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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保集體企業多大年齡退休

發布時間:2021-11-07 06:38:37

1. 未參保集體企業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戶籍人員怎樣參保

這種情況很難申請,因為這個原則上是自願交納。如果有單位鼓勵單位承擔一部分,但如果沒有單位的就沒有任何辦法的。另外這個政策有時間限制的,月底前辦理才能。過期不辦了。

2. 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2019年沒有辦成怎麼辦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並要求這項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會議指出,近些年來,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參保范圍逐步擴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較好地保障了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但由於歷史原因部分生產經營困難的集體企業沒有參保,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未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缺乏基本養老保障。會議決定,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一)未參保集體企業2010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戶籍人員,個人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由各地根據未參保人員負擔能力和年齡情況合理確定,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基本養老金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由各地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合理核定基本養老金水平,落實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以及遺屬、喪葬補助等養老保險待遇。
(三)未參保集體企業2010年12月31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戶籍人員,按規定正常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會議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切實抓好政策落實,把好事辦好。要採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2011年春節前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確保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具體信息建議咨詢一下當地的勞動部門,會有消息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鄉政府不給錢嗎?我認為是,可是交多少錢,誰來交是個問題。有問題常交流。

4. 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工資什麼時候能發放

你是符合在
集體企業
工作夠3年及以上的未參保人員嗎?如果是那麼可以補繳15年辦理退休,在辦成退休手續的次月會發放養老金。

5. 有誰知道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現在參加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啊

以前國有企業分全民和大集體身份,當時全民的待遇、福利、工資等都要優於大集體,而且當時只有全民身份才可以辦理養老保險,大集體是不允許交納養老保險的。所以才造成了部分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大集體只能從原企業開資的情況,待企業破產、改制後這部分的退休工資也就沒了著落。
近年,國家逐漸重視改善國計民生的問題,也將大集體納入了參保范圍,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補齊各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之日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的養老保險後,即可退休並領取退休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參保手續,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
各省制定的標准和辦法出台的時間並不統一,建議你詳細咨詢你們當地勞動或社保部門。

6. 江蘇省《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江蘇省《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蘇人社發〔2011〕282號
蘇 財 社〔2011〕116號
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原行業統籌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單位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解決我省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 補繳對象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列入補繳范圍:
1.具有我省城鎮戶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曾經在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未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原在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工作,後下放到鄉鎮的「三不變」人員)。
2.具有我省城鎮戶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經在國有企業工作,未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五七工」、「家屬工」。
二、補繳辦法
本次補繳以本人自願為原則,按照以下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5年後,從補繳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的人員,可一次性補繳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年限與15年之間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例:某男,56周歲,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還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補繳11年),之後繼續按我省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直至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本次補繳的繳費基數按1996年以來各社保年度對應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確定,繳費比例為20%,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標准可以按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000元確定,最多不超過1萬元。
3.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三、待遇計發
本次補繳人員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歷年按時足額到賬,計發辦法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執行。此類人員不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不再進行新老辦法對比。
本次補繳人員如曾經過縣以上政府勞動、人事等有權部門批准招收為國家正式職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據國家和我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經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原始檔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認定後,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其他問題
1.本次補繳人員出生時間的認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為准。
2.本次補繳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
3.此次補繳政策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措施,自本實施辦法下發之日起施行,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補辦。

7. 西安市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現在還可以參保嗎(具體應該如何申請辦理)

