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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退休人員醫療報銷

發布時間:2021-11-04 07:01:08

㈠ 軍隊保障的退休士官住院期間怎麼報銷

保障的退休士官住院期間怎麼報銷?現在報銷都是你本人先拿錢,之後到部隊直接全部報銷,連您伙食費帶補貼都有

㈡ 退休軍人因病住院報銷政策`及救濟條例。

現在有專門的退伍事務部門,可以咨詢,每個地方具體政策不太一樣

㈢ 退休軍人醫保報銷比例

1、離休幹部、六級以上傷殘的退休幹部(含士官)醫療費符合報銷范圍內的費用實報實銷。

2、師職(含技術7級別並有高級職稱)及師職以上的退休幹部個人負擔屬於公費報銷的全部醫療費用的5%(單項自費金額除外)。

3、團職(含技術7級以下並有中、初級職稱)及團職以下退休幹部(含士官)個人負擔屬於公費報銷的全部醫療費用的10%(單項自費金額除外)。

(3)軍隊退休人員醫療報銷擴展閱讀

軍休人員門診、住院、轉診、急診的規定

(一)門診。須持醫療證(醫療卡)、專用病歷及門診聯單到本軍休所(中心)選定的定點醫院門診。每次門診葯費限額在150元以內(含150元),超出部分自費。檢查費、葯費可合開一張門診聯單(多項檢查費在綜合計價後一並列支)。

自行到非定點醫院就診的所有費用一律不予報銷(按規定辦理急、轉診手續的除外)。在手頭沒有門診聯單時需看急診,可由個人先行墊付,診療結束後持醫院處方單、有效費用收據及時送軍休所(中心)審核,再報市軍休辦報銷。


(二)住院。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療,患者先報告軍休所(中心),並由軍休所(中心)協助辦理入院手續。入院後軍休幹部應將個人《醫療證》、住院押金及住院聯單交門診住院處。

出院結賬時,軍休幹部按照規定結清個人應該負擔的醫療費用,並在每日結賬清單上簽名,持出院證明和個人負擔醫葯費收據到門診住院處換取本人《醫療證》。


(三)轉診。

由定點醫院出具轉診單,送軍休所(中心)審核簽章,再報市軍休辦審批,通過後方可轉診。退休師職幹部患疑難重症需轉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等省、部屬醫院就醫,可以不通過定點醫院開具轉診單,經本人向軍休所(中心)提出申請,報市軍休辦審批後即可前往就醫。

多次轉診需要多次審批,轉一次報審一次。轉診醫院必須是公辦醫院。轉診治療的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轉診治療結束後,將出院小結、住院清單、有效費用收據送交軍休所(中心),由其報市軍休辦審核報銷。


確診為精神病、結核病、傳染病的患者,憑其定點醫院病情診斷證明,報所在軍休所(中心)並報市軍休辦備案,可轉到市級專科醫院就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治療終結後,由軍休幹部所在軍休所(中心)持其出院小結、住院每日清單、有效費用收據到市軍休辦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四)急診。因緊急搶救就近在非本人定點醫院就醫的,其所在軍休所(中心)應在入院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軍休辦。病情穩定後需繼續治療的,應轉回本人定點醫院。

在非本人定點醫院發生的醫葯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治療終結後由軍休幹部所在軍休所(中心)持其出院小結、住院清單和有效費用收據到市軍休辦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軍休幹部經軍休所(中心)批准臨時赴外地探親期間,在外地因緊急搶救入院治療的,其所在軍休所(中心)應在入院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軍休辦。待病情穩定後,應轉回本人定點醫院治療。在外地發生的醫葯費用先由個人墊付。

治療終結後由軍休幹部所在軍休所(中心)持其門診病歷、住院證明、住院每日清單和有效費用收據送市軍休辦審核,按規定辦理醫葯費報銷手續。除因公和探親原因臨時外出,可按規定報銷醫葯費外,其它在武漢市外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

㈣ 軍隊退休職工醫療保險

建議購買城鎮職工醫抄保或者城鎮居民醫保,城鎮職工醫保繳費多,報銷額度也相對較高,城鎮居民醫保繳費少,報銷額度也較低,根據你們自己的經濟實力決定。
50歲之後購買商業重疾險不是很劃算,像你說的那種返還型的重疾險保額應該不是很高,也有保障范圍限制,你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不明白的葯及時問保險代理人。你可以考慮購買一份老年人意外險,保費便宜,保障也比較廣。一年才100多元。 總之,購買任何保險時要詳細閱讀保障范圍和免賠責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理賠糾紛。購買保險建議去專門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網站或者可以提供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對比、保險產品查詢、保險相關問題咨詢、投保理賠知識介紹等多種功能的第三方保險網站購買。

