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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員風險

發布時間:2020-11-28 19:30:23

Ⅰ 如何規避退休返聘風險

聘用退休人員工作,應當簽訂《聘用協議》,除免繳社會保險外,其餘事項與勞動合同相同,但工傷是避免不了的,應當安排在較為安全的工作崗位勞動。

Ⅱ 聘用退休返聘人員應如何規避風險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對單位最大的風險應該是單位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就沒有工傷保險,導致員工在單位發生事故之後無法進行報銷, 需要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單位需要避免發生事故,並為員工購買商業意外險。

1、因為單位無法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所以需要購買意外傷害險,在員工發生意外時至少可以報銷部分費用。
2、單位應該和員工簽訂協議,說明因為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在單位發生了符合工傷的事故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所以需要員工自己注意。
3、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避免事故發生。主要針對員工的不安全行為和物品的不安全狀態進行管控。
4、加強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指定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管理網路等等。

Ⅲ 勞動法中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休假制度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Ⅳ 退休返聘人員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嗎

不需要。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休返聘人員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按上述規定,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已經終止,退休後再到單位上班的,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無論是與單位簽了1年以上合同,還是兼職,雙方屬勞務關系,單位是可以不需要再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保的。

也就是說,單位不需要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即使單位願意承擔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險費用,也是無法為其繳納。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繳滿法定年限,返聘人員要自己繳納至法定年限,單位無需再為其繳納社保五險。

(4)返聘退休人員風險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

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退休返聘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員在需求上與一般的人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他們強烈地需求獲得尊重。中國是一個敬老的社會,這種社會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員認為他們應該獲得尊重。

他們已習慣於別人尊重的眼光和禮敬的態度,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現了變化,他們感到沒有被尊重,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進而影響工作情緒。

Ⅳ 退休人員返聘,出現意外傷害如何處理

需要看一下,是否有辦理退休,如果沒有退休就可以根據工傷處理,如果辦理了退休,就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兩者區別很大!

Ⅵ 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的怎麼辦

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一)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基本法律意見勞動關系
一、基本意見
1.退休人員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
者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應及時簽訂聘用協議,而不簽訂勞動合同;
3.聘用協議的具體內容可由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協商確定,但聘用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聘
用期內返聘人員的工作內容、報酬、勞保待遇等;
4.用人單位不承擔為返聘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義
務;
5.用人單位支付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可不受最低工資限制;
6.用人單位在解除聘用協議時可不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7.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
處理;
8.應盡量減少聘用退休人員,確需聘用退休人員的,應充分了解返聘人員身體健康狀況,
並盡量安排返聘人員在非危險性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過長,用人單位可採取為返聘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聘用協議簽訂以1~2年為宜,盡量不要簽訂3年或3年以上;原因是現在社會復雜,安全及健康問題是公司面對的風險加大的因素,一旦出現問題容易把公司牽涉其中,糾纏不清。
(二)相關參考依據
1.《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2.《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3.《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
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歲、女幹部年滿55歲。超過該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脫離就業大軍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福利。然而在現
實生活中,許多超齡勞動者卻選擇了退休反聘,繼續留在勞動力市場。
退休返聘,指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後,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或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後,應聘到其他用人單位,
從事有薪勞動的行為。退休反聘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在我國,目前退休反聘的勞動者,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按照國家規定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後又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2.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仍在該單位繼續工作的;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初次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
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針對第一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現已沒有異議。針對第二種情形,筆
者認為,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當屬於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現行養老保險政策下,勞動者退休後如果繼續勞動,事實上可以同時獲得退休金和工資收入;相反,到了退休年齡不退休而繼續工作,不僅不能領取養老金,還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因此可以看出,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對參保者具有鼓勵提前退休並參與勞動的效應。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從文義上看,僅僅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不能產生當然的勞動合同終止效果,還必須辦理完退休手續,勞動合同才能即行終止。而在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必須以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為前提,勞動者能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光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但實踐中有不少用人單位並沒有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還不一定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時候勞動合同沒有終止。只要未給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仍在該單位工作的,彼此之間就依然存在勞動關系。所以,筆者認為勞動者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資格,是否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當以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來判定,而不能按實際年齡。對於第三種情形,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為之前沒有參加工作,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這類人員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所以仍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通過合同來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待遇等。但這種合同應當視為只是以獲得一定勞務報酬為目的的勞務合同或僱傭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

Ⅶ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Ⅷ 一名退休人員返聘後因工死亡待遇的爭議:如果你是仲裁員,你認為應該如何解決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部相關規定,此時退休人員不應認定為勞動者,他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不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內。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反聘關系應認定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退休人員在反聘期間因工死亡可參照工傷的賠償標准予以賠償。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

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8)返聘退休人員風險擴展閱讀:

返聘人員不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與單位該注意

如今高齡勞動者不在少數。由於年齡畢竟較大,身體體質等都不比過去,發生各種風險的幾率也大。退休返聘人員因其已經退休,目前不認可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也不能認定所受傷害為工傷。但未辦退休手續或者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受到傷害或者職業病的高齡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次,高齡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自身情況,尤其是身體情況,以便用人單位能夠安排適當工作,這是勞動法上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

用人單位也需要對這些勞動者盡到充分的保護照顧義務,否則造成勞動者損害的需要承擔工傷或侵權責任。再有,對於退休返聘人員不能夠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情況,僱主可以通過僱主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分擔自身風險,同時保障退休返聘人員遭遇意外傷害獲得補償的權利。

Ⅸ 公司的退休返聘人員發生意外,僱主責任險可以理賠嗎

退休返聘人員都有覆蓋的,只要提供以下材料:

1、索賠申請/出險通知(見附件,填寫完畢後左下角蓋章);

2、貴司出具的事故報告(說明事故經過、原因,落款後蓋章);

3、與傷者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由雙方簽章);

4、醫療發票、病歷、診斷證明、用葯清單、出院小結等病歷資料(原件,若已經原件交至工傷理賠,則需提供蓋有工傷部門公章的復印件);

5、傷者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清單(蓋章),若超過3500元個稅起征點需提供完稅證明;

6、陳金二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與貴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蓋章);

(9)返聘退休人員風險擴展閱讀:

區別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主要是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責任事故風險,即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通常是絕對除外不保的風險責任,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明顯地小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的要求下並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責任保險又可以承保著超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風險。這種無過錯責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但保險人通常將其納入承保責任范圍。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項內容: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過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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