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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企業職工退休死亡

發布時間:2021-11-11 17:13:06

① 青島退休人員喪葬費如何領取

青島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或者在3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4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報告材料為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原件。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等項費用的手續,同時終止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青島市企業職工退休死亡擴展閱讀

喪葬費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對喪葬費的計算標准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② 青島市民政局關於企業退休人員死亡領取多少個月的撫恤金工資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與民政局無關,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青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的,享有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為上年度山東省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為460元。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
《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發[1993]343號
一、職工死亡後,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准為:
(一)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2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
二、職工因工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期,分別調整為:
(一)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75元、73元、70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60元、58元、55元。
(二)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65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條 規定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凡是孤獨一人者,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10元。
四、上述費用,已納入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企業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六、非國有企業,凡是執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均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 政 廳 、 總 工 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2〕74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詳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三、這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適用於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實行,有效期至下次調整待遇為止。本次調整待遇日期為2012年7月1日起計算。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地 區
標准
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
淄博市: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
東營市所轄縣(區)
煙台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萊州區、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
威海市所轄市(區)
460

③ 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死亡後如何計算

1、喪葬費=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

2、一次性優撫(撫血費)=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供養1人=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供養2人=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供養3人=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工資*8個月

4、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1997年7月16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繼承。同年12月22日,勞動部辦公廳發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對個人帳戶的繼承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即: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實際上,離退休人員死亡者基本養老金中的繼承額是指其個人帳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而不是基本養老金的全部。死亡退休人員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繼承余額時,首先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爾後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經審核計算後,才可一次性領取。


④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單位應給哪些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的規定,職工退休回後死亡時,除由勞動保答險基金項下按本企業職工2個月平均工資付給其直系親屬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6個月工資;2人者,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資;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12個月工資。

(4)青島市企業職工退休死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第二條甲款關於「有工人職員100人以上」的規定,系指工廠、礦場本身的工人職員人數而言,其業務管理機關及附屬單位人數不包括在內。

在計算人數時,應包括工資制、供給制人員及學徒、臨時工(臨時性的建築工人及搬運工人除外)、試用人員在內。

⑤ 請問山東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

山東省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為了更好的回答你的問題,我特意搜索了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關於死亡待遇的相關政策文件。畢竟這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問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判斷隨意回答。這是回答任何問題最基本的標准。

⑥ 青島職工剛退休死亡可領120個月退休工資

國家從來沒有規定死亡可以領取120個月的工資的規定,退休之後死亡,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退休養老金,發給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個人賬戶養老保險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多少,各地規定不一致,以你當地的規定為准,一般喪葬費為兩個月的退休金,撫恤金一般是6到12個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供養人口確定的

⑦ 山東省最新退休企業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根據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3]343號)精神: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

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3]53號)規定:企業職工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試用。

(7)青島市企業職工退休死亡擴展閱讀

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准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⑧ 青島 社會保險死亡後怎麼處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把個人賬戶養老金不計算利息退還不讓,領開養老金後死亡的,繳納的減去領取的額度退還或繼承。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後死亡的,領取10個月的退休金做死亡補助金和3000元的喪葬費。家屬每月有一定的生活補助。具體情況咨詢青島市勞保局

⑨ 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可領哪些錢

按社會保來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自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⑩ 青島市退休工人去世後怎麼算錢

青島市企業職工及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企業職工及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應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救濟費。在職職工死亡由所在企業承擔上述待遇,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社保基金承擔上述待遇。
⑴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
死亡職工或離退休(職)人員所在企業屬七區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280元;屬五市的,其供養直系親屬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25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職工遺屬為孤寡一個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上述兩種情況的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⑵喪葬補助費
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時,喪葬補助費一律按1000元標准執行。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所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以喪葬費1000元為基數,10周歲以上的發放二分之一;1周歲至10周歲的發放三分之一;不滿1周歲者不發放。
⑶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救濟費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其直系親屬可享受一次性救濟費,標准為10個月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老工人以個人養老金為基數計發(按規定扣除部分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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