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是什麼標准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根據新疆自治區勞動廳、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標準的通知》(新勞險字〔1993〕103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數額為10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部分歸死者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本人工資計算:參保職工為上一年月平均繳費工資;離退休、退職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納入統籌的養老金。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要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 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 .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
2. 新疆國企員工探親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有基本工資無獎金
3. 職工探親路費報銷最新規定
一、探親假路費報銷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另外,探親假結束要填寫探親假路費報銷單,報銷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乘火車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年滿五十歲以上並連續乘座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座卧鋪費。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2、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汽車、電車、輪渡憑據報銷。但乘座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
3、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
二、探親假的享受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即可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三、探親期限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探親假期間較長,工資照發,利用探親假期間與父母家人團聚是再好不過的選擇,國家對於探親假路費報銷規定也出台了,但是真正享受到探親假的人卻不多。對於父母在外地的職工,由於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不敢請探親假,因為怕扣錢太多。因此大多數的職工也不敢休假。
4.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職工退休後是否還享受探親假規定
探親假是在在職時期單位給的福利、現在退休了,不在單位了、所以單位也不再承擔你探親假的所有福利了、
5. 新疆對年滿70周歲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高齡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你提出的這種情況,我想的你太好了,首先你拿的退休金也就可以了,還拿什麼高齡補貼?那是不可能的。。
6. 關於退休人員回家返鄉路費的政策規定
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國家沒有出台過任何路費方面的政策。只出台過一個離休人員報一次探親路費的政策。
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對退休(退職)人員的生活補貼(陽光工資)如何發放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以及個體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後,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6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並封定)。計算公式為:
n平均指數=( X1/C1 + X2/C2 +?+Xn/Cn )÷N
X—當年本人繳費工資;
C—2005年及以前為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2006年起為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本人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國發[2005]38號附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歲 233 51歲 190 62歲 125
41歲 230 52歲 185 63歲 117
42歲 226 53歲 180 64歲 109
43歲 223 54歲 175 65歲 101
44歲 220 55歲 170 66歲 93
45歲 216 56歲 164 67歲 84
46歲 212 57歲 158 68歲 75
47歲 208 58歲 152 69歲 65
48歲 204 59歲 145 70歲 56
49歲 199 60歲 139
50歲 195 61歲 132
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0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並封定)。計算公式同本條第(一)項第1目,其中N本人繳費年限,為1990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表同本條第(一)項第2目。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計算系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同本條第(二)項第1目。
4.調節金=70元×計算比例
其中:計算比例從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別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計發調節金。
(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發。
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人員,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退職條件的企業退職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發。
(五)個體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計算,其中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算。
(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8. 新疆探親假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981年3月 14日)
國發[1981]36號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現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
新政發[1981]184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報國務院,國務院委託國家勞動總局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勞總險字41號文批復同意,現正式頒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具體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探親條件、對象:
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與職工保持有聯系的撫養親屬。
第三條 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准假,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過去,按規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滿八年以上沒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補算假次,但在本規定下達後,所在單位準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假期工資:
(一)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含生活費補貼)發給假期工資。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單位的職工,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的計時工資標准計發假期工資,沒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計件工資平均數計發假期工資。
(三)實行分成工資制單位的職工,亦按前項計件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發假期工資,從企業留成部分內支付。
(四)實行控制工資總額評工記分單位的職工,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數計發假期工資。
第五條 往返路費
(一)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二)男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或在新疆連續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的職工,探親需連續乘火車在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硬席卧鋪費。
第六條 幾個具體問題:
(一)學徒工、試用人員、練習生在沒有轉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規定的探親待遇,待轉正後再享受。上半年轉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下個年度享受。
(二)凡是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的教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實行休假制度的,應盡量由軍隊幹部一方探親;如因工作需要,軍隊幹部當年不能利用休假探親時,地方職工一方可享受探親待遇;如軍隊幹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過親,但地方職工一方確因特殊情況需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批准,可給一次探親假,標准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
(四)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由於種種原因當年不能探親,而其探親對象又不享受探親待遇的,經職工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但對產假後團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資應照發,所在單位應子報銷往返路費。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同職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與父親、母親、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這一年又同時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七)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所在單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運輸停頓,職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只要持有當地交通機關的證明,所在單位對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親路假期。
第七條 探親假的管理:
(一)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並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二)各單位對職工探親假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三)在執行本規定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局負責答復處理。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應視這些單位的經濟情況而定,凡是經濟條件允許的,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過去有關職工探親假的規定,同時廢上。
關於重新修訂自治區城鎮職工
探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發字[2001]2號
伊犁哈薩克白治州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疆單位人事、勞資部門:
為適應當前發展變化的形勢,改善自治區城鎮職工的探親待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現將《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新政發(1981)184號)的部分條款內容重新修訂如下:
一、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給假一次。原假期不變。
二、連續工齡滿20年或者年滿40周歲以上的職工,探親乘坐火車或長途班車的,均可報銷硬卧席位費。
三、原不具備探親條件的職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親待遇。探親對象僅限於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費按望對象中一名成員的直線合理路線報銷車船費,探親期間工資照發。
四、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
五、上述有關規定與原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其他有關規定仍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政發[1981]18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險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9. 新疆退休規定
1、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內
2、從事井下、高容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1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費
持證退休人員憑本人《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和《職專工退休養老證》,屬向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部省屬企業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憑有效證明及相關材料代為申請。退休後居住在外地的人員,到原退休單位所在地的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辦理一次性獎勵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