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反聘人員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否需支付補償金
樓主的問題,是政策問題,到目前為止,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估計以後也難以上升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層面上來,畢竟不是普遍性問題)。鄙人試探著給與解答,供參考——
1.在計劃經濟時代,1981年11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81〕164號文件〕,可查網站。規定:
二、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的聘用管理.
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過去已經聘用而沒有簽訂合同的,應當補簽合同,履行審批手續.
三、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
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後,聘用單位除了發給「補差」(即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與本人原標准工資的差額)外,還可視其工作成績適當發給獎金.
按照《暫行辦法》第一條(一)、(二)兩項規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後,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繼續發給.
本通知下達前已按《暫行辦法》第一條(三)、(四)兩項和第五條規定退休、退職的工人受聘工作後,其退休、退職待遇由聘用單位發給,省、市、自治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規定某些待遇由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發給.
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業為主、經濟條件又比較困難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後,其退休、退職待遇由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發給.
退休、退職工人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因工死亡時,其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負擔.
受聘的退休、退職工人,聘用期滿解除合同以後,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應該恢復其原來的各項待遇.
跨省、市、自治區聘用的退休、退職工人,其退休、退職待遇一律按發給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退休工人個人開業的審批辦法和退休待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酌情規定.
這就是退休返聘的最早的政策文件。很多單位並不辦理審批手續,因而也不會減少退休金的數額。
2.在計劃經濟時代,1986年10月6日,由八部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中國科協、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出台了《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辦發(1986)32號文件)。可查http://www.hl.lss.gov.cn/hljszcw/news.jsp?ID=53&tableName=WEB_LDZC03
在該《暫行規定》中,有離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
3.實行市場經濟以來,200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八部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並且在2008年1月15日,公布《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
第516號〕,決定廢止《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當前處理退休返聘的問題,即依據〔國發〔1981〕164號文件〕和》(中辦發〔2005〕9號文件)作為政策依據。
4.處理退休返聘爭議,並不是按照勞動合同關系,也不是依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處理,而是認定為聘用合同關系處理,視為民事爭議,(中辦發〔2005〕9號文件),其處理爭議的主要依據:
A.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B.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C.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
D.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各聘用單位要關心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身體健康,從工作需要和他們的實際情況出發,聘請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但在實際爭議處理中,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往往不受理,而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5.至於樓主您所問的——企業是否需支付補償金?政策沒有規定,就看返聘時如何約定(最好有書面的聘用協議)?如果沒有約定,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支持(主要原因是沒有法律依據)。慎之為好!
供參考!
Ⅱ 退休人員被返聘後,公司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服務合同時,因主體不合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為退休人員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支付經濟補償,不符合經濟補償的背景。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因此,被辭退後,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賠償。
特別提醒:用人單位與受聘退休人員已簽訂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約定終止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符合支付條件的,按聘用合同約定支付。以上內容是邊肖對退休後解除合同的賠償知識的總結。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退休後不就業的人與普通工人不同,所以解除合同時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除非雙方在合同中提前約定補償事項,否則很難獲得經濟補償的支持。
Ⅲ 退休人員解除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達到一定的年齡或者提前退休條件的,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是退休不退崗的,繼續在原來的用人單位工作或者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退休人員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問題,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的,所以如果就解除合同賠償問題有爭議的,應該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與退休返聘人員解除聘用協議的,並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所以一般是沒有補償的。
與退休人員建立用工關系後,解除聘用合同的,退休人員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但如果聘用協議有明確約定解聘後賠償問題的,退休人員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Ⅳ 退休是叫解除聘用合同還是終止聘用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Ⅳ 退休人員退休後如何終止勞動合同
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再存在勞動關系了。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並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Ⅵ 離退休人員返聘簽訂勞務合同,要提前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離退休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務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
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3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
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范疇中,二者的意義是不同的,比如: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Ⅶ 聘用退休員簽了勞動合同企業單方面怎麼寫解除通知
退休人員返聘的,與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解內除勞動關系是容不需要發解除通知,直接解除勞務合同即可。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
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
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