江蘇省實施的措施「來解決的問題遺留下來的沒有保險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
蘇會[2011] 282號
蘇蔡協[2011] 116號
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原行業統籌有關單位:
省人民政府的同意,現在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的解決沒有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妥善解決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從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無醫療保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同的地區和單位的深度實施的科學概念的發展,以確保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高度,充分意識到做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責任,工作更加努力,認真組織實施使確定2011年年底前未投保群體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得到基本解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
2011年7月12號
沒有醫療保險的結算遺留下來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的實施辦法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財經「意見的問題解決未參保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的遺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0] 107號)規定,現在已經解決了全省經濟省無保險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城鎮集體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逾期對象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被包括在追溯范圍:
1。省城鎮戶籍,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1996年1月1日,或曾在城鎮集體企業,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我省(包括原集體企??業在縣城以上工作後,權力下放「不變」的鄉鎮官員)。
2。在國有企業工作,在1996年1月1日,省城市居住,原來的「57工作」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我省,「家屬工」。
逾期方法
我自願的原則,逾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按照下面的方法:
1.2011年6月30歲以上男性60歲,女性至少有55年的人員,一次性後面15年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從下月在後面開始。
6月30日尚未達到領取養老金福利的年齡(即:男性60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下同)的人員,可以支付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福利歲以下的年15年的養老保險(例如:一名男性,56歲,距領取養老金福利四歲年,可以將一個在背部11歲),之後繼續由被保險人的生命之間的差異全省支付,直到領取養老金福利的有關規定年齡,領取每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逾期繳費基數確定自1996年以來的各項社會保障工人的平均工資在100%,全省的貢獻率是20%,一次性支付15年需要支付53590元的。 6月30日,或年齡超過70人的,一次性支付標准降低費1000元,每增加一歲的確定,最多不超過萬元。
3。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原則上由個人承擔。鼓勵單位的條件,給予適當補助,償還成本。
三,治療的總脂肪
支付員工2011年6月30日,男子60歲以上,女性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行至少55年的,一次性支付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視為足夠的時間在年,按照江蘇省的資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政府實施的第36號法令)計算及支付該款項到賬。這樣的人不再建立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待遇的總脂肪不再是新老辦法對比。
支付的工作人員,縣級以上政府批准,一旦超過勞動,人事及其他授權的部門作為國家官方的員工報名參加1986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長度的服務時間,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的原始文件數據,可以被視為合並後的一個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其他問題
1。支付的工作人員在我的身份證出生時確定的主題。
2。逾期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2012年1月1日,參加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
3。一次性的解決方案償還政策是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自簽發之日起12月31日,2011年最後期限,逾期不再重新提交的實施辦法生效。

8.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根據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雲人社發〔 2011〕 61號)規定,今年年內將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其中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等四類人員可在 2011年 12月 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一、適用人員范圍

(一 )超齡參保人員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以及有過其他就業經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但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二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職工。

(三 )其他未參保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從事自謀職業, 1995年 10月以後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四 )中斷繳費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1995年 10月以後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從事自謀職業期間有中斷繳費記錄的人員。

二、「超齡參保人員」參保辦法

「超齡參保人員」個人可一次性補繳 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 超齡參保人員」從辦理一次性補繳 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雲政發〔 2006 〕 1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該類參保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手續及待遇審核發放等工作。其連續工齡及年齡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審核認定以個人檔案和有關原始資料為依據,審核認定標准與正常參保人員一致。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要求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要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 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 15年。

四、「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補繳費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其他未參保人員」可以自謀職業人員身份辦理參保,參保經辦機構為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補繳費起始時間或時段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 1995年 9月 30日以前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 1995年 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995年 10 月 1日以後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次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繳費人員」可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補繳費基數、比例及記賬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及「中斷繳費人員」按 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 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確定補繳費基數;補繳費比例為 20%,其中: 12%部分計入統籌賬戶, 8%部分計入個人賬戶。

五、執行時間

本實施辦法的執行時間自下發之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

4月1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開始實施,今年內將解決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有繳費能力的人可按照自願補繳的原則於今年12月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9. 關於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明年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未參保集體來企業2010年12月31日前源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戶籍人員,個人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由各地根據未參保人員負擔能力和年齡情況合理確定,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基本養老金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由各地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合理核定基本養老金水平,落實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以及遺屬、喪葬補助等養老保險待遇。

(三)未參保集體企業2010年12月31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戶籍人員,按規定正常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0. 未參保社保企業員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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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的通知
勞社〔2005〕84號
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集體企業職工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過重要貢獻,保障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是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為解決部分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經破產倒閉或名存實亡、停產多年,沒有繳費能力且未參保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符合國家原政策規定錄(招)用的固定職工,在本通知下發時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生活確有困難的,不分原企業隸屬關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發給基本生活費。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退休人員,已經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補助,但水平達不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齊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補助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基本生活費。
三、享受補助金由本人申請,是否符合享受條件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審查,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審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調檔復審。已經享受低保待遇的退休人員,由民政部門提供享受低保數額,按其差額確定補助,審查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四、上述基本生活費及補助所需的資金,市級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縣級由省與縣按1:1配套解決,並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五、本通知從2006年1月起執行,各地要按通知精神,在2006年第一季度執行到位,落實情況以市為單位報告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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