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拖欠社會保險基金糾紛是否有法院主管的答復
站內搜索 辦公室 現有在編人員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主要職責是:(1)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公務;(2)負責內外聯系與綜合協調工作;(3)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4)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來信;(5)負責信息、文秘、檔案、保密等項工作。 組織人事處 組織人事處主要職責是:(1)協同設區市黨委管理中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2)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專門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3)負責院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4)指導和協管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5)負責政治部的綜合工作。 法官教育管理處 法官教育管理處主要職責是:(1)承辦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法官職務的任免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2)負責法官等級評定、變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3)協助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工作;(4)負責組織爭先創優、表彰獎勵、教育培訓、法官管理調研等工作。 立案庭 立案庭主要職責是:對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除減刑、假釋和賠償案件外)進行立案,依法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依法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復查駁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行政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處理來信、來訪;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事宜;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刑事審判第一庭 刑事審判第一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查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和第一、二審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准相關死刑案件和復核相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依法審理相關的因特殊關系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和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審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延長審限申請。 刑事審判第二庭 刑事審判第二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賄賂、瀆職罪的第一、二審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准相關死刑案件和復核相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依法審理相關因特殊關系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延長審限申請。 刑事審判第三庭 刑事審判第三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查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和第一、二審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准相關死刑案件和復核相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依法審理相關的因特殊關系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和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審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延長審限申請。 民事審判第一庭 民事審判第一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消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辦民事審判第二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消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第三庭 民事審判第三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知識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第四庭 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權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消、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判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行政審判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行政審判(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已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依法審判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承擔國家賠償委員會日常工作。 審判監督庭 審判監督庭主要職責是:審查處理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認為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民三庭、行政庭審查處理的除外);審判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再審案件;審查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等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案件; 執行局 執行局主要職責是:執行省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和協調;組織、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協調處理法院之間以及與其他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案件。 研究室 研究室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研究、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宏觀調查研究、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負責有關審判工作規范性、綜合性文件的起草。 司法警察總隊 司法警察總隊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法院司法警察的事務、教育培訓和警銜呈報審核工作;組織和參與對死刑罪犯的執行;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執行事項;負責警衛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等工作。 宣傳處 宣傳處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法院的新聞報道、法制宣傳工作;指導《人民法院報》江西記者站的工作。 司法技術處 司法技術處主要職責是:規劃、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負責全省法院計算機中國絡、通信中國絡等專門性技術工作;承擔全省法院審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鑒定工作;接受有關單位委託依法作出司法鑒定。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主要職責是: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計劃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法院專項物資裝備的計劃、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省高級人民法院職工的工資和福利發放工作。 機關黨委 機關黨委主要職責是:負責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及下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領導院機關及下屬單位工、青、婦等工作; 老幹部處 老幹部處主要職責是: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紀檢組、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主要職責是:主管全省法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全省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主要職責是:承擔院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江西省法官培訓學院 法官培訓學院主要職能是:承擔全省法院續職晉級資格培訓;與北京大學、武漢大學等高等院校聯合舉辦法學專升本學歷教育;組織學術研討工作等。 山東高院中國站太差了。但是各地高院差不多。給你發江西的。你參考一下
B. 網帖高院有這條司法解釋未繳社保員工到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可以要求單位補交
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社保補交是社會保險法規定
單位不繳納社保應該及時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不要等離職時才去,會因為時間過長無法要求從入職開始補交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確定。
C. 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的工資要不要繳納個稅
首先,想知道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再繳納社保費用,則需要搞清楚,退休返聘人員與招用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再就業,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因此,與招用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
按照規定,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對於勞務關系之下的退休返聘人員,招用單位無需為其繳納社保。但需要注意的是,也有"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發生,針對這種情況,也有個別地區的司法機構會按照勞動關系處理。而在勞動關系之下,企業則需要繼續為其繳納社保。
那麼,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條件為: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如果退休返聘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那麼,再任職所取得的收入則按照"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不需要與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合並計算繳納稅款。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除了按規定領取的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離退休人員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生活補貼、獎金、食物等則不屬於免稅項目,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D.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院離退休人員代理案件訴訟問題。
離職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離職後不得擔任所在法院的訴訟代理。
E. 關於直系親屬幫當事人簽字協議時候有法律效應