㈤ 軍人看病的錢能報銷么

當然可以,軍隊的醫療系統十分的完備,軍人在軍隊醫院看病是不要錢的,但是一些自費的葯還是要出錢的,軍人到地方醫院看病,沒說免費,但是最終國家都給報銷的!
請參考:軍人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醫療費用管理,合理使用衛生資源,保障軍人及其家屬健康權益,根據《軍隊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以及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
本規定所稱軍人家屬,是指軍人的配偶、子女及經組織批准隨軍供養的父母。
第三條軍人及其家屬按照規定的醫療體系就醫,在合理醫療范圍內,軍人享受免費醫療;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家屬享受優惠醫療,本規定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四條按照規定開支的軍人及其家屬的醫療費用,在衛生事業費中列支。
各單位應當加強衛生事業費的管理,嚴格執行醫療費用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條軍隊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經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示醫療收費標准,接受監督和檢查。
凡收費項目,軍隊醫療機構必須給患者開具明細清單。
第二章軍人一般醫療費用管理
第六條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符合合理診療范圍和用葯范圍規定的,享受免費醫療。
合理診療范圍包括一般診療項目、特殊醫療項目和大病醫療統籌病種;其中一般診療項目是指除按照規定由個人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見附件)以及特殊醫療項目和大病醫療統籌病種外,軍隊醫療機構實施的所有診療項目。
搶救治療因戰、因公負傷軍人,不受前款規定范圍的限制。
因搶救急危重症軍人,超出合理用葯范圍,經醫療機構批準的,給予免費;未經批準的,費用自理。
軍人醫療確需的檢查、治療,包括使用合資、貸款和其他自籌經費購買的醫療設備以及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療法,除按附件規定由個人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外,一律不得收費。
第七條軍人在軍隊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從本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本單位)衛生事業費中開支。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在基層門診的醫療費用實行記帳管理;醫療費用超出人員醫療經費標準的部分,在合理醫療范圍內的,在本單位衛生事業費中統籌解決。
第八條軍人在軍隊醫院(不含師、旅醫院或者相當醫療機構,下同)、療養院發生的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由總後勤部在經費總額內按照門診人次和住院天數核定,按照標准供應;不足部分由醫院、療養院用按照規定留用的醫療有償服務收入彌補。對擔負特殊保障任務的醫院、療養院,適當增加核撥經費的數額。
第九條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消耗,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價格記帳,並按照規定統計和上報。
第十條軍人外出期間患急性傷病,憑軍人身份證明就近到軍隊醫療機構診治,享受免費醫療。附近無軍隊醫療機構的,可以就近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確需住院的,應當在一周內與本單位連續,病情穩定後,轉體系醫院或者本單位指定的軍隊其他醫療機構診治。在地方醫療機構診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憑診斷證明、收費單據回本單位審核報銷。病情穩定可以轉院而患者堅持不轉的,醫療費用由患者自理。
第十一條軍人外出工作、學習、進修,不能在本人體系醫院就醫的,憑軍人身份證明就近到軍隊醫院診治,享受免費醫療。附近無軍隊醫院的,可以就近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憑診斷證明、收費單據回本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集體外出執行任務一個月以上,應當接轉醫療關系。
第十二條軍人按照規定進行的體檢和在體系醫院進行的婚前體檢,享受免費。女軍人在體系醫院或者憑軍人身份證明到配偶、父母、公婆所在地的軍隊醫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兒享受免費醫療。
第十三條患疑難病的軍人需要跨醫療體系診治的,按照下列轉診程序辦理,享受免費醫療:
(一)在戰區內的,經體系醫院介紹;特殊情況,經軍區聯勤部衛生部介紹;
(二)跨戰區的,經所在戰區的總醫院提出轉診意見、所在軍區聯勤部衛生部介紹;
(三)在北京地區的,經所在大單位總醫院提出轉診意見、大單位衛生部門介紹;
(四)經總後勤部衛生部介紹。
未按照前款規定轉診,經患者所在單位批準的,其醫療費用由批准單位報銷;未經批準的,由患者自理。
第十四條經軍隊醫療機構批准,軍人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或者購葯的,憑相關診斷證明、葯品處方、費用明細清單和收費票據,由批準的軍隊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審核報銷;未經批準的,費用自理。
第十五條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經本人所在大單位幹部部門批准,不轉供給關繫到外地與配偶或者子女一起生活,需要在居住地軍隊醫療機構就醫,在本戰區內的,由本人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跨戰區的,由本人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和居住地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跨大單位到北京地區總後勤部所屬醫院的,由總後勤部衛生部批准。
按照前款規定經過批准,並將本人原單位衛生事業費人員基本標准轉交就醫單位的,享受免費醫療。
第十六條已移交政府安置、仍隨配偶在軍隊干休所居住、由干休所代管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將本人在地方的全年醫療經費轉交給代管單位的,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免費醫療。
第十七條軍隊重點保健對象和享受醫療費用實報實銷的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軍人家屬一般醫療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軍人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惠醫療:
(一)經組織批准隨軍,戶口在軍人駐地的無工作、無收入(以下簡稱「雙無」)配偶;
(二)夫妻雙方均為軍人(以下簡稱「雙軍人」)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和經組織批准隨軍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
(三)符合隨軍條件未隨軍,且沒有領取醫療補助費的「雙無」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四)經師級以上單位批准,在總部確定的邊遠艱苦地區與軍人共同生活的「雙無」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五)不符合隨軍條件,隨軍人共同生活,且戶口在部隊駐地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的「雙無」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六)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轉業到異地工作,現已辦理離休手續、返回到軍隊一方長期居住的軍人配偶,在地方就醫確有困難,本人要求在附近軍隊醫療機構就醫,經軍隊一方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批准,並將本人在地方的全年醫療經費轉交軍隊基層醫療機構的;
(七)經組織批准隨軍,已滿18周歲,經指定醫院鑒定確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學(含中專)就讀,經師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准子女;
(八)雙軍人在異地寄養、並要求在寄養地附近軍隊醫療機構就醫,經就醫機構審核確認,符合第(二)項、第(七)項規定條件的子女;
(九)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供養的父母。
第十九條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由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會同軍務、幹部、財務部門審核確認,衛生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優惠醫療證件。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軍人家屬,本人不願意辦理優惠醫療或者居住地附近無軍隊醫療機構的,按照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價格計費,免收掛號費、床位費以及取暖費、降溫費、保潔費,門診費由個人負擔20%,住院費由個人負擔10%。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得,經接診醫療機構審核後,其個人負擔的費用可以視情減免。
