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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兩年內

發布時間:2021-11-10 11:23:02

A.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

2000年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提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一要求,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同樣適用。

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離職或者退休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約束,即「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1)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兩年內擴展閱讀:

一是任職或投資的范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從防止利用原任職務的影響損害國有企業的利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角度出發,將任職和投資入股行為限定在一定的范圍。這個范圍即是「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

這里的「有業務關系」,是指所有與原任職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關系,包括:購銷業務、服務業務、拆借、擔保關系、資產租賃、產權(股權)交易、投融資關系等。從概念上講,其外延要比關聯企業形成的關聯關系寬泛,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不限定所有制的形式、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企業,如果與原任職企業沒有任何業務關系,或者雖有一定業務關系,但其既不是私營、外資企業,也不是中介機構,則不屬於被禁止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范疇。

二是這里的「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了在限制范圍內的企業和單位擔任職務、投資入股,但又不局限於這種行為,也包括其他經營活動。代理,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接受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委託,以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

三是關於時限問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將時限確定為「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與中央紀委全會提出的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後從業行為的時限規定相一致。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三年以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企業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都應當是允許的。

B. 法官檢察官離任後2年內可否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分別在2001年、2017年經過兩次修改。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法官法。新修訂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和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

據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2)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兩年內擴展閱讀

新修訂的法官法在關於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中刪除了修訂前的「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

對於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關於法官任職的法律工作年限條件,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滿五年(含試用期),對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同時明確:「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C.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抄察法》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本條是關於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的規定。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監察人員的保密管理和從業限制,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避免利益沖突。

(3)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兩年內擴展閱讀

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後都有從業限制規定。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不僅要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也要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

D.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兩年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E. 監察對象什麼情況下不能辭職

一般都是對象有特殊情況,

就不能辭職。

F. 司法局的公務員辭職後從事律師工作有禁業限制嗎

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本條是關於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監察人員的保密管理和從業限制,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避免利益沖突。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的規定。監察工作涉及大量國家秘密和工作機密,要嚴格防範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接觸的秘密因為人員流動而流失,讓保密責任與離崗離職的監察人員如影隨形。
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紀律,在脫密期內自覺遵守就業、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離崗離職後涉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二款是關於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的規定。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後都有從業限制規定。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不僅要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也要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監察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關於從業限制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被動離職人員,已經失去良好的個人信譽,離職後即使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也難以在原單位發揮影響力。但是,監察機關涉密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仍要遵守本條第一款關於脫密期管理的要求。

G. 公職人員辭職後,被發現任職期間有違紀行為,可否調查

公職人員辭職以後被發現違紀違規行為,根據情節,仍然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國家人事部對監察部《〈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並要求有關單位實施有關規定。
復函中規定,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H. 上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司法工作相關,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內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容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該條第二款的必要性在於,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
另外第二款是針對辭職、退休的監察人員, 如果監察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關於從業限制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被動離職人員,已經失去良好的個人信譽,離職後即使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也難以在原單位發揮影響力。

I.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什麼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五十八條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9)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兩年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J. 勞動法是否有規定離退休年齡二年內不能辭職嗎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離退休年齡二年內不能辭職。勞動者想主動離職專的,勞動者提屬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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