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是多少錢
事業單位退休員人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如下:(深圳市為例)
1、《關於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1)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的待遇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流程:
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
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
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該工作人員會根據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
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
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❷ 企業退休工人與事業單位退休工人死亡後待遇有什麼不同
企業退休工人死亡後除了喪葬費,還給補發十二個月的工資!沒有其它的待遇了,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後除了喪葬費,和補發二十四個月工資外直糸親人沒有生活能力的按月給生活費直至到能獨立生活為止!
❸ 事業單位人員過世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撫恤金:
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3、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的待遇擴展閱讀: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執行標准不同的原因是:執行標准文件不同。
一、事業單位的執行標准文件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執行標准文件規定: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文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進行調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此文件中沒有提及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依然執行2007年下發的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單位人員應當與公務員享有平等待遇。為此,2017年兩會上,雲南人大代表李光成曾建議,把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列入補助范圍,參照公務員執行,與公務員持平。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❹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有哪些補助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❺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應該有什麼待遇
一有喪葬費,有的地方按照36個月的平均工資算,有的按照24個月來算,要看你的本地是怎樣的政策了,這是有地區差別的,二是死亡後的人員有需要贍養的、沒有收入的直系親人可以每月有一定的生活費。
❻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喪葬費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執行,撫恤金為本人基本養老金20個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❼ 退休職工去世後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3、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7)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的待遇擴展閱讀:
一、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❽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去世的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費等有多少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2、撫恤金一般是二十個月的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文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進行調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此文件中沒有提及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依然執行2007年下發的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