太原市:婁煩縣
大同市:陽高縣、靈丘縣、渾源縣、大同縣
朔州市:平魯區
長治市:平順縣、壺關縣、武鄉縣、沁縣
晉城市:陵川縣
忻州市:五台縣、代縣、繁峙縣、寧武縣、靜樂縣、神池縣、五寨縣、岢嵐縣、河曲縣、保德縣、偏關縣
晉中市:榆社縣、左權縣、和順縣
臨汾市:古縣、安澤縣、浮山縣、吉縣、大寧縣、永和縣、隰縣、汾西縣
呂梁市:中陽縣、興縣、臨縣、方山縣、柳林縣、嵐縣、交口縣、石樓縣
二類區:(3個)
大同市:天鎮縣、廣靈縣
朔州市:右玉縣
2、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體人員,在上述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企業退休軍轉於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296元的補到3296元。
三、資金渠道和發放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
級政府負責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體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認真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在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018年6月27日
Ⅹ 山西企業怎樣算退休工資26年
單憑工齡26年這個數據,誰也算不出來。養老金計發辦法參見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勞社廳發[2006]275號:
(一)晉政發〔 1998〕 21號文件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 15年的人員,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 =(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2×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1%(繳費年限不滿 1年的,計算到月)
在計算基礎養老金時: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當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繳費起始年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繳費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求出每年繳費指數,與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和相加後(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的繳費指數均按 1.0確定)除以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再乘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晉政發〔 1998〕 2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晉政發〔 2006〕 32號文件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 15年的人員,在按第(一)款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1、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 11%及其以上比例( 2006年 1月 1日後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的職工按 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1.3%
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實行個人繳費前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齡,但折算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 5年,折算工齡作為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視同繳費年限。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當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繳費起始年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繳費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求出每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再乘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調節金:
2006年調節金為 96元, 2007年為 72元, 2008年為 48元, 2009年為 24元, 2010年以後(含 2010年)取消調節金。
(三)設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過渡期。具體辦法按晉政發〔 2006〕 32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晉政發〔 2006〕 32號文件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 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按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 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本通知計發基礎養老金時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