第二十一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調到軍隊其他單位,其隨軍家屬未隨遷,符合優惠醫療條件的,可以繼續在原單位享受優惠醫療。
第二十二條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就醫,除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交費外,執行軍人一般醫療費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下列軍人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免費醫療:
(一)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在1955年前後復員,現仍為隨軍家屬的女同志;
(二)已故離休幹部的「雙無」配偶和隨軍並領取遺屬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犧牲、病故軍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隨軍居住在西藏自治區和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的「雙無」家屬;
(四)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後經組織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的「雙無」配偶。
第二十四條臨時來隊的「雙無」軍人家屬,在規定的探親期間患急症,憑團級以上單位軍務、幹部和衛生部門證明,在軍人的體系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惠醫療。
第四章大病醫療統籌費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對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患大病出院後,後續治療發生的合理醫療費用給予統籌補助。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大病,是指在規定病種范圍內的單一病種。大病病種的范圍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不全、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硬化、類風濕病、糖尿病(有合並症)、高血壓病(Ш期)、慢性精神病、腦血管意外、嚴重外傷後遺症。腎臟移植術後用葯列入大病病種范圍。
第二十七條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患大病,由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填報《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申請表》(見表一),並附相關證明、票據、費用清單等材料,逐級審核上報至大單位財務部門、衛生部門。經大單位財務部門、衛生部門審核後,由財務部門核撥到患者所在單位。大單位衛生部門填寫《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申請匯總表》(見表二),連同有關材料逐年報總後勤部衛生部備案。
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軍人家屬患大病,申請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的,由軍人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大單位制定,報總後勤部備案。
第五章特殊醫療項目費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軍隊醫療機構對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實施規定范圍內的特殊醫療項目,給予免費。
本規定所稱的特殊醫療項目包括:心臟起搏器植入、心臟瓣膜置換、冠狀動脈搭橋、人工晶體置換、人工關節置換、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腎臟移植、冠狀動脈球囊擴張、冠狀動脈球囊擴張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導管射頻消融治療。
第三十條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需要實施特殊醫療項目,接診的軍隊醫療機構具備實施條件的,填報《實施特殊醫療項目申情表》(見表三),報大單位衛生部門審批後實施;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按照規定的轉診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軍隊醫療機構按照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規定實施的特殊醫療項目,由總後勤部的特殊醫療項目的經費總額內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各大單位衛生部門應當按年度填寫《實施特殊醫療項目匯總表》(見表四),連同《實施特殊醫療項目申請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總後勤部財務部、衛生部審核。
第六章鑲配費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軍人因戰致傷牙齒,在軍隊醫療機構鑲牙,享受免費;到地方醫療機構鑲牙的費用,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因公、因病致傷牙齒,在軍隊醫療機構或者經批准到地方醫療機構鑲牙的費用,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因病致傷牙齒鑲牙的費用,每顆牙報銷金額不超過20元,全口牙不超過300元。
第三十四條軍人因戰致眼睛傷殘或者影響視力,在軍隊醫療機構配鏡,享受免費;到地方配鏡的費用,憑診斷證明、驗光處方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因公、因病致眼睛傷殘或者影響視力配鏡的費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憑診斷證明、驗光處方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其中因病配鏡的報銷金額不超過150元;
(一)300度以上近視
(二)150度以上遠視
(三)75度以上散光
(四)200度以上近視合並100度以上遠視
(五)200度以上近視合並50度以上散光
(六)100度以上遠視合並50度以上散光
(七)150度以上近視合並100度以上遠視和25度以上散光
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再次配鏡,費用保銷須間隔三年以上。
第三十五條軍人因戰致傷在軍隊醫療機構裝配助聽器,享受免費;到地方裝配的,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因公、因病致兩耳聽力在電測聽50分貝以下或者一耳聽力在50分貝以下、另一耳聽力在60分貝以下,憑軍隊體系醫院診斷證明,經所在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裝配助聽器的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批准單位審核報銷,報銷金額不超過200元。
第三十六條軍人因戰致殘,在軍隊醫療機構裝配義肢、病理鞋、走路架、義眼等醫療矯形器,享受免費;到地方裝配的,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所在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因公、因病致殘,需要裝配義肢、病理鞋、走路架、義眼等醫療矯形器的,憑體系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所在單位衛生部門批准後,可以購買和裝配,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批准單位審核報銷。
第三十七條因個人不慎致眼鏡、義齒、助聽器、醫療矯形器損壞的,重新鑲配或者修理的費用自理。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在醫療費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推諉或者拒絕收治軍隊傷病員的;
(二)違反規定向免費醫療對象收取費用,或者對應當享受優惠醫療的對象不予優惠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醫療收費標准,多收費、濫收費,或者拒絕給患者開具收費項目明細清單的;
(四)向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濫開收費葯品的;
(五)按照規定應當支付醫療費用,拒絕支付的;
(六)截留、挪用衛生事業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軍人家屬無工作,是指軍人家屬未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就業,也未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曾經就業現已失業的。
軍人家屬無收入,是指軍人家屬除領取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基本生活補貼或者遺屬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障)金外,沒有其他經濟收入的。
第四十一條大病病種范圍、特殊醫療項目范圍和個人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的調整,由總後勤部衛生部會同總後勤部財務部提出意見,報總後勤部確定。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照本規定執行。

