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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財務管理

發布時間:2021-11-02 14:54:42

⑴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補助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由企業承擔的離退休幹部工資以及其他各項費用(諸如療養費,醫療費用)是否允許稅前列支?回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因離退休人員非在職或受僱人員,所以對其發放的補助也不能作為工資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010-4-27問答中也指出:「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由社會統籌解決,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不能作為企業成本、費用扣除。」 國稅函[2009]3號對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列舉當中沒有離退休人員統籌補助這一項,但這種列舉並不是全列舉法,其沒有排除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成為職工福利費用核算內容的可能。 而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該文件是對國稅函[2009]3號文的補充。雖然財企[2009]242號是針對財務、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一條款,且並不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沖突。 因此,根據稅法規定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能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但應能並計計入福利費按14%的限額進行稅前扣除。

⑵ 統籌外項目補助是指的什麼

是指國家規定基本養老金之外,企業根據自己的效益為員工額外增加的養老保險

而統籌內養老金是人保部門代表國家給退休人員發放那部分退休金;統籌外養老金是指企業支付退休職工的煤糧補貼、洗理費、書報費、勞模補貼、部分軍人補貼、部分效益工資等等。不包括國家級特貢津貼、退休後再就業的補貼。

沒有核定進來的,社保部門不予承認和發放,為了保證退休人員的待遇不至於降低,沒有進統籌的,全部由單位自行承擔,所以也造成了統籌外的養老金。

(2)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財務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由退休金統籌單位在統籌范圍內,根據上年實際支付的各項退休費用總額與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換算成一個比例,作為統籌退休金率。

⑶ 退休員工統籌外支出怎樣正確進行稅務處理

參考一下:

「案例一」某企業集團員工退休後,每月可以從社保機構領取二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退休工資,除此之外,該企業還根據員工退休前的職級,每月向退休員工發放合計數千元的生活補貼、住房補貼、過節費、旅遊費、書報費等補貼,這些統籌外費用的支出與在職職工一樣,列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進行核算,並分配進管理費用,未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案例二」某企業規定,退休員工與在職職工一樣發放各種實物福利,如洗滌用品、節日實物福利等,每次發放數千元,與社保無關,屬統籌外費用。所發放的實物福利列職工福利費核算,未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那麼,上述企業發放給退休員工的社會統籌外的現金補貼及實物福利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對於退休員工來說,由於已經不在職、不在崗,企業當期取得的收入並不包含他們的勞動貢獻,因此,退休員工統籌外的現金補貼及實物福利支出與當期取得的收入是無關的,應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這一問題,不同地區執行的標准並不一致,有的地區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以下簡稱財企[2009]242號)規定做了從寬處理,即允許退休員工的相關支出作為統籌外費用列入職工福利費核算,並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

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對職工福利費是這樣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該條第四項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企業職工福利費。

可惜的是,這一文件並非稅務文件——作為規范職工福利費會計核算的一個文件,它只是明確了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在會計上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並且這一文件還特別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以,退休員工的統籌外支出是否能列入職工福利費進行扣除,應當看稅收文件是如何規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明確,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均屬職工福利費內容。從上述規定來看,職工福利費的支出對象應為在職職工或在職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及遺屬,並未明確為退休員工統籌外發放的現金補貼、實物福利也屬於職工福利費范圍,因此,對於類似於本文開頭所舉案例中,退休員工的實物福利及現金補貼支出,企業在會計處理時,參照財企[2009]242號規定列入職工福利費核算沒有任何問題,但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應當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國稅函[2009]3號規定,予以調整。

個人所得稅

退休員工退休前從就職企業所獲現金補貼及實物福利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比較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文的兩個案例中,企業發放給退休員工的統籌外現金、實物補貼或福利均應按此文件規定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提示: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現行社保只提供基本養老生活保障的情況下,一些企業為保證員工退休生活待遇不降低,給他們發放統籌外實物或現金補助,從情感上可以理解,但作為企業來說,在發放時應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既要做到適度,又要正確進行稅務處理,把好事辦好。

⑷ 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可否計入營業外支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關於福利費的規定為正列舉,不在列舉范圍的不能作為福利費處理。關於離退休人員行業自建補助等統籌外費用,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中職工福利費包括(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對此各地也有相關規定,建議企業處理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處理為妥:《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參考《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內。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於延期支付福利。因此,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暫定可按照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給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要符合企業的相關制度、不以避稅為目的。但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後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後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並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應該計入到什麼科目

目前我們國家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實行社會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金即可。 對於離退休人版員統籌外權費用應執行 財企[2009]242號 《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其中第四條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⑹ 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統外補差應在哪個科目列支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9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退休人員的養老統外補差,會計上借記"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⑺ 離休人員醫保統籌辦法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補助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因離退休人員非在職或受僱人員,所以對其發放的補助也不能作為工資稅前扣除。
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該文件是對國稅函[2009]3號文的補充。雖然財企[2009]242號是針對財務、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一條款,且並不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沖突。因此,根據稅法規定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能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但應能並計計入福利費按14%的限額進行稅前扣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離退休人來員統籌外補助是不能源在稅前扣除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因離退休人員非在職或受僱人員,所以對其發放的補助也不能作為工資稅前扣除。

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該文件是對國稅函[2009]3號文的補充。雖然財企[2009]242號是針對財務、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一條款,且並不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沖突。 因此,根據稅法規定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能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但應能並計計入福利費按14%的限額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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