1、代簽不一定有效力。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去公證處也要本人親自去簽名。近親屬可以作為委託代理人在法院的文書上簽名,但是需要由本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2、不太可能扣除全部養老金。需保留必要生活費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1月30日《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指出,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根據上述兩條規定,應當明確,養老金是可以用來清償債務的。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養老金賬戶,並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合理合法的。
對於本案被執行人提出的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的問題,筆者認為被執行人是斷章取義,故意混淆視聽。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從該通知內容看,其相關內容針對的是社會保險基金處於由保險機構代參保人管理的公共基金的狀態而言的,不適用於已經發放到投保人個人名下的養老保險金。也就是說,法院無權執行的是處於公共基金狀態的養老保險金,而非已經發放到個人名下的養老保險金。該規定與最高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並不沖突。
3、如有有人起訴你,法院會送達起訴書及相關傳票。立案後5天內送達,然後被告15天內提交答辯狀,再安排開庭,一審審理期限半年。一般實踐中,一個案子沒有半年完成不了。
F.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答復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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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現有在編人員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主要職責是:(1)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公務;(2)負責內外聯系與綜合協調工作;(3)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4)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來信;(5)負責信息、文秘、檔案、保密等項工作。
組織人事處
組織人事處主要職責是:(1)協同設區市黨委管理中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2)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專門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3)負責院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4)指導和協管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5)負責政治部的綜合工作。
法官教育管理處
法官教育管理處主要職責是:(1)承辦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法官職務的任免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2)負責法官等級評定、變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3)協助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工作;(4)負責組織爭先創優、表彰獎勵、教育培訓、法官管理調研等工作。
立案庭
立案庭主要職責是:對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除減刑、假釋和賠償案件外)進行立案,依法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依法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復查駁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行政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處理來信、來訪;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事宜;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刑事審判第一庭
刑事審判第一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查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和第一、二審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准相關死刑案件和復核相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依法審理相關的因特殊關系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和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審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延長審限申請。
刑事審判第二庭
刑事審判第二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賄賂、瀆職罪的第一、二審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准相關死刑案件和復核相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依法審理相關因特殊關系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延長審限申請。 刑事審判第三庭 刑事審判第三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查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和第一、二審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依法核准相關死刑案件和復核相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依法審理相關的因特殊關系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和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審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延長審限申請。
民事審判第一庭
民事審判第一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消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辦民事審判第二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消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第三庭
民事審判第三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知識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第四庭
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權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消、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判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行政審判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行政審判(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已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依法審判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承擔國家賠償委員會日常工作。
審判監督庭
審判監督庭主要職責是:審查處理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認為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民三庭、行政庭審查處理的除外);審判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再審案件;審查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等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案件;
執行局
執行局主要職責是:執行省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和協調;組織、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協調處理法院之間以及與其他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案件。
研究室
研究室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研究、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宏觀調查研究、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負責有關審判工作規范性、綜合性文件的起草。
司法警察總隊
司法警察總隊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法院司法警察的事務、教育培訓和警銜呈報審核工作;組織和參與對死刑罪犯的執行;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執行事項;負責警衛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等工作。
宣傳處
宣傳處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法院的新聞報道、法制宣傳工作;指導《人民法院報》江西記者站的工作。
司法技術處
司法技術處主要職責是:規劃、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負責全省法院計算機網路、通信網路等專門性技術工作;承擔全省法院審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鑒定工作;接受有關單位委託依法作出司法鑒定。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主要職責是: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計劃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法院專項物資裝備的計劃、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省高級人民法院職工的工資和福利發放工作。
機關黨委
機關黨委主要職責是:負責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及下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領導院機關及下屬單位工、青、婦等工作;
老幹部處
老幹部處主要職責是: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紀檢組、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主要職責是:主管全省法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全省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主要職責是:承擔院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江西省法官培訓學院
法官培訓學院主要職能是:承擔全省法院續職晉級資格培訓;與北京大學、武漢大學等高等院校聯合舉辦法學專升本學歷教育;組織學術研討工作等。
山東高院網站太差了。但是各地高院差不多。給你發江西的。你參考一下
G.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法院離退休人員代理案件訴訟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離退休審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與審理過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版的委託代理人問題的批復權
法民復[1990]1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號《關於人民法院離退休審判人員可否擔任自己審理過的民事案件的上訴審、再審、提審的一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人民法院的離退休審判人員對曾經參與審理過的案件,不得擔任該案一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