㈥ 軍隊退休幹部住院醫保報銷比例

當然可以,軍隊的醫療系統十分的完備,軍人在軍隊醫院看病是不要錢的,但是一些自費的葯還是要出錢的,軍人到地方醫院看病,沒說免費,但是最終國家都給報銷的!
請參考:軍人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醫療費用管理,合理使用衛生資源,保障軍人及其家屬健康權益,根據《軍隊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以及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
本規定所稱軍人家屬,是指軍人的配偶、子女及經組織批准隨軍供養的父母。
第三條軍人及其家屬按照規定的醫療體系就醫,在合理醫療范圍內,軍人享受免費醫療;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家屬享受優惠醫療,本規定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四條按照規定開支的軍人及其家屬的醫療費用,在衛生事業費中列支。
各單位應當加強衛生事業費的管理,嚴格執行醫療費用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條軍隊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經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示醫療收費標准,接受監督和檢查。
凡收費項目,軍隊醫療機構必須給患者開具明細清單。
第二章軍人一般醫療費用管理
第六條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診治,符合合理診療范圍和用葯范圍規定的,享受免費醫療。
合理診療范圍包括一般診療項目、特殊醫療項目和大病醫療統籌病種;其中一般診療項目是指除按照規定由個人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見附件)以及特殊醫療項目和大病醫療統籌病種外,軍隊醫療機構實施的所有診療項目。
搶救治療因戰、因公負傷軍人,不受前款規定范圍的限制。
因搶救急危重症軍人,超出合理用葯范圍,經醫療機構批準的,給予免費;未經批準的,費用自理。
軍人醫療確需的檢查、治療,包括使用合資、貸款和其他自籌經費購買的醫療設備以及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療法,除按附件規定由個人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外,一律不得收費。
第七條軍人在軍隊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從本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本單位)衛生事業費中開支。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在基層門診的醫療費用實行記帳管理;醫療費用超出人員醫療經費標準的部分,在合理醫療范圍內的,在本單位衛生事業費中統籌解決。
第八條軍人在軍隊醫院(不含師、旅醫院或者相當醫療機構,下同)、療養院發生的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由總後勤部在經費總額內按照門診人次和住院天數核定,按照標准供應;不足部分由醫院、療養院用按照規定留用的醫療有償服務收入彌補。對擔負特殊保障任務的醫院、療養院,適當增加核撥經費的數額。
第九條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消耗,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價格記帳,並按照規定統計和上報。
第十條軍人外出期間患急性傷病,憑軍人身份證明就近到軍隊醫療機構診治,享受免費醫療。附近無軍隊醫療機構的,可以就近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確需住院的,應當在一周內與本單位連續,病情穩定後,轉體系醫院或者本單位指定的軍隊其他醫療機構診治。在地方醫療機構診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憑診斷證明、收費單據回本單位審核報銷。病情穩定可以轉院而患者堅持不轉的,醫療費用由患者自理。
第十一條軍人外出工作、學習、進修,不能在本人體系醫院就醫的,憑軍人身份證明就近到軍隊醫院診治,享受免費醫療。附近無軍隊醫院的,可以就近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憑診斷證明、收費單據回本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集體外出執行任務一個月以上,應當接轉醫療關系。
第十二條軍人按照規定進行的體檢和在體系醫院進行的婚前體檢,享受免費。女軍人在體系醫院或者憑軍人身份證明到配偶、父母、公婆所在地的軍隊醫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兒享受免費醫療。
第十三條患疑難病的軍人需要跨醫療體系診治的,按照下列轉診程序辦理,享受免費醫療:
(一)在戰區內的,經體系醫院介紹;特殊情況,經軍區聯勤部衛生部介紹;
(二)跨戰區的,經所在戰區的總醫院提出轉診意見、所在軍區聯勤部衛生部介紹;
(三)在北京地區的,經所在大單位總醫院提出轉診意見、大單位衛生部門介紹;
(四)經總後勤部衛生部介紹。
未按照前款規定轉診,經患者所在單位批準的,其醫療費用由批准單位報銷;未經批準的,由患者自理。
第十四條經軍隊醫療機構批准,軍人到地方醫療機構診治或者購葯的,憑相關診斷證明、葯品處方、費用明細清單和收費票據,由批準的軍隊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審核報銷;未經批準的,費用自理。
第十五條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經本人所在大單位幹部部門批准,不轉供給關繫到外地與配偶或者子女一起生活,需要在居住地軍隊醫療機構就醫,在本戰區內的,由本人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跨戰區的,由本人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和居住地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跨大單位到北京地區總後勤部所屬醫院的,由總後勤部衛生部批准。
按照前款規定經過批准,並將本人原單位衛生事業費人員基本標准轉交就醫單位的,享受免費醫療。
第十六條已移交政府安置、仍隨配偶在軍隊干休所居住、由干休所代管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將本人在地方的全年醫療經費轉交給代管單位的,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免費醫療。
第十七條軍隊重點保健對象和享受醫療費用實報實銷的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軍人家屬一般醫療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軍人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惠醫療:
