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在異地如何年審
退休人員在去外地之前,應先到社保局領取一份《異地居住退休人員生存情況協查認定表》,在第二年的退休年審時間內將表填好,帶上身份證和退休證(待遇證),由其本人到當地社保局協助年審,當地社保局簽字蓋章之後,將《認定表》寄回本地的社保局即可。在外地辦理退休年審是:1、由親屬到社區領取異地認證表後寄給居住在異地的退休人員及供養直系親屬;2、在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及供養直系親屬持異地生存認證表到當地勞動保障事務所蓋章,寄回所屬社區。
Ⅱ 退休人員可以在外地年審嗎
退休人員異地領取復基本養老保制險金資格認證大致有三種方式:
一、在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或者在本地人社局網站下載《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表》,本人攜該《認證表》和本人身份證、離退休證、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進行認證,如居住農村的在鄉政府或鎮政府進行認證。再將認證蓋章的《認證表》寄回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在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採集指紋、人臉,然後申請互聯網人臉認證系統辦理資格認證;
三、居住地和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都參加了人社部異地認證平台的,可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局提出異地聯網認證申請參加異地聯網認證。
Ⅲ 領導外出考察學習的目的是什麼
閉門造車終究不行,現在大多數人會考慮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策略。走出去的目的就是希望看外地好的經驗與做法,並與本地實際相結合,進行下一步實踐,以此推進當地工作。
Ⅳ 退休人員在外地住居怎麼參加每年的社保驗證(年審)
以武漢市為例,江岸社保處的工作人員表示,居住在外地的我市離退休人員,持相關證件和社保關系所在區社保處郵寄的《異地居住人員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協助認證表》;
然後到現居住地的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區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資格協助認證手續,並在表格上加蓋上述機構的公章,然後在15天內將表格寄回社保關系所在地社保處或單位,即可辦理年審。
武漢市離退休參保人員到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辦理社保年審時,確實要求本人親自到場。這樣做主要是為了更好核驗,避免社保資金的流失。
(4)離退休人員外地考察學擴展閱讀:
人社部2018年7月5日宣布,將把全面取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集中認證作為加強行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今後各地不得再要求參保人在規定時間段到指定地點或窗口進行集中認證。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指出,全面取消集中認證,並不是不要認證了。首先,要全面開展信息比對認證服務。充分運用人社部門建立的全民參保登記庫、持卡人員資料庫、就醫結算資料庫、業務監測資料庫等數據資源,按月開展數據比對,分析判斷參保人的領取待遇資格。
同時積極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業務協作,實現與人口管理、殯葬、就醫等方面的數據比對,還要與乘坐飛機、高鐵等實名驗證場景進行信息共享,通過大數據分析和應用,核實參保人員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
Ⅳ 退休人員異地認證有哪些手續
居住在異來地的退休人自員,可以進行網上認證。前提是:先到退休地的社保機構申請異地認證,確認後才能在社保網上下載異地認證表。異地認證人員需要到居住地的社保機構進行離退休人員認證,認證的地方必須能夠上網且有攝像頭設備。所謂網上認證,是指退休人員本人到異地(居住地)的社保機構窗口機型網上遠程認證。認證後填寫異地認證表,返回養老金發放地的社保機構。
注意事項:逾期沒有參加生存認證的人員,將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待其參加生存認證後給予補發。
Ⅵ 組織離退休人員外出有制度規定嗎
不能出國!一般活動到單位黨委備案!
Ⅶ 退休人員異地認證是怎麼回事
退休人員異地認證,是方便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居住地認證的舉措。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生存認證),是防止基本養老金冒領的具體措施。
當前,退休人員異地領取資格認證有二種方式:
1、在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表》,本人攜該《認證表》和本人身份證、離退休證、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進行認證,如居住農村的在鄉政府或鎮政府進行認證。
2、在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採集指紋、人臉,然後申請互聯網人臉認證系統辦理資格認證。
Ⅷ 離退休人員異地居住登記備案表怎麼 填
成都市是辦理《居住證》,原戶籍地如需居住證明,由異地居住地社區民警直接出具。
Ⅸ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時需了解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間的用工關系能否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對該條的理解,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另外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
二、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能否按照工傷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90號]第一條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原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比照工傷處理,生活困難的,可由企業酌情處理。但是依據前述對第一個問題的分析,離退休人員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仍應按照工傷處理。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能否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作為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因此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應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五、執行程序中能否劃扣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2002)13號]的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六、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應否視為勞動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3年4月15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96號]的規定,職工退休後雖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是退休後享受退休金和醫療費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因此,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可視為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