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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退休職工自採暖補貼

發布時間:2021-11-01 18:01:43

Ⅰ 北京集中供暖社會退休人員補貼由誰給付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標准 特殊群體中征地超轉人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其分戶自採暖補貼標准為30元/平方米·採暖季·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採暖補貼標准為12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其餘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標准為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 特殊群體中優撫家庭按居住建築面積80平方米標准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住房補貼標准按離休幹部生前級別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准補貼。其餘特殊群體按居住建築面積60平方米標准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6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Ⅱ 北京市企業職工關於冬季取暖費的補助辦法

本市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以下簡稱"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由於歷年來多次作過補充、修改,給工作造成不便。為了方便工作,現將本市執行的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綜合整理如下:

一、放取暖補貼的范圍

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固定職工(包括學徒工),家居本市沒有暖氣設備的住宅或單位宿舍和有暖氣設備由個人經管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應發給取暖補貼;家居本市有暖氣設備的公有住宅或單位宿舍的職工,由國家免費供暖,不發給取暖補貼。

住單位集體宿舍的單身職工,由單位免費供暖,不發給取暖補貼。但是,對於家居本市沒有暖氣設備住房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住集體宿舍的(主要指單位機要人員、警衛人員、炊事人員等夜晚不能離開工作崗位,必須住集體宿舍的),可發給取暖補貼。雖因工作需要,但由於路途遠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發給取暖補貼。

二、取暖期限和補貼標准

本市長城以內地區取暖期為四個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補貼標准為每個職工每年十六元。

延慶、懷柔、密雲、平谷四個縣的長城以外地區取暖期為四個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補貼標准為每個職工每年十八元。

三、干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

1、原發給取暖補貼的職工,成建制搬遷或合並到遠郊區、縣,以及由於工作需要調到遠郊區、縣地區,新單位解決不了家屬住房的,雖然職工本人住集體宿舍,仍可發給取暖補貼。

2、屬於發放取暖補貼范圍的建築、市政建設企業單位的職工,因在現場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體宿舍的,由單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為職工住集體宿舍的取暖費用,發給職工本人取暖補貼十元八角。

3、職工宿舍部分房間有暖氣設備,部分房間沒有暖氣設備,可根據沒有暖氣設備的住房面積比例計發取暖補貼。

4、住在裝有暖氣設備房屋的職工,因設備發生故障停止供暖半個月以上,或因修房經組織同意搬到沒有暖氣設備的房屋居住半個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門或供暖部門開具證明,單位可按在取暖期內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數計發取暖補貼。

5、住集體宿舍的職工,家屬來京探親,本人臨時遷出集體宿舍,住在無暖氣設備的房屋,並自己負責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內臨時居住的天數計發取暖補貼。

6、在取暖期內新錄用的人員,如學徒工,大、中專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屬於發放取暖補貼范圍的,按其報到之日至取暖結束之日的日歷天數計發取暖補貼。

7、家居本市沒有暖氣設備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臨時工、合同工、亦工亦農工人、代課教師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已滿一年,比照固定職工的取暖補貼標准發給;在取暖期間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應按期滿之日起至取暖結束之日止的日歷天數計發取暖補貼。

8、職工在職學習,參加各類農村工作隊,因公外出(包括出國)工作,其家屬仍居住在本市無暖氣設備住房的,照發取暖補貼。

9、帶工資上大、中專學校學習的職工,按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帶工資的,不論其原來是否屬於發放取暖補貼范圍,均不發給。

10、受開除留用處分的人員,參照在職職工的規定辦理。

11、勞教人員在勞教期間,判處徒刑監外執行的人員在監外執行期間,不享受取暖補貼待遇。判處徒刑緩期執行,仍留在原單位工作的,可按在職職工的規定辦理。

12、因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或休養期間(包括長期到外地休養)的職工,原屬於發給取暖補貼范圍的,仍應發給取暖補貼。家居外省市實行取暖補貼地區的單身職工,長期回家養病,如果其居住條件符合當地發給取暖補貼的規定,可按本市標准發給。

住院治療的職工,住院期間發給的取暖費,由單位憑收據報銷。

13、市無暖氣設備住宅的退休職工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的職工(以下簡稱"退職職工"),按本人居住地區(以戶口為准,下同)的標准發給取暖補貼。家居外省地區的取暖補貼發放辦法和標准執行。

退休、退職職工的取暖補貼由發放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或部門發給。

四、關於財政列支的兩個問題

1、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醫療休養在六個月以上的,其取暖補貼,企業單位由勞動保險基金中開支,機關、事業單位由預算開支。

