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工作)時,其工薪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2、對於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3、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離退休人員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原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4、對於離退休人員取得按照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包括:
①、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發放的一次性獎勵。
②、無子女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
(1)聃用退休人員工薪的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以下收入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離退休人員取得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離退休人員取得原任職單位補發的、屬於離退休前的工資(補發工資是對應發未發足工資的補充發放),應將補發工資並入以前未發足工資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該月應納稅款後,補繳與該月已繳稅款的差額。
㈡ 退休人員的工資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部分的個人所得稅。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而從原企業獲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聃用退休人員工薪的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一名國有企業的退休職工,每月退休工資有2000多元。我想知道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所得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通過銀行發放到個人賬戶上,要不要繳利息稅。
對於這一問題,稅務部門給予了詳細解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但個人在我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所得,無須按1600元的扣除費用標准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這筆工資在銀行賬戶上所產生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當繳納利息稅。利息稅的繳納,以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稅由儲蓄機構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㈢ 退休返聘人員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4條第7款的規定,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幹部、勞動者的安家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對於退休後再任獲得的收入和退休後再就業獲得的收入,必須對個人退休後庫存使用獲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適用的稅目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書(2005) 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連任獲得的收入,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照「工資、工資、收入」課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者再就業是指用與其他職員相同的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男性幹部、勞動者滿60歲,女性幹部滿55歲,女性勞動者滿50歲,連續工作年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及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性滿55歲,女性滿45歲,連續工齡或工齡滿10年。男性滿50歲,女性滿45歲,連續工作年限或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由醫院證明,並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因施工緻殘,通過醫院證明(由勞動者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勞動者被判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維持勞動關系,辭職,每月領取殘疾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殘疾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額
㈣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個人提前退休補貼按下列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㈤ 退休人員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
㈥ 退休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據此,退休人員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資3000元屬於免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該減除費用3500元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於其所得2000元未超過3500元,因此無需繳納個稅。
應當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就「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依據「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是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二是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是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是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如果未能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根據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㈦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用繳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