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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出工傷屬於工傷保險范疇么

發布時間:2021-11-05 16:58:29

1. 退休返聘屬於工傷嗎

番禺民商律師網師認為,判斷退休返聘是否屬於工傷這個問題,關鍵在於退休返聘人員是否已經享受養老待遇。根據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的規定。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可見,《條例》也認為,如果勞動者事實上已經成為用人單位的隸屬管理的一員,並為其提供了有償的勞動,則即使是離退休人員,也不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與現工作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能排除在《條例》的適用范圍之外。而且,按照上述《通知》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形成了特殊勞動關系,應當參照執行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標准。工傷保險作為保障因工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屬於勞動保護規定的范疇是其應有之義。因此,從這一角度也可以看出,特殊勞動關系人員屬於《條例》的適用范圍。

2.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還需要辦理工傷保險

只要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就必須繳納工傷保險,這個跟是否返聘無關。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和該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該現代建築材料公司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職工只要與工作的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於受雇的職工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

3. 退休人員再就業摔傷屬於工傷賠付范圍嗎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1.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2.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辦理程序:

  1. 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工亡批復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2.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復、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並上報;

  3.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4.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5.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4. 退休人員如果出工傷怎麼辦

《勞動合抄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已經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所以退休人員無工傷一說。

如果退休人員和單位構成勞務關系,應當按照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賠償的案由提起訴訟,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4)退休人員出工傷屬於工傷保險范疇么擴展閱讀: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 退休人員在就業出工傷了是否還能認定工傷

不能。
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保局)

第三人:成都某機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電公司)

原告李某某原系某航天工業公司7304廠職工,於2003年10月因企業破產辦理了退休手續,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後,李某某經人介紹到某機電公司務工,同年9月17日,李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李某某就此向市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保局於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以下簡稱07-1號工傷認定決定),該決定的主要內容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川勞社函【2003】261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261號復函)中關於退休(含退職)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的規定,受傷害人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不能確定,故其所受傷害性質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李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原告李某某訴稱,其與某機電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其所受傷害性質屬於工傷。《勞動法》並未剝奪退休人員勞動的權利,市勞保局所依據的261號復函與上位法《勞動法》相抵觸,請求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告市勞保局答辯稱,李某某屬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故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適格主體,其與某機電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據此,市勞保局作出對李某某不予認定工傷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某機電公司述稱,李某某系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其重新受聘於第三人公司所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疇,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維持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

[審判]

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以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據此,《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將退休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排除在職工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故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市勞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不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的規定,判決: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並責令市勞保局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宣判後,某機電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李某某作為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適格主體,其再次聘用遭受事故傷害,應當通過民事途徑救濟。原審法院認定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於認定錯誤,請求依法予以改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勞保局具有對本轄區內發生的事故傷害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職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等規定,認定工傷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261號復函的規定,退休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本案中,李某某退休後到某機電公司務工,其與該公司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故李某某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原審被告市勞保局依據261號復函及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李某某所受傷害性質不屬於工傷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正確,應予維持。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一、撤銷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2008)龍泉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二、維持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8)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論證]

對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受到的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問題,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及審判實務中對此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其次再考量傷者的受傷情形是否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具體到本案,承辦法官經反復研究認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應認定工傷;這種用工關系更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退休人員因工受到的傷害可通過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途徑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認識是妥當的,也對規范類案審理提供了可予示範的裁判規則。

一、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現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

盡管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是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因公民的年齡大小、是否存在用人單位及是否應獲得報酬等而有所區別。但《憲法》同時也規定,公民享有休息權和獲得社會保障權,故國家在勞動法律規范中對公民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進行了限縮規定。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能力的公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條規定,對被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再聘用單位應按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按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川勞社函[2003]261號文件《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的復函》更明確規定,退休(含退職)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看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合法勞動者,不能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這是因為養老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是國家對已退休的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是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制度,國家財政要給予相應補貼。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著其已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與用人單位就不能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二、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且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用人單位僱傭退休人員參加勞動。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醫療保健條件的不斷改善,人們的平均壽命也不斷延長,大多數退休人員身體健康,仍能發揮一技之長。另外,一些退休待遇較低的退休人員僅靠退休工資尚不能完全滿足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其再就業是較為普遍的情形。如果將退休人員排除在工傷認定的對象之外,是否會導致其作為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和救濟?我們認為,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所謂僱傭關系是指僱主及被僱傭者存在控制、支配和隸屬關系,由僱主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一定的工作時間,定期支付勞動報酬,被僱傭者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僱主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僱傭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范疇,體現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對於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的意思自治之約定,只要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僱傭關系即告成立,國家對雙方約定的待遇、退休年齡及參加社保等內容不予強制干預。因此,作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其因工受傷從理論上和實踐中都不能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應當根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僱傭關系,要求該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辦發(2005)9號《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也明確指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從本案來看,退休後的李某某到某機電公司務工,與該公司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事項達成了用工協議,該協議的性質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李某某在工作中受傷可以請求某機電公司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除本案例中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情形外,現實中還大量存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務工的情形,例如用人單位招錄超齡農民工這一普遍現象。我們認為,對於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認定問題,應當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有所區別:對已享受離退休待遇的人員的再就業不認定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因工受傷應通過與用人單位的僱傭關系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而對於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情形則可以視具體情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認定工傷,以更充分保護弱勢群體農民工的權益。對此,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曾向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退休人員與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僱工的區別對待,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受到人身傷害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僅限於農民工的范圍為宜。而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因工傷害則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6. 退休返聘人員因工負傷是否算工傷

現實困惑

老彭是一家機械廠的高級工程師,他在該廠工作了20多年,2008年12月退休。2009年5月,機械廠上了一些新項目,需要解決一些技術難題,於是廠方又返聘老彭來廠作技術指導。2009年11月,老彭在一次做演示時右臂被機器軋傷,同事們立即將他送到醫院。在治療期間,老彭的家人要求廠方為老彭辦理工傷待遇,但是廠方卻答復說由於老彭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所以不能再享受工傷待遇。那麼,退休返聘人員因公負傷是否應算工傷呢?

律師答疑

退休返聘人員因工負傷應算工傷。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第1款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依據這兩個條款,凡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都應該屬於工傷保險的范圍之內。如果退休人員返聘到原企業單位,因工發生事故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以退休人員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拒絕退休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本案中,機械廠以老彭已經享受養老保險為由,拒絕為他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應按時為老彭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7.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你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單位對該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7)退休人員出工傷屬於工傷保險范疇么擴展閱讀: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

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上述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被視為勞動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8. 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退休人員在家休息,根本涉及不到工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外聘到單位上班,不屬於勞動合同,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工作受傷,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處理、

9.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和該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該現代建築材料公司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

職工只要與工作的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於受雇的職工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

(9)退休人員出工傷屬於工傷保險范疇么擴展閱讀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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