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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員退休換人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1-03 02:48:52

1. 急急急有關退休人員事宜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版: 其中第二款是勞動者開權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所以這是屬於正常的合同終止,不用賠償。
二、《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在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每條的內容參見《勞動合同法》,看你們之間是否存在裡面提到的情形。

2. 凍結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需要通知當事人么

法院可以凍結退休金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內知履行法容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中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部分。

同時,部分人對此有誤解,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的規定是指的養老金。

這兩者本質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系。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換句話說,這個是發到個人賬戶上的資金。

3. 廣西桂林市人社局財政局關於2020年關於調整退休人員基本工資的通知足真的嗎

關於調整退休人員基本工資的通知,
人社部在4月17日正式發文了,2020年養老金繼續保持上漲水平,平均漲幅依舊為5%。當然5%只是平均數,實際上有的人漲幅會高於這個數,有的人漲幅會低於這個數,此外不同省份的調整標准也不一樣。
(一)普遍調整部分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8元。
2.按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保留1位小數點,具體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計算,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二)適當傾斜部分
1.對至2020年12月31日(含)已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2.對至2020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符合上述第(一)、第(二)點條件,且按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1902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1902元計發。

4.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這是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記發辦法的通知,現提供給你,請參考。各地情況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從2006年1月起執行。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1998年以前以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每個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本人退休年齡所對應的下表所列標准執行。非整數年齡按月數除以12換算後四捨五入。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233
50/195
60/139
41/230
51/190
61/132
42/226
52/185
62/125
43/223
53/180
63/117
44/220
54/175
64/109
45/216
55/170
65/101
46/212
56/164
66/93
47/208
57/158
67/84
48/204
58/152
68/75
49/199
59/145
69/65
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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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記發辦法的通知

這是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記發辦法的通知,現提供給你,請參考。各地情況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從2006年1月起執行。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 「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1998年以前以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每個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 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本人退休年齡所對應的下表所列標准執行。非整數年齡按月數除以12換算後四捨五入。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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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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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事業單位退休的人死後換能領幾個月的工資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只有養老金(退休金),沒有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的,養老金發放到當月止。另外發給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按照所在省市的規定支付,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7. 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的年齡及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規定: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版完全喪失工權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7)有關人員退休換人的通知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8. 在本單位辦理退休人員,現在他需要將檔案轉到街道,人才說需要去社保列印保險轉街道的明細,這個是什麼

比較復雜,自己看吧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操作辦法

為優化首都發展環境,扶持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保障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水平,特製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非公有制用人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注冊的非公有制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上述單位中在依法設立的、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市、區(縣)、中央在京職業介紹及人才服務機構集體存檔,並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續的退休人員,可申請實行社會化管理。

二、申報材料

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向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書面申請。

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申請書。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性質、退休人員數量、檔案的保管單位,申請社會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及供養親屬等情況的說明,單位聯系人與聯系電話;

(二)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簽訂的《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協議書》(樣式附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裝入退休人員人事檔案;

(三)《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或《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准表》、《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的復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一份);

(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單位章程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資核准證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轉移名冊》(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轉移名冊》)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須提供相關退休人員的《工傷證》和《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用人單位的書面申請材料後,由勞動服務管理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勞服中心」)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時,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批復,並抄送相關區縣勞服中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及用人單位人事檔案的委託保管單位。

對已批準的同一用人單位再次辦理退休人員轉移手續時,用人單位須持首次批復的原件和本辦法申報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關材料,到養老保險繳費地的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手續,並由區縣勞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轉移通知書》(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用人單位持《轉移通知書》和有關轉移材料,分別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服中心和社保中心辦理退休人員轉移接收手續。

(三)由繳費地的區縣勞服中心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接到區縣勞服中心的通知後,持批復和《轉移通知書》、《轉移名冊》到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的委託保管單位辦理提取人事檔案有關手續。

四、轉移手續

(一)檔案材料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1、檔案材料的整理與轉移

(1)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由委託保管單位在移交前,按照《關於在職業介紹及人才服務機構存檔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整理人事檔案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19號)的規定進行整理,列出檔案材料目錄清單並裝訂成冊,將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簽訂的《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協議書》一份裝入本人檔案,經用人單位繳費地區縣勞服中心驗收合格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在繳費地區縣首次轉移退休人員檔案時,應持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批復和加蓋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轉移名冊》等材料到區縣勞服中心辦理人事檔案的移交手續。同一用人單位再次辦理退休人員手續轉移時,須持首次批復的原件、《轉移通知書》和《轉移名冊》等有關材料辦理轉移手續。