2、休、退職職工的取暖補貼,行政、事業單位在"退休費""目"中列支,企業單位同"退休金"一樣一並列入"營業外支出"中的"勞動保險費用"項目。

五、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不包括農村社隊企業),經濟條件允許的,也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實行取暖補貼制度。

六、本規定今後如無變化,不再另行通知,每年進入十一月份,各單位即可按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執行。

目前,集中供暖補貼現行標准為2003年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本市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准為:本市長城以里地區的取暖補貼標准由原來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200元;延慶、懷柔、密雲、平谷4個區縣的長城以外地區的取暖補貼標准由原來的190元提高到220元。

Ⅲ 退休人員給清潔能源自採暖補貼嗎

我所知退休人員去年國家每月發取暖費200元,共三個月600元。清潔能源自採暖是你個人行為,我所知國家沒有這方面規定。

Ⅳ 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如何辦理和領取

由各單位發放,辦理手續如下:

1、根據《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第四條: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產權單位、房屋管理等單位),須按如下程序為所屬居民住宅辦理確認手續:

(一) 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持對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建設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屬區縣的供熱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北京市小區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 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將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填寫的《申請表》登記備案後,向該管理單位提供《核對證明》。

(三) 自採暖居民住戶憑本市城鎮居民戶口、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每年到所屬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領取經確認的《核對證明》,《核對證明》復印件無效。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各單位憑職工所持的《核對證明》,按照《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准,按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向本單位職工計發(勞資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

(4)北京退休職工自採暖補貼擴展閱讀:

財政部門負責在同級行政機關(包括民主黨派、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自採暖補貼資金、特殊群體救助資金;負責在同級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自採暖補貼資金。

民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部門、老幹部部門應為各自負責的特殊群體制定明確的自採暖補貼申請、審核、備案登記及發放程序等相關細則,保證特殊群體能按時足額領取自採暖補貼。

Ⅳ 北京市靈活就業退休後有取暖費嗎請公布具體文件

北京市靈活就業退休後有取暖費嗎?請公布具體文件。北京市靈活就業退休後是沒有取暖費這個待遇的,因為取暖費都是屬於原有單位給提供的,但願而靈活,就業是不享受這個待遇的。

Ⅵ 關於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的供暖費收繳及報銷辦法

北京市供熱收費標准居民每建築平方米、採暖季費24元。

根據《北京市供熱供暖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號)規定:

供暖費審核相關規定

1、承租房,按照[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文件規定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報銷。詳見《標准職務職稱及面積標准對照表》。

2、自採暖報銷標准嚴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號]文件辦理。

清潔能源自採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熱辦統一印製的《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每個採暖季一次,復印無效,物業或街道開具)。

(2)首次報銷的,還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賃住房合同、所購房屋產權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產權人或承租人系職工配偶的,請提交房屋產權證及婚姻關系證明(沒有房屋產權證原件者,請提供購房合同原件);

產權人或承租人為父母等親屬的無房戶職工,戶口必須與自採暖住房同一地址,並同時提交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6)北京退休職工自採暖補貼擴展閱讀:

接管運營期間,接管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對接管項目的收支情況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接管單位為保障基本供熱服務所產生的運行費用,由接管單位臨時墊付,被接管單位負責足額償還。

接管單位接管期間臨時墊付資金經審核後發生的凈損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區兩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供熱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組織制定有關供熱公共安全、服務的標准。

第三十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提交的備案材料失實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實施供熱設施安全巡檢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兩次的,處2萬元罰款。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提前在供熱范圍內進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Ⅶ 北京自採暖補貼標准

從2012年至2013年採暖季開始,北京財政按照居民氣價調整水平,對居民壁掛爐用戶每個採暖季內用氣容820立方米以內的氣量,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立方米0.38元。此次居民用氣價格調整後,補貼標准也相應上調0.35元/立方米。農村煤改氣用戶享受相同的補貼政策。

按90平方米的房子、採暖季用氣量1000立方米計算,此次價格調整後,預計將增支350元。按照現行補貼機制,對此次價格上調部分予以補貼後,用戶採暖季實際增支為63元。

(7)北京退休職工自採暖補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居住建築供熱計量收費試行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按照建築面積徵收,計量熱價按照用熱量徵收。即用戶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建築面積;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

提前繳納採暖費及辦理停供、恢復業務。及時繳納採暖費和辦理停供、恢復業務,按時足額交納採暖費,才能在冬季採暖季安心地享有暖氣溫暖。為避免繳費期間,出現用戶高峰期擁擠、排長隊、等待時間長等現象,請在供熱開始前盡快完成繳費,確保溫暖舒適過冬。

