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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職工如何確定勞動關系

發布時間:2021-11-07 15:53:49

❶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還是勞動關系嗎

到退休時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返聘是勞務關系了。也就是臨時工了

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確認勞動關系嗎

年齡超過退休年齡,已經不具備勞動者身份的條件。雙方不能形成勞動關系,只能是勞務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家和社會為年老不能勞動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咨詢,一七零九零三零五四一八,凡具備一定工齡條件的職工年老退休後,可以從國家或企業長期領取退休金。工退休年齡的規定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雖未到達退休年齡,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職工退休後,按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長短,逐月領取相當於本人原標准工資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金標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還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為革命和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優異退休待遇。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家規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數額。退休人員還享受物價補貼、公費醫療、安家補助、喪葬撫恤等福利待遇。

❸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用人單位上班,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

超過退休年齡復的員工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雙方應當為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❹ 達到退休年齡仍然工作的是否能夠確認勞動關系

申請人周娟生於1961年4月3日,自2004年8年即在被申請人某保潔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一致未簽訂勞動合同,保潔公司也未給周娟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5月26日,周娟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後來在其家屬申請工傷認定確認勞動關系過程中發生糾紛,保潔公司認為:周娟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經超過50歲,已超過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已經終止,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針對保潔公司的觀點,本律師作為周娟的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法》,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並未做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由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是50周歲。但這只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而且在現實生活中,隨著我國的老齡化趨勢,很多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二次就業的情形越來越普遍。為了保護這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作出(2007)行他字第6號以及(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認為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受聘於現單位的,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周娟自2008年開始,即在被申請人從事有償勞動,盡管已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但是雙方已經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
   最終,勞動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申請人周娟由被申請人招用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未領取退休且持續工作,且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之間符合確認勞動關系的法定構成要件,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❺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是認定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襲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原告到被告處工作時年滿60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原告雖在被告處工作,受其管理,並從被告處領取勞動報酬,但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為勞務關系。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被告已按約定支付了原告勞動報酬,其勞務關系已結束。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加班工資及拖欠工資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❻ 企業怎樣處理已達到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系

終止勞動合同,如繼續用工,訂立聘用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終止勞動合同。因此終止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後,個別人本人願意,用人單位也需要的,可以協商,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❼ 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是勞動關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回法定退休年答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❽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確認勞動關系嗎

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因此,應將是否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作為衡量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依據,而不能簡單的以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標准:對於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不管其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繼續或重新就業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應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即使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只要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則應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其與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等一系列勞動法上的權利。

❾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可認定勞動關系嗎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內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容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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