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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團關於退休人員探親假規定

發布時間:2021-11-08 14:05:55

⑴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是什麼標准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根據新疆自治區勞動廳、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標準的通知》(新勞險字〔1993〕103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數額為10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部分歸死者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本人工資計算:參保職工為上一年月平均繳費工資;離退休、退職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納入統籌的養老金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要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 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 .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

⑵ 國家對援疆幹部家屬探望的時間有沒有具體的規定和限制

有。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

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其它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2)兵團關於退休人員探親假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即可開始享受探親假。

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⑶ 新疆探親假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981年3月 14日)
國發[1981]36號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現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
新政發[1981]184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報國務院,國務院委託國家勞動總局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勞總險字41號文批復同意,現正式頒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具體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探親條件、對象:

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與職工保持有聯系的撫養親屬。
第三條 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准假,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過去,按規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滿八年以上沒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補算假次,但在本規定下達後,所在單位準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假期工資:
(一)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含生活費補貼)發給假期工資。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單位的職工,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的計時工資標准計發假期工資,沒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計件工資平均數計發假期工資。
(三)實行分成工資制單位的職工,亦按前項計件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發假期工資,從企業留成部分內支付。
(四)實行控制工資總額評工記分單位的職工,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數計發假期工資。
第五條 往返路費
(一)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二)男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或在新疆連續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的職工,探親需連續乘火車在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硬席卧鋪費。
第六條 幾個具體問題:

(一)學徒工、試用人員、練習生在沒有轉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規定的探親待遇,待轉正後再享受。上半年轉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下個年度享受。
(二)凡是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的教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實行休假制度的,應盡量由軍隊幹部一方探親;如因工作需要,軍隊幹部當年不能利用休假探親時,地方職工一方可享受探親待遇;如軍隊幹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過親,但地方職工一方確因特殊情況需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批准,可給一次探親假,標准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

(四)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由於種種原因當年不能探親,而其探親對象又不享受探親待遇的,經職工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但對產假後團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資應照發,所在單位應子報銷往返路費。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同職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與父親、母親、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這一年又同時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七)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所在單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運輸停頓,職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只要持有當地交通機關的證明,所在單位對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親路假期。
第七條 探親假的管理:
(一)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並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二)各單位對職工探親假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三)在執行本規定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局負責答復處理。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應視這些單位的經濟情況而定,凡是經濟條件允許的,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過去有關職工探親假的規定,同時廢上。

關於重新修訂自治區城鎮職工
探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發字[2001]2號

伊犁哈薩克白治州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疆單位人事、勞資部門:

為適應當前發展變化的形勢,改善自治區城鎮職工的探親待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現將《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新政發(1981)184號)的部分條款內容重新修訂如下:
一、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給假一次。原假期不變。
二、連續工齡滿20年或者年滿40周歲以上的職工,探親乘坐火車或長途班車的,均可報銷硬卧席位費。

三、原不具備探親條件的職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親待遇。探親對象僅限於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費按望對象中一名成員的直線合理路線報銷車船費,探親期間工資照發。
四、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
五、上述有關規定與原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其他有關規定仍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政發[1981]18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險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⑷ 退休人員可否享受探親假

退休人員退休後想去探親就可去探親,不受限制,退休後探親路費要自理,無部門報銷了

⑸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職工退休後是否還享受探親假規定

探親假是在在職時期單位給的福利、現在退休了,不在單位了、所以單位也不再承擔你探親假的所有福利了、

⑹ 職工探親假的最新規定

沒有新規定,甚至可以說這個東西已經名存實亡了,只有偏遠地區的生產兵團或者部隊才能享受探親假,其他勞動者名義上仍然有探親假,但是實際上是不可能獲批的。如果你是高級領導的話,你可以自己給自己放探親假,只能如此。探親假是以前交通落後時期的產物,現在交通發達,已經沒有存在的外部條件了,雖然沒有公開取消,但是實際中已經很難適用,你就當沒這個東西吧。一定要假期的話,只能考慮帶薪假。

⑺ 兵團退休規定

您好!兵團退休,按照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男性公民60周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工50周歲退休。如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新的政策,以文件頒布的內容為准。謝謝閱讀!

⑻ 兵團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前是否可享受一次探親假

至於能不能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親假,要看你們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如果沒有,我想是可以的。

⑼ 兵團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前能不能享受一次探親假

兵團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之前可以享受一次探親假,我覺得像這種事情直接和領導說就行,不需要非得找勞動法

⑽ 探親假是怎麼休的國家有什麼政策規定

僅供參考.

http://www.linfuming.com/shehuibaoxian/fuli/lfm0506012.htm

探親假待遇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撫養人,即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職工不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2)如果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又與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職工的父母和職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親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4)夫婦雙方有一方不實行探親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工作地點探親。往返路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5)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規定產假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並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車船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給婚假。

(7)職工當年已經享受了探親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親假。

(8)職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結婚,家中留有1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職工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由單位行政領導根據具體情況作為個別問題批准其享受探親假待遇。

(9)符合國家規定的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如果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出國探親,可以將其探親假期用於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會親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

(10)歸僑職工的父母的國外去逝後,(系指居住在國外已經去逝的父母,或原是華僑,以後移居到港澳已經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華僑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經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親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華僑,但現在已移居在港澳的親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國大學生、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後,可以享受公費回國探親一次。時間根據所有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其在國內的配偶可以申請自費出國探親,但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手續。

其配偶是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在學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請假出國探親。
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及其在國內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12)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因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的探親假待遇。其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的,一般不給予出國探親假。 也不能參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或借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去探望未成年的子女。

(13)職工受行政處分後,仍留本單位工作的,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職工的探親對象被勞動教養、被勞動改造、系在押人犯的,只要勞動改造部門同意探親,職工可以享受探親假。

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是正式職工的,並符合《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不是正式職工的不能享受。
--------------------------------------------------------------------------------------------------
http://www.hroot.com/publish/print.asp?id=3882

探親假待遇

一、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1、探望配偶的 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車船費報銷。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兩年全休可給四十五天 ,車船費報銷。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車船費在本人標准工資30%以內的自理,超過部分報銷。

二、配偶是軍官的休探親假的規定:

1、軍官本身已休過探親假,有特殊情況需要探親,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自理。

2、軍官本人當年不能休探親假,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報銷。

3、工人、職員已享受探親假,軍官又休探親假,工人、職員已報銷的車船費原則上退回

註:

1、上述假期指與親人團聚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3、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4、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退休、退職人員不享受探親待遇。受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人,在服刑期間和被勞教與緩期執行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81〕勞總險字67號)

5、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工資照發。

6、探親假工資及探親路費計算基數: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級別、基礎與工齡工資;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人薪發〔199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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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1818.com/bbs/printpage.asp?BoardID=6&ID=1479

http://www..com/s?lm=0&si=&rn=10&ie=gb2312&ct=0&wd=%CC%BD%C7%D7%BC%D9&pn=20&cn=06&c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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