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單位退休後醫保誰給交
如果說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就不支持交納社保相關費用了。
退休之前,有勞動關系的,由單位交納,否則就由本人續交。
同時,醫保需要交納25/30年之後,才可以享受退休相關醫療報銷待遇。
⑵ 人員退休後,單位還為其交醫保費嗎
職工醫保,職工在退休後滿足醫保繳納年限的,不需要繼續繳納醫保費,如果在退休好繳費年限不足的,可以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清後即可在退休後享受醫保待遇。
⑶ 退休職工醫保繳費,該怎麼算
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達到男30周年(360個月)以上,女25周年(300個月)以上,並且在本地參保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2年(144個月)的,用人單位可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或者本地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以此兩種年限中較長的不足年限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1、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12年—基本醫療保險本地實際繳費年限;本人大病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10年—大病醫療保險本地實際繳費年限。
2、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額=【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本地用人單位繳費率(8%)】×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總月數(或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額=當前大病醫療保險費標准×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或本人大病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達到上述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再一次性繳納不超過10年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後,終生享受醫保待遇。計算公式為: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金額=當前大病醫療保險費標准×本人距75周歲的年數(超過10年的按10年計算),例:本人距75周歲的年數=75周歲—2011年11月1日本人實際年齡
3、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政策規定:關閉破產企業,在企業關閉破產時一次性繳納10年余命基本醫療保險費但未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按規定補繳不足年限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同時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不滿75周歲的,按規定再一次性補繳不足75周歲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已一次性繳納10年余命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的,不再補繳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配置額=本人上年度月退休金×4.3%。 4、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政策規定:確有困難無能力一次性繳納的參保單位(或無單位承擔補繳責任的退休人員),若無力一次性補繳不足規定年限的相應費用,可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和當地用人單位費率繼續按年為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直至補齊規定繳費年限,退休人員再按第2項的規定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
⑷ 企業給退休人員交醫保
退休職工是不需要交醫療保險金的。
規定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是社會醫療保險的性質決定的,社會醫療保險要體現互助共濟,健康人幫助生病的人,退休職工一般患病較多,是需要社會照顧的脆弱人群;
二是為了均衡企業負擔,為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參與市場競爭;
三是考慮到退休人員在以前的工作期間,已經為社會做出了貢獻,退休後收入低,特別是現在已經退休的職工,沒有足夠的用於醫療支出的積累,醫療負擔較重。因此,《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除規定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規定了在單位繳費劃人個人賬戶的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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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單位,是否繼續為退休職工交納醫療保險費
退休職工他是屬於一個群體,一般在單位上班到法定的年齡以後就退休,而退休職工會享受相應待遇,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等為了讓退休職工有一個更加安詳晚年,這些保險也都是國家規定,可能每年都會漲一些退休金,非常的樂觀。
一、退休職工醫療保險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其主要是對凡參加社會保險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離職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家屬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不予以報銷,目前來看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確實有很好保險制度,而且退休職工是不再繳納基本的醫療保險費用的,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必須要達到相應年限,這個是最前置要求。
⑹ 單位交退休人員醫保卡
可以一次性補足最低繳費年限,也可以按月繳費致最低繳費年限,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各地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需要一次性補足或者按月繳費致最低繳費年限,才可以不繳費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事人退休之後停醫保,是因為繳費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情形,需要補足最低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批準的緩繳期內,職工不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後,職工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可領取養老金的當月,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按照其在職最後一個月的計入標准計入;其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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