(一)經組織批准隨軍,戶口在軍人駐地的無工作、無收入(以下簡稱「雙無」)配偶;
(二)夫妻雙方均為軍人(以下簡稱「雙軍人」)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和經組織批准隨軍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
(三)符合隨軍條件未隨軍,且沒有領取醫療補助費的「雙無」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四)經師級以上單位批准,在總部確定的邊遠艱苦地區與軍人共同生活的「雙無」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五)不符合隨軍條件,隨軍人共同生活,且戶口在部隊駐地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的「雙無」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六)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轉業到異地工作,現已辦理離休手續、返回到軍隊一方長期居住的軍人配偶,在地方就醫確有困難,本人要求在附近軍隊醫療機構就醫,經軍隊一方所在大單位衛生部門批准,並將本人在地方的全年醫療經費轉交軍隊基層醫療機構的;
(七)經組織批准隨軍,已滿18周歲,經指定醫院鑒定確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學(含中專)就讀,經師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准子女;
(八)雙軍人在異地寄養、並要求在寄養地附近軍隊醫療機構就醫,經就醫機構審核確認,符合第(二)項、第(七)項規定條件的子女;
(九)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供養的父母。
第十九條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由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會同軍務、幹部、財務部門審核確認,衛生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優惠醫療證件。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軍人家屬,本人不願意辦理優惠醫療或者居住地附近無軍隊醫療機構的,按照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價格計費,免收掛號費、床位費以及取暖費、降溫費、保潔費,門診費由個人負擔20%,住院費由個人負擔10%。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得,經接診醫療機構審核後,其個人負擔的費用可以視情減免。
第二十一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調到軍隊其他單位,其隨軍家屬未隨遷,符合優惠醫療條件的,可以繼續在原單位享受優惠醫療。
第二十二條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就醫,除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交費外,執行軍人一般醫療費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下列軍人家屬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免費醫療:
(一)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在1955年前後復員,現仍為隨軍家屬的女同志;
(二)已故離休幹部的「雙無」配偶和隨軍並領取遺屬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犧牲、病故軍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隨軍居住在西藏自治區和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的「雙無」家屬;
(四)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後經組織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的「雙無」配偶。
第二十四條臨時來隊的「雙無」軍人家屬,在規定的探親期間患急症,憑團級以上單位軍務、幹部和衛生部門證明,在軍人的體系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惠醫療。
第四章大病醫療統籌費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對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患大病出院後,後續治療發生的合理醫療費用給予統籌補助。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大病,是指在規定病種范圍內的單一病種。大病病種的范圍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不全、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硬化、類風濕病、糖尿病(有合並症)、高血壓病(Ш期)、慢性精神病、腦血管意外、嚴重外傷後遺症。腎臟移植術後用葯列入大病病種范圍。
第二十七條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患大病,由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填報《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申請表》(見表一),並附相關證明、票據、費用清單等材料,逐級審核上報至大單位財務部門、衛生部門。經大單位財務部門、衛生部門審核後,由財務部門核撥到患者所在單位。大單位衛生部門填寫《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申請匯總表》(見表二),連同有關材料逐年報總後勤部衛生部備案。
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軍人家屬患大病,申請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的,由軍人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大病醫療統籌補助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大單位制定,報總後勤部備案。
