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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莊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

發布時間:2021-10-30 02:35:42

㈠ 石家莊社保局辦理退休工人死亡的喪葬費需要的證件

石家莊辦理死亡退休職工申領死亡待遇,應當向石家莊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專提交下屬列資料:
1、死亡證明書;
2、火化證;
3、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
4、繼承人授權委託書(經公證)或者社區證明;
5、申請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還需要提供戶口薄以及社區關系證明;
6、款項擬轉入銀行卡復印件。

㈡ 石家莊退休工人在死亡後如何領取喪葬費

喪葬費是在社保局領抄的,不是在原單位。你需要帶上該工人的死亡證明、身份證、退休證、戶口本、工資領取證到轄區社保局填表,就可以領取了,一般喪葬費等於10個月的生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醫保錢你也可以持同樣的材料前去社保局醫保處辦理,注銷戶頭。

㈢ 河北石家莊退休職工去世後的喪葬費怎麼計算啊!~

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以喪葬費1000元為基數,10周歲以上的發放二分之一;版1周歲至10周歲的發放權三分之一;不滿1周歲者不發放。其中,在職職工由企業發給,離退休(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

不知道准不準,建議你去律所咨詢一下,具體到各案上由於不同情況標准回不同。
節哀!!!

㈣ 河北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規定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關於遺屬撫恤金的調整標准為: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4)河北石家莊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擴展閱讀:

申報材料:離退休人員:

1、離退休人員檔案;

2、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火化證或民政部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遺屬本人身份證、戶口及居委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離退休人員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及遺屬撫恤金審核表》;

6、生前最後一次調資花名冊。

辦理程序:

1、企業申報;

2、市社保局審核;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承辦人具體審查申報材料,符合條件的確認後簽字;

4、報處長核准後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企業離、退休人員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及遺屬撫恤金

㈤ 河北省企業退休工人病故後喪葬費 撫恤金 遺屬補助有什麼規定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以下標准發給:

一、喪葬費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

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

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准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准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干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5)河北石家莊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擴展閱讀: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㈥ 河北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

這是我看到的

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准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版)局、財政局、省直權有關部門、中央部屬駐冀企業、軍隊企業:
隨著物價的調整和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現對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准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計發。
二、企業職工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離退休及按國發[1978]104號和冀勞[1998]47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也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本企業平均工資不便計算的,以本人基本離退休(退職)金標准計發。
四、上述費用仍在原支出項目列支。離、退休、退職、因工緻殘1-4級退出生產崗位的人員,並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有關待遇的,此費用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員由原開支項目列支。
五、本通知從發文之月起執行。

㈦ 河北省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305731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冀勞社[20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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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和一次性撫恤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近期,省人事廳、財政廳下發了《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7〕70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進行了調整;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了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對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標准進行了調整。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按照機關有關政策執行的規定,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統稱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和一次性撫恤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准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並同步調整,今後不再另行發文。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企業離休人員(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的遺屬;
2.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3.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人員的遺屬。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干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二、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准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准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准,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二○○八年一月八日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638326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冀勞社[200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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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准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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