區縣勞服中心應對接收的退休人員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辦理接收手續,在《轉移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蓋章後退用人單位;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將人事檔案及相關材料轉移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

(3)對用人單位中戶籍在本市其他區縣的退休人員,在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轉移前,由繳費地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對轉移的退休人員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確認無誤後將退休人員人事檔案密封後,由用人單位持批復和《轉移通知書》、《轉移名冊》等有關材料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服中心辦理人事檔案的接收手續。

2、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在繳費地區縣首次轉移退休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時,應持批復和《轉移名冊》等材料,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同一用人單位再次辦理退休人員手續時,須持首次批復的原件及《轉移通知書》和《轉移名冊》等有關材料,到繳費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1)養老保險關系

用人單位首次轉移退休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時,區縣社保中心根據《轉移名冊》,列印《北京市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轉移單》(表十八);同一用人單位再次辦理退休人員手續時,區縣社保中心根據《轉移名冊》、《北京市養老保險待遇核准表》,列印《北京市轉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員養老金轉移單》(表二十五)。

(2)醫療保險與工傷保險關系

由區縣社保中心根據《轉移名冊》,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減員手續。

(二)檔案材料與社會保險關系接收手續

1、接收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核對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無誤後,在《轉移通知書》的回執上簽章後退用人單位,並按照有關規定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

2、社會保險關系接收。

(1)養老、工傷保險關系接收:

由用人單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間持繳費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批復和《轉移通知書》、《轉移名冊》、《北京市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轉移單》(表十八)等有關材料,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養老、工傷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區縣社保中心根據繳費地區縣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轉移單》(表十八)或《北京市轉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員養老金轉移單》(表二十五)辦理養老保險的接續手續,在人員分類中標識為「集體在職介、人才存檔退休人員」;繳費地區縣社保中心根據《工傷證》、《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等材料,為工傷退休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接續手續;之後按照有關規定將養老、工傷保險關系,分別轉移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

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保所根據區縣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月報表》,辦理人員增員與待遇發放手續。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需要申請復查鑒定,更換配置輔助器具等經確認的,應持《工傷證》、《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和工傷診療病歷等資料,按照北京市工傷保險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2)醫療保險關系接收

用人單位按照退休人員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分類,在每月5—20日之間將繳費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批復(復印件)和《轉移通知書》、《轉移名冊》(一式兩份)直接轉交給街道(鄉鎮)社保所,經確認後予以接收。

街道(鄉鎮)社保所根據《轉移名冊》,錄入個人基本信息,並將醫療參保人員類別指標標識為「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相關指標項。街道(鄉鎮)社保所持《轉移名冊》和續保所需的表格與電子信息,到區縣社保中心為退休人員辦理增員手續。

(三)戶口已遷往外省市、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其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接收與管理,由用人單位注冊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保所負責。

五、退休人員待遇

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後,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與工傷保險及退休人員統一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六、市級備案

審批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在批復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和加蓋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轉移名冊》報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七、參照執行

9. 海南省的退休卡更換,沒有人通知,在不知道的情況下1年未補辦卡,補辦卡之後1年的退休金可以補回來嗎

一般情況是不予補發的。
1.原因:因為勞動者本身原因延遲辦理退休一年,基本養老金是不予補發的,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發放。職工延遲辦理退休一年,繳費年限還是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止,個人賬戶繼續記載,按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如延遲期間基本養老金有調整的,按照規定調整,不再補發。
2.參考資料:石家莊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延期辦理退休手續人員養老金能否補發》2015年12月17日職工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對於各種原因延期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1)對於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經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時間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期滿退休,下月起計發待遇。
(2)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因單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個人賬戶繼續記載,但其延期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勞動保障部門按其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時批准退休,從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計發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齡至批准退休期間有調整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調整標准,基本養老金按增加後的標准計發,不再補發。正常退休年齡至批准退休期間職工工資或生活費低於基本養老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單位給予補齊。保管檔案的中介機構也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3)因勞動保障部門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批准退休,從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下月計發待遇。延期退休期間有調整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調整標准並補發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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