第五章特殊醫療項目費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軍隊醫療機構對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實施規定范圍內的特殊醫療項目,給予免費。
本規定所稱的特殊醫療項目包括:心臟起搏器植入、心臟瓣膜置換、冠狀動脈搭橋、人工晶體置換、人工關節置換、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腎臟移植、冠狀動脈球囊擴張、冠狀動脈球囊擴張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導管射頻消融治療。
第三十條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需要實施特殊醫療項目,接診的軍隊醫療機構具備實施條件的,填報《實施特殊醫療項目申情表》(見表三),報大單位衛生部門審批後實施;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按照規定的轉診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軍隊醫療機構按照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規定實施的特殊醫療項目,由總後勤部的特殊醫療項目的經費總額內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各大單位衛生部門應當按年度填寫《實施特殊醫療項目匯總表》(見表四),連同《實施特殊醫療項目申請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總後勤部財務部、衛生部審核。
第六章鑲配費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軍人因戰致傷牙齒,在軍隊醫療機構鑲牙,享受免費;到地方醫療機構鑲牙的費用,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因公、因病致傷牙齒,在軍隊醫療機構或者經批准到地方醫療機構鑲牙的費用,憑診斷證明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因病致傷牙齒鑲牙的費用,每顆牙報銷金額不超過20元,全口牙不超過300元。
第三十四條軍人因戰致眼睛傷殘或者影響視力,在軍隊醫療機構配鏡,享受免費;到地方配鏡的費用,憑診斷證明、驗光處方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因公、因病致眼睛傷殘或者影響視力配鏡的費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憑診斷證明、驗光處方和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其中因病配鏡的報銷金額不超過150元;
(一)300度以上近視
(二)150度以上遠視
(三)75度以上散光
(四)200度以上近視合並100度以上遠視
(五)200度以上近視合並50度以上散光
(六)100度以上遠視合並50度以上散光
(七)150度以上近視合並100度以上遠視和25度以上散光
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再次配鏡,費用保銷須間隔三年以上。
第三十五條軍人因戰致傷在軍隊醫療機構裝配助聽器,享受免費;到地方裝配的,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本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因公、因病致兩耳聽力在電測聽50分貝以下或者一耳聽力在50分貝以下、另一耳聽力在60分貝以下,憑軍隊體系醫院診斷證明,經所在單位衛生部門批准,裝配助聽器的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批准單位審核報銷,報銷金額不超過200元。
第三十六條軍人因戰致殘,在軍隊醫療機構裝配義肢、病理鞋、走路架、義眼等醫療矯形器,享受免費;到地方裝配的,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所在單位審核報銷。
軍人因公、因病致殘,需要裝配義肢、病理鞋、走路架、義眼等醫療矯形器的,憑體系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所在單位衛生部門批准後,可以購買和裝配,其費用憑收費單據由批准單位審核報銷。
第三十七條因個人不慎致眼鏡、義齒、助聽器、醫療矯形器損壞的,重新鑲配或者修理的費用自理。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在醫療費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推諉或者拒絕收治軍隊傷病員的;
(二)違反規定向免費醫療對象收取費用,或者對應當享受優惠醫療的對象不予優惠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醫療收費標准,多收費、濫收費,或者拒絕給患者開具收費項目明細清單的;
(四)向軍人和享受優惠醫療的軍人家屬濫開收費葯品的;
(五)按照規定應當支付醫療費用,拒絕支付的;
(六)截留、挪用衛生事業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軍人家屬無工作,是指軍人家屬未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就業,也未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曾經就業現已失業的。
軍人家屬無收入,是指軍人家屬除領取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基本生活補貼或者遺屬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障)金外,沒有其他經濟收入的。
第四十一條大病病種范圍、特殊醫療項目范圍和個人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的調整,由總後勤部衛生部會同總後勤部財務部提出意見,報總後勤部確定。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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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湖南接收的軍隊退休幹部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是多少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報銷比例范圍
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並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葯僅限在批准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范圍的,參照住院進行結算。
5、住院醫療。
醫保繳夠20年,才能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報銷。

