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政部門的領導們,解放前的復原軍人的遺屬有沒有生活補貼
民政部門對於解放前的復原軍人的遺屬沒有任何補助的。對於參加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退役軍人分為三種類型:建國前的離休待遇、1954年軍隊供給制期間的「老復員軍人」,1955年解放軍實行義務兵制度後的退役軍人;這三種退役軍人所有的待遇僅僅針對的是其本人,不可能蔭及家屬和後代(就是離休幹部也是一樣);對於其遺孀國家是沒有任何補助、撫恤待遇的。
B. 無軍籍職工去世後遺屬有補貼嗎
關於補助問題,因為你媽媽是部隊職工並且退休,應該每月發給退休金。撫恤目前只有三種(死亡撫恤、殘疾撫恤和優待),並且撫恤對象是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上可以看出不包括部隊職工。所以很遺憾,你母親不能享受到撫恤。
C. 現役軍人遺屬優待規定詳細全文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發給優待金,城鎮義務兵優待金標准不低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十,農村義務兵優待金標准不低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在部隊立功授獎的義務兵,憑立功授獎喜報,按下列標准增發:三等功士兵增發300元優待金,二等功士兵增發600元優待金,一等功的士兵增發1000元優待金。並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殘疾軍人、老復員軍人發放優待金。
第二十四條 進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當地標準的3倍發放。其他地區高原兵家庭優待金不得高於進藏義務兵家庭的優待標准。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期限發給。對服役僅滿一年就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應按其實際服役年限進行優待。義務兵服役期滿或轉為士官或提撥為軍隊幹部後,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第二十六條 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發放,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予優待;對於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憑徵集地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優待安置證》,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給予優待。
第二十七條 從地方直接招收或從部門選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八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待遇,按照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享受優撫金待遇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下列醫療待遇:鄉以上衛生院應免收掛號費、注射費、換葯手續費;化驗費、檢查費、換葯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減免50%。重點優撫對象享受醫療費用仍有困難的,納入醫療救助制度給予補助。
第三十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因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導致失業的殘疾軍人,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在本系統內安置。本系統安置確有困難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上崗。
第三十一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享受地方殘疾人員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殘疾軍人,已接收安置殘疾軍人就業的單位,要按規定辦理好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三條 優撫對象及其子女的教育優待,按民政部、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下列住房優惠待遇:
(一)依靠優撫金生活的優撫對象家庭住房困難的,憑《南昌縣重點優撫對象證》申請廉租住房,其現住房申請條件和配租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積各放寬2平方米。依靠優撫金生活的擾撫對象居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請原公房租金為廉租房租金。
(二)家居農村住房特別困難,經有關部門確認需要建(修)房的,建(修)房經費由縣民政部門補助。有關部門要減免土地徵用費、建房規費。農村優撫對象建(修)住房的補助費用從優撫經費中列支解決。
第三十五條 享受優撫金待遇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中孤老、孤兒對象優撫標准提高20%,有下列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一)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民政部門可給予補助。其他優撫對象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民政部門可酌情給予臨時性生活補助。
(二)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故的,增發三個月的優撫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南昌縣重點優撫對象證》。
第三十六條 具有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優撫標准按就高原則確定,一般享受一份優撫金。
第三十七條 重點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三十八條 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要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優惠政策,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實行優待。
第三十九條 依靠優撫金生活的優撫對象憑《南昌縣重點優撫對象證》,享受當地困難群眾的各項公共社會的減免優惠政策
D. 無無軍籍的職工,2020年死亡的撫恤金和喪葬費是怎麼算的
企業退休人員只有喪葬費。沒有撫恤金。社保局有明確的標准去咨詢就可以了
E. 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在那裡辦理
應在所居住的居民社區申請辦理。
F. 我是無軍籍退休職工但退休交社保了,退役軍人事務局還能給我開證明嗎
我猜測你是在部隊或者與部隊有關的部門工作過,但你不是軍人。你自己都說無軍籍,退伍軍人有關這么會有你的檔案、怎麼會給你做證明呢?
G. 請問退休單職工家屬去逝後單位及民政有喪葬費和補貼嗎
沒有聽說過這方面的政策
不過如果是退休職工本人去世,其未有任何經濟來源的配偶可以獲得遺屬補助,這個區分了遺屬的戶籍性質,且各省標准不一樣。該部分金額由其配偶原單位從工會系統撥付。
H. 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享受什麼待遇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I. 關於軍人遺屬補助的問題
人民網10月30日電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出《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將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提高20%,將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提高15%。
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15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准,第18次提高烈屬定期撫恤金標准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准;也是自1998年以來國家連續第10年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恤金標准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別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級因戰殘疾撫恤金標准達到2007年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91%。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達到2007年全國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達到2007年全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0%。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其中,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准達到了2007年全國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此次提標中,國家同時將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在2007年標准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將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
另外,《通知》同時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准進行了調整。此次提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J. 民政部遺屬優撫政策
一、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陝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二、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