Ⅷ 北京市職工領取供暖費的相關文件或政策是什麼

最新的只有2006年的《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供熱體制改革,轉換居民住宅取暖費補助方式,理順政府、單位和採暖居民用戶三者關系,保證使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等八部委《關於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城[2003]148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沒有集中供暖設施且採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的,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以下簡稱《核對證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
第三條 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以下簡稱自採暖),是指近年來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或舊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氣治理統一改造要求,每戶單獨採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採暖的方式。
第二章 自採暖補貼的認定、標准與發放
第四條 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產權單位、房屋管理等單位),須按如下程序為所屬居民住宅辦理確認手續:
(一)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持對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建設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屬區縣的供熱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北京市小區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將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填寫的《申請表》登記備案後,向該管理單位提供《核對證明》。
(三)自採暖居民住戶憑本市城鎮居民戶口、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每年到所屬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領取經確認的《核對證明》,《核對證明》復印件無效。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各單位憑職工所持的《核對證明》,按照《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准,按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向本單位職工計發(勞資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處採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築面積達不到標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採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可按照標准領取不足面積的自採暖補貼;居民有一處採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標准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自採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集中供暖或自採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居民有一處採用煤爐取暖的住房,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自採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居民冬季取暖補貼(即「煤火費」補貼)或自採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
第三章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的認定、標准與發放
第七條 特殊群體是指民政部門管理的城鎮優撫對象、征地超轉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須持有效求職證),和按規定已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經批准實行社區管理的退休人員(其中包括: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企業退休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公益性組織安置的人員,城鎮臨時工以及原由街道、鄉鎮管理或個人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人才服務機構存檔並辦理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的退休人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破產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困難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老幹部部門管理的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的配偶。 第八條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的認定
民政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群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鄉(鎮)民政科申請補貼,由該民政科進行審核、認定並報區縣民政局批准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群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鄉(鎮)社保所申請補貼,由該社保所進行審核、認定並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備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自採暖特殊群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補貼,由該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備案;老幹部管理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群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級老幹部管理部門申請補貼,並由該管理部門審核、認定並批准備案。 第九條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標准
特殊群體中征地超轉人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其分戶自採暖補貼標准為30元/平方米?採暖季?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採暖補貼標准為12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其餘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標准為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 特殊群體中優撫家庭按居住建築面積80平方米標准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住房補貼標准按離休幹部生前級別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准補貼。其餘特殊群體按居住建築面積60平方米標准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6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條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發放方式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由審核認定部門發放。 第四章 資金渠道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自採暖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自採暖補貼資金,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解決。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的自採暖補貼資金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十四條 各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和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自採暖補貼資金,按照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第十五條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五章 各部門的職責

第十六條 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送交的《申請表》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在同級行政機關(包括民主黨派、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自採暖補貼資金、特殊群體救助資金;負責在同級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自採暖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房改部門負責對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人員住房面積標準的認定。
第十九條 建設部門負責對自採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人事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執行自採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職工執行自採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部門、老幹部部門應為各自負責的特殊群體制定明確的自採暖補貼申請、審核、備案登記及發放程序等相關細則,保證特殊群體能按時足額領取自採暖補貼。
第二十三條 稅務部門負責確定對自採暖補貼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四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違反國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自採暖補貼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費-職工宿舍取暖費」。
第二十六條 已實行供熱收費制度改革的區縣,按新的供熱收費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人員按中央和部隊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按各部門職責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原《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作廢。

Ⅸ 北京社會退休人員有取暖費嗎

靈活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在街道社保所辦理退休的,或在職介專、人才退休,檔案關系轉到街屬道社保所的人員,均可享受全暖補貼。算是政府對沒有單位的社會化人員,尤其是下崗人員的人文關懷吧。最高可按60平米,每平米15元的標准享受補貼。

每年3月或9月到社保所提交採暖證明、退休證、房本、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通過審核的,每年最高可領取900元的補貼。一般都是直接打款到個人的養老金賬戶上。一般3月提交材料的6月底發,9月提交材料的12月底發。

(9)北京退休職工自採暖補貼擴展閱讀:

1、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應當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未滿退休年齡的。50歲以下的男子;這位婦女不到45歲。

3、工齡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作滿10年或連續工作滿10年者。

辦理辭職手續,必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可由所在單位所在管理機關,報任免機關或勞動部門批准。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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