㈧ 軍休幹部醫保報銷比例

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和總政治部、總後勤部2015年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各地要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離休退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給予軍休幹部同等醫療待遇。對師職(級)軍隊退休幹部,給予與安置地同職級退休幹部同等的醫療服務照顧。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軍隊退休幹部,制定和落實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補助的具體標准及辦法。
軍隊退休幹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應與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退休公務員執行統一政策,確保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退休幹部住院和床位費報銷標准,保障軍隊退休幹部能夠住上與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退休公務員待遇相對應的病房。有條件的地方,可定期安排軍休幹部進行健康體檢,合理設置體檢項目和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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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軍隊供養的退休職工享受的醫保待遇是什麼標准

軍隊供養的退休職工享受的醫療待遇:如果是住院的話,應該享受百分之百的報銷吧!

㈩ 軍隊職工退休醫保問題怎麼處理

民安發【2005】135號文件明確規定: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後勤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發【1992】23號);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職工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五、安置去向
軍隊無軍籍職工一般實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六、交接辦法
單位辦理無軍籍職工交接手續,軍以下單位人事勞動管理部門應當向接收地省(市)級人民政府民政廳(局)安置部門提交其移交人員的下列材料:
1、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通知書;
2、本人檔案;
3、本人組織、行政關系介紹信;
4、本人原工作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其是否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的有效證明;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無軍籍職工辦理交接手續後,移交當年個人剩餘月份的退休退職費和醫療等仍由原軍隊單位負責,從移交後的下年度起由地方財政負責。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後的住房保障由軍隊負責,包括住房維修、房租補貼發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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