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
(1)退休勞務合同人員有什麼保障嗎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⑵ 退休工人與企業簽定勞務合同後,退休工資會不會受引響!
退休工人抄與企業簽定勞襲務合同後,退休工資當然不會受影響,退休工人企業返聘或者有一技的退休工人企業聘請當然是允許的。沒有什麼不好的影響,只有得到的好處。只是需要注意安全,退休人員工傷保險之類的就沒有了,瓦刀一發生工傷之類的會比較麻煩。
⑶ 退休人員聘用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退休人員,被公司返聘的,那麼簽訂返聘合同,而不是勞務派遣合同,不然,會影響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的。
⑷ 企業能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⑸ 用人單位必須與所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有何法律依據
實務中,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通常被認為不適用《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容。同時,《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的勞動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並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發生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主要由雙方協商訂立的協議調整。企業在返聘或者聘用退休的勞動者時,應當書面簽訂勞動協議,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詳盡協議內容。
⑹ 退休人員勞務合同
勞務聘用協議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聘用乙方(乙方為已達到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之相關事宜,簽訂本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1、聘用期限為 壹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聘用期限屆滿,本協議自行終止。如乙方有意續約的,須在聘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視情況決定是否續約。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須另行簽訂新的《勞務聘用協議》。
二、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需要,從事 工作。
2、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甲方指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上下班,甲方因生產需要乙方加班加點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乙方應服從。
四、工作報酬
1、乙方的工作報酬為每月人民幣 元(含稅),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代繳。
2、甲方在每月 31 日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作報酬。
3、乙方工作報酬的計算以實際上班天數為准,曠工、病事假不計發工作報酬。
五、保險
由於乙方是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因此甲方在聘用期限內不須為乙方購買相關的社會保險。
六、甲方、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明確崗位職責,並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等用品。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遵守甲方的工作規范、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3、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按本協議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並按甲方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服從工作安排或調整。
4、如乙方在聘期內因工作受傷的,醫療期內甲方不須向乙方支付報酬。
七、本協議的變更、解除
1、如由於有關法律法規的改變,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或完全條款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可變更協議的相應內容。
2、如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協議:
(1)不能勝任本協議約定的工作或不能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或出現其他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為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聘用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勞動教養的;
(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8)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本協議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解除本協議,並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4、在聘用期內,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均應提前 1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辦妥離職手續後,本協議方可終止。
八、本協議自行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協議自行終止:
(1)本協議期限屆滿;
(2)聘用期限內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死亡的。
九、違約責任
1、除第七條第2款、第3款約定的情形外,如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協議的,均屬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 500 元違約金。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須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附則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於 年 月 日在中山市簽訂。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⑺ 退休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待遇有什麼不同嗎
退休人復員不需要簽訂勞制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