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已經退休返聘人員在裁員時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退休在其它公司工作十一年,沒有簽訂協議,現公司裁員,有補償金嗎
『貳』 解聘退休返聘人員企業是否要支付補償金
不用支付。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
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2)退休返聘人員有沒有經濟補償金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叄』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可以有經濟補償金
返聘人員返聘後是單位的勞務用工,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勞務工工資由單位直接決定多少,不是按照退休前勞動合同工待遇的,所以不存在經濟補償金問題。
『肆』 辭退已退休人員,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嗎
1、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而應簽訂勞務合同;
2、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相應規定適用於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如題所述,該情形用人單位無需向退休返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具體情況再作分析判斷,依法操作。
『伍』 新勞動法對退休返聘人員離職後有賠償嗎
退休返聘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算是勞務關系,看勞務合同怎麼約定的,有沒有違約條款,這里不適合勞動法。不能按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陸』 返聘人員辭退有補償嗎
退休返聘不具有勞動關系。辭退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取決於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沒有約定的就沒有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