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參戰退休人員國家有什麼政策
一個有幸參加79年對越自衛還擊戰、應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戰友:我們國專家對於已經退休、屬已經領取養老金的參戰軍人,只有榮譽政策(懸掛「光榮人家」牌匾、參加八一、春節聯歡、慰問會議和領取慰問信、慰問品);
依據2019年7月24日退役軍人發布的通知,予以城鎮無業和農村戶口的退役參戰軍人,予以每月650元的參戰補貼。
『貳』 企業退休人員參戰人員是否享受參戰補助
說是有一個11號文(年份不詳),轉業到企業的參戰幹部不應享受,退伍士兵享受。內復員到國家機關的容幹部戰士均不享受。我屬前者,當年國企改革改垮了,破產了,失業了,但仍被取消。政策擺在哪,不管合理不合理,政策就是底線,得認。
『叄』 我是參戰立功人員,現在退休有什麼補貼金
退休是社保按你工齡來計算退休金大小,當兵參戰立功獎勵是部隊給予和地方民政局給予,和社保不搭界的
『肆』 參戰人員的公務員退休息後有什麼補貼嗎
有,由原發放單位繼續發放。
『伍』 參戰人員退休有什麼政策
這個你去街道咨詢一下,再去勞動局問一下,肯定是有照顧政策的
『陸』 參戰人員查詢退休有補貼嗎
社保沒有補貼給你,到當地民政部門咨詢。
『柒』 民政部是否有文件退休參戰人員可領取定期補助金
有,你到鄉鎮民政辦去咨詢,但要參戰證件,或檔案有記載。
給個採納。
『捌』 參戰軍人企業人員退休了,有參戰補助和優撫證嗎
我國目前只有廣東、廣西所有的參戰退役軍人,才有領取《參戰退役軍人優撫證》,目前全國的具有工作、養老金的參戰退役軍人是沒有發放生活補助費的。依據是原民政部(現退役軍人事務部沿用)的政策網頁鏈接:「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
一、廣東省《參戰軍人優撫證》
『玖』 對參戰退伍軍人的優撫
最近國家民政部副部長羅平飛在講話中指出,軍人退役後,屬於一個特殊的群體,應該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於軍人在從軍期間保家衛國,承擔著作戰及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作出了常人難以做到的貢獻,需要國家同社會保障的角度給予補償,其從軍期間為國家作出的貢獻,其特殊保障為(一)維護其退役軍人在退役後相應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或略高於社會總體水平,(二)保障退役軍人的生活待遇略高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軍人的經濟收入,通過特殊保障和必要的優待使退役軍人盡快達到或者高於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國參戰參試落實情況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贛府廳發【2007】17號文
對所有企業已退休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在個人現有養老金基礎上,上浮10%比例,增長,然後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補助。(2008、2009、2010年)未報告,對所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和在企業下崗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發放230元生活補助,對所有農村和城鎮無業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發放175元生活補助。
安徽
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民優字【2009】126號文
一、給予在企業退休「兩參」退役人員生活困難補助,在企業退休的1953年底以後入伍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每月每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150元,所需要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2010年未報告)。
二、在鄉和城鎮無工作「兩參」退役人員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報告)。2009年元月份起執行。
湖南
對所有「兩參」人員發給350元的生活補助。
浙江
浙民優【2007】143號文件精神,對所有未領取定期補助的參戰人員給予生活補助(數額多少未報告)。
雲南
在企業參戰參試人員未領取定期補助的人員給予發參戰補貼(金額多少也未報告)
貴州
貴州省民政廳、貴州省財政廳、黔民發[2007]48號文,優撫標准隨經濟發展在不斷變化,其中2008年標准如下:
1、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復員或退伍軍人證件的人員。這部分人員按照現行國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補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軍人:指1954年11月1日後入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這部分人員必須持有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帶病回鄉證明,並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補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參戰退役人員: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對這部分人員的認定主要以本人檔案記載為依據,也可以通過二名參戰戰友證明認定。從2007年8月1日起國家對這部分人員實施了定期生活補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記者今日獲悉
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全市統一調整提高參戰、參核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准,從2008年10月起,參戰、參核退役軍人的生活補助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寧波
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從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過年費900元,8月1日發100元的東西。
深圳
深圳市參戰、參試人員,每月每人發360元的生活補助。
青島市
1、 青島市人民政府改變對那場已經發生的中越戰爭看法,改革對參戰人員不合理待遇,同時提高參戰人員的政治待遇。
2、 農村籍和企業下崗以及待遇低的企業在職參戰人員,30年工齡無條件的辦理退休,其退休、在崗工資不得低於青島市社會平均工資,每年按照社會平均工資遞增而遞增。
3、 提高參戰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市級勞動模範或正處級公務員標准。參戰人員是用生命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功臣。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按照低保戶或最低收入標准處置,是對國家功臣的功績貶低褻瀆。
4、 對參戰人員應發放優撫證書,參戰人員各種福利待遇應形成文本規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 及時傳達、落實國家有關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參戰人員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屬的待遇及去廣西,雲南掃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實。
6、 所有參戰人員含行政事業、企業在職人員一律永久享受國家財政參戰優撫補助。及時提高上調優撫補助標准。
7、 安撫作戰有功人員,視功績大小,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醫療保險待遇。
8、 允許參戰人員集體去廣西,雲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園舉行的悼念活動.今後每年的2月17日作為對越自衛還擊戰老兵紀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後人樹立愛國主義思想。.
9、決不能把參戰人員視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敵對分子一面。政府不解決參戰人員應得到的待遇,允許我們保留國家賦予的權利繼續上訪各級部門領導。
全國參戰退役軍人供獲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