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是多少
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依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規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1)贛州市政府退休人員撫恤金擴展閱讀:
死亡撫恤金的相關要求:
1、省駐國外和港澳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的,其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標准以本人在省內的基本工資確定。
2、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由原單位提出申請,其中,工作人員死亡,填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撫恤金審核表》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由原單位發放。
3、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承擔。
⑵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標准
1、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
(1)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
(2)贛州市政府退休人員撫恤金擴展閱讀: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撫恤金
⑶ 最新退休職工撫恤金發放標准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轉自一畝地
⑷ 江西省事業單位退休幹部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的文件規定
江西省事業抄單位退休幹部死亡後襲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的文件規定: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逝世後喪葬費實行包干使用,不分職務級別,標准由每人3200元提高到每人5000元。
⑸ 退休公務員去世撫恤金怎麼計算
公職人員退休後死抄亡的,才會襲有撫恤金的支付,而依據公務員死亡的原因,撫恤金支付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那麼根據上面所說,他外公的撫恤金應該是:2011年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00×40
(5)贛州市政府退休人員撫恤金擴展閱讀: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死者的直系親屬,
2、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
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⑹ 江西省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補貼安葬費和撫恤金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行政機關人員都執行了新的標准,企業人員為什麼還是老標准,難道是同命不同價嗎
⑺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標准
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依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規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死亡撫恤金的相關要求:
1、省駐國外和港澳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的,其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標准以本人在省內的基本工資確定。
2、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由原單位提出申請,其中,工作人員死亡,填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撫恤金審核表》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由原單位發放。
3、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