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由機關流動到企業後退休工資怎麼算
按企業辦法核發。
『貳』 從企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如何接續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第三條規定: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業務經辦。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
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補辦。
(三)發聯系函。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
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2)機關人員流動到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
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考資料:
人社部--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人社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
『叄』 為什麼有的單位離退休人員還是本單位管理
他們這些離退休人員還能上崗,並沒有過多的「特色」因素,想多了!
一般再次回聘離退休人員的單答位,大部分屬於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幾乎不可能有XX領導XX員工離退休後還佔有便利職務,新任領導這關也過不去,就算有,一般也是在那種不疼不癢的位置!
但對於事業單位,某些離退休幹部或職工在職期間掌握有一定的統御性,比如技術上,團隊組織上等等……最普遍的是因為雖然已經離退,但並不是動不了就養老什麼的,多少托為人情,在單位里做些事情,開開車,整理整理資料,倉庫保管,後勤整理等等……
他們這幫人是不可能佔有現入編人員的名額和位置,因為檔案里是沒有他的繼續任職資料的,他們與單位的僱傭關系是普通的合同工,也就是所說的外僱人員,工資待遇也跟以前是不一樣的!如果領導對下面的有所調動,會直接讓內置人員頂掉其位置的!
至於為什麼閑置很多新員工,原因就很多了,單位內部調整,各種檔案入編等等一些看著不怎麼樣的小事都有可能耽誤很長時間,如果在不缺少人員的情況下,估計會更長!
大部分情況差不多,極個別的就不好說了
『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以下簡稱勞社部發13號文件)的規定,現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給予一次性補貼的人員范圍:2001年9月20日以後(含9月20日)進入企業工作的公務員及參照、依照、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或單位)工作人員。
上述人員中,根據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北京市區縣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發[2001]82號)的有關規定,已領取了一次性退職金或由原單位負責為其辦理了養老保險手續,補建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工作人員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8號)的規定,已由原單位負責為其辦理了養老保險手續,補建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工作人員,不列入給予一次性補貼的人員范圍。
二、計算一次性補貼時,本人離開機關或單位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的計算口徑與機關或單位計算退休費時使用的工資基數口徑相同;其工作年限按照本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計算,工作人員原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年限應予扣除。
三、工作人員由機關或單位進入企業工作,由原所在機關或單位填寫《北京市機關或單位工作人員一次性補貼標准認定表》(表式附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審批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原所在機關或單位將一次性補貼數額劃轉到工作人員現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一次性補貼記入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部分和一次性補貼分別記賬。
四、一次性補貼用於由機關或單位進入企業的工作人員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定辦理養老手續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的計算,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一次性補貼的本息余額不能繼承。
五、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在職期間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或按月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後,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余額可以繼承。
六、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2001年9月20日後至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按照勞社部發13號文件規定辦理手續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處理辦法按照本通知執行。
『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企業工作退休養老金如何算
我是一名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單位改革精減人員,我准備去版企業工作。我在原單位已權經工作了20多年,如去企業工作到退休,養老金該咋算?黑龍江省鴻運鴻運同志: 就你提出的此類問題,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 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2001]12號)是這樣規定的: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來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黑龍江大慶市法院景龍春蘭遠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