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慶無子女退休職工養老金有沒有額外增加收入
重慶現行退休政策中涉及到養老金調資的問題,只和兩個因素有關:
1、退休的時間。2002年12月回31日及其以前已按規定辦答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30 元。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 元。
2、工齡(繳費年限)。每一年在調資的基礎上多加1元。
你所說的無子女的情況,有另行規定,主要對象是鰥寡的退休人員。這個文件我不記得是多少號了,主要內容是針對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必須執行。其他企業的由各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決定。
如果你想知道一些具體的情況,還是咨詢一下你當地的社保局或勞動局的社保科。
祝順利!
Ⅱ 企業退休無子女的工資標准
退休工資標准與是否有兒女無關,與本人在職時上的養老保險多少、社會平均工資等有關。
Ⅲ 重慶市戶籍的人無子女退休後有什麼福利
無子女的人員退休之後,按月領取退休費,同其他人員一樣沒有任何其他待遇,
Ⅳ 無有子女退休金多少。
國家並沒有明確這方面的規定。
獨生子女和無子女退休人員激勵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是不同的。請參考: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實施的「條例」取消了原「江蘇省計劃生育「中的」生活沒有規定退休年齡後需要誰的孩子,按本人標准工資的養老金問題「的要求,其理由:一是調整」百分之百條例「都涉及到計劃生育的行為,不調整貧瘠的行為;第二,也是最重要的,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國家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一個孩子,不鼓勵生育行為,公民有自由不生育,但該國沒有得到回報。因此,這一規定的取消是一個策略型政府的反映,畢竟,在走到最嚴格的人口控制階段後的狀態仍主張有計劃,有生育條件,而不是鼓勵甚至獎勵荒蕪。新「條例」和2002年獲得所需退休年齡「終身無子女證」的12月1日實施後,您仍然可以繼續享受養老金問題處理的100%; 12月1日之後,2002年退休,不再發送到工資的100%的規定執行。
南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實施拿著一次性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的獎勵對象是那些?
(一)一個孩子1月1日以後,1963年出生許可證退休人員(不含省部屬企業職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退休1日以後
1.2002十二月市區的城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未享受增加5%,頭發護理退休金; 2.2002 11月30日在城市繁華退休,沒有享受加發5%待遇退休職工養老金保險認證的。
(二)享受了5%的退休金加發待遇證退休職工,不再是一次性獎勵金。 (三)已經提到的意思是「南通市<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唐政發[2003] 108號)在退休時或申請補充養老金享受一一次性獎勵超過3200元,不那麼一次性付款的優惠政策;享受一次性獎勵金不足3200元,要填寫持證退休職工
(4)符合上述條件的有獲得了回報亡,補發
(5)終身無子女的退休人員可參照享受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之四規定:
>收購親子親子榮耀證書,在給予不低於300萬總一次性獎金,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金的額外百分之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發放基本養老金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後。其餘沒有新的要求。 「計劃生育法」不涉及無子女的人在退休獎勵。
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1條不再只是一個自願的孩子出生後,我申請的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由鄉(驗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一)從本月的應用程序,直到孩子長到只有十四歲,領取不少於十元每月獎勵費。獎勵費從哪裡夫妻雙方各派出50%的單位。機構,並從管理經營費用收取的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費的機構;從公益金中企業收取的單位企業職工獎勵費;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的榮譽,真的很困難,縣(市,區)財政補貼是適當的。 (二)獨生子女父母器官,工人的退休金加上百分之五的脂肪標准繳納養老金(無毛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從收取的原有渠道的資金後,公共組織。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市上地區應是工人的年可支配養老金補貼問題的平均工資的30%。 (三)人民的各級政府的夫婦實行計劃生育,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絕育兩個女孩在家庭中的經濟發展得到落實,應提供信息,資金,技術,培訓和其他支持和利益;貧困家庭實行計劃生育,以扶貧貼息貸款,救濟,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對農村夫婦只要一個女孩獎勵自願終身倡導者。不覆蓋無子女的退休人員。
「雲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中,有一個孩子的計劃生育可以享受退休金福利增加5%,沒有孩子是沒有的優惠政策。
具體問題可向當地計劃生育指導。
Ⅳ 終身未婚無子女退休人員,退休有何補貼
以安徽為例,終身未婚無子女退休人員,退休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費,相關法律版法規如下:
《安權徽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職工批准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費;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除按當地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外,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每月增發一定的生活費。
(5)重慶企業無子女退休工資待遇擴展閱讀: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Ⅵ 無子女退休以後的工資問題
退休以後,領取養老金。
與有無子女沒關系的。
Ⅶ 終身未婚無子女退休人員,退休有何補貼
退休後沒有黨員補貼,但是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離退休以後按國家規定領取離版退休費或養老保權險金,仍屬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因此,這部分黨員要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上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Ⅷ 如果沒有孩子,退休之後國家有什麼待遇
現在這方面國家沒有明文規定,獨生子女及無子女的退休人員優惠政策,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同,每個人都有社保及養老保險,如到老年沒有子女可在社區養老院或居家養老。
Ⅸ 我是事業單位未婚無子女退休職工,請問工資
提供以下:撫恤金及喪葬費發放標准及遺屬困難補助。一、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時限本單位:帶工作人員《死者死亡證明》《**工作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申請》人事局工資福利科:確定工作人員撫恤金標准二、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政策規定(一)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1、在職人員(1)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發給的職務補貼。(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3)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2、離退休人員(1)1993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a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b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c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2)1993年工資改革前離退休人員:根據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性質及退休時間的具體情況,撫恤金基數應包括以下項目a1985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按京國調(90)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91)74、號增加的工齡津貼,按京人退(1992)18號增加10%的離、退休費,按京國工改(94)4、5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險(96)40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6)378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9)4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81號增加的離、退休費;1996年以後按我市離退休費增長機制增加的生活補貼。b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除按第2條第(1)款的有關項目外,還應包括以下項目,按國發(1985)6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79)245號計發的副食品補貼。(三)根據移風易俗、節約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准執行(退選381):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2、直系親屬來京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一、補助對象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准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二、補助標准(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三、補助費的核定(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對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四、其他有關問題(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Ⅹ 如果沒有孩子,退休之後國家有什麼待遇
這方面國家沒有明文規定。
獨生子女及無子女的退休人員優惠政策,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同。請參考: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取消了原《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中「終身無子女者按規定年齡退休後,可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的規定,其理由:一是《條例》調整的是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行為,不調整不生育的行為;二是也是最主要的,隨著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發展和完善,國家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並不鼓勵不生育的行為,公民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國家不予以獎勵。因此,取消這個規定,是反映政府的一種政策導向,畢竟,在走過最為嚴格的控制人口數量的階段之後,國家還是倡導有計劃和條件的生育,而不鼓勵甚至是獎勵不生育。新《條例》施行後,對2002年12月1日前按規定年齡退休且領取《終身無子女證》的,仍然可以繼續享受發給100%退休金的待遇;2002年12月1日以後退休的,則不再執行發給100%工資的規定。
南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獎勵對象有那些?
(一)獨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持證退休職工(不含省部屬企業職工),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2002年12月1日以後在本市市區退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退休時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 2.2002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市區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參保退休職工。
(二)已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不再發放一次性獎勵金。(三)已參照《南通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通政發〔2003〕108號)在退休時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或享受了超過3200元一次性獎勵的,不再發放一次性獎勵金;享受一次性獎勵金不足3200元的,予以補足。
(四)符合以上獎勵條件的持證退休職工已死亡的,予以補發。
(五)終身無子女的退休職工可參照享受。
《重慶市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一款四項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父母從取得獨生子女光榮證,就給予總額不低於三百元的一次性獎勵,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後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後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其餘無新規定。《計劃生育法》未涉及無子女的人員退休時的獎勵政策。
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只有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願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未涉及無子女的退休人員。
《雲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有獨生子女的可享受計劃生育優待增加5%的退休金,沒子女的沒有什麼優待政策。
具體事宜可向當地計生委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