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是公務員退休,還算不算國家公職人員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不再是國家公務員,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已經退休,不再履行公職,一旦退休,就屬於普通公民,享受退休待遇。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這個概念的關鍵在於「公職」二字。現在社會普遍認知的「公職」主要是指國家各級黨政機關、國有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等。
公職人員可以依法履行公共職務。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
(1)國家工作人員退休後還叫國家工作人員嗎擴展閱讀:
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里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因此,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
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准,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並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
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對於「編制」一詞,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使用行政編制外,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等。這里的「編制」系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於行政機關編制。
3、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於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並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於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② 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後受賄,「離職」是否包括崗位的變動
離職是指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對於調任,如果其調任後的新主體還是同一體系的話(例如公務員或者固定工在國家機關同調動崗位),不算離職.
③ 退休公務員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
應當不算了,但有些事情的管理上可參照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求。
④ 國家工作人員和事業人員退休幾年可以參股
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4)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生產,進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後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按中發[1984]27號文件酌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
(5)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所在機關應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要追究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執行規定的情況。機關黨組織和企業黨組織,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
(6)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縣以上工會、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退休幹部。
⑤ 退休人員在到企業打工能算國家工作人員嗎
退休人員在到企業打工(返聘上崗)能否算國家工作人員,需要根據其所在的企業性質與從事的崗位屬性來確定。如果是在國企,且從事的領導職務,涉嫌職務犯罪時則按國家工作人員對待。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公職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並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
關於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界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00)12號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0年4月25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為認真貫徹執行《解釋》,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解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深刻領會《解釋》的精神,充分認識檢察機關依法查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對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懲治腐敗、保障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二、根據《解釋》,檢察機關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解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直接受理,分別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和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立案偵查。
三、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根據《解釋》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嚴格把握界限,准確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活動是否屬於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解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並正確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屬於村民自治范圍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適用《解釋》的規定。
四、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注意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下級檢察機關要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上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及時研究,加強指導,以准確適用法律,保證辦案質量。
五、各省級檢察院對執行《解釋》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4、《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一、關於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主體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徵: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具體包括:(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3)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4)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5、《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49號)
五、關於改制前後主體身份發生變化的犯罪的處理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在其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後又實施同種行為,依法構成不同犯罪的,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財產,在其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後將所隱匿財產據為己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事先約定在其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或者在身份變化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六、關於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
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具體的任命機構和程序,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
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中持有個人股份或者同時接受非國有股東委託的,不影響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
七、關於國家出資企業的界定
本意見所稱「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是否屬於國家出資企業不清楚的,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界定。企業注冊登記中的資金來源與實際出資不符的,應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確定企業的性質。企業實際出資情況不清楚的,可以綜合工商注冊、分配形式、經營管理等因素確定企業的性質。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傳〔2000〕38號《關於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侵佔本公司財物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此復
⑥ 國家工作人員退休後可否應聘
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計滿8年,男職工滿55周歲,女職工滿45周歲。
⑦ 律師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嗎老了可以退休嗎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抄律師可分為專襲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范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其中公職律師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律師職業是一個自由職業,可以活到老乾到老,並沒有規定什麼時候可以退休。
⑧ 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
刑法明確規定,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專,能夠構成受賄罪。理由屬是:
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職權孕育的結果,兩者互相依存;
二是地位形成,往往與行為人擁有職權時間的長短、高低成正比;
三是在一般情況下,職位的喪失並不直接影響行為人地位便利條件的消失。
所以說,當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後,雖職權喪失了,但因原有職權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條件,不會即刻消失。這就為該類人員變成受賄罪主體提供了可能的條件。
法律依據:《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⑨ 請問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指的是哪些人
參照《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下稱《規定》),關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解釋如下:
一、《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9)國家工作人員退休後還叫國家工作人員嗎擴展閱讀:
《關於加強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八條 申辦因私事出國(境)證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人員申辦證件時,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見函。
第九條 因私事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范圍為:在職副處級及以上幹部、離退休副司級及以上幹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崗位的科級及以下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相應層級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
第十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職級)、戶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條 登記備案人員名單由人事司負責匯總,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
⑩ 政策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1、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版